论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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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民法典的修改与发展趋势

民法典的修改与发展趋势

民法典的修改与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管理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修改和发展。

而在我国,民法典的修改与发展也成为了当前的热点议题。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的修改与发展趋势,并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变化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立法理念的变革民法典的修改与发展首先体现在立法理念上的变革。

过去,我国民法主要以传统的“人格保护”为核心,强调私权的保护和自由意志的尊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复杂化,传统的立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现在,随着立法目标的转变,个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加全面和平衡的保护。

法律不仅要考虑到个人的私权,还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

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现代社会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率不断攀升。

因此,法律在修改与发展中需要更加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与稳定,并且注重子女的利益。

二、关于财产权的重新界定在民法典的修改与发展中,财产权的重新界定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过去,我国在财产权领域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的产权上,而其他财产权相对较少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人们对财产权的需求逐渐增加,因此在法律的修改与发展中,财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新修订的民法典将进一步明确财产权的范围和保护程序。

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新修订的民法典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新和创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强化民事责任的约束与保护在民法典的修改与发展中,强化民事责任的约束与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过去,我国的民事责任制度相对比较薄弱,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从而导致了一些不公平和不正当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民法典将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同时,新修订的民法典将更加强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和照顾。

在这方面,民法典可能会增加或修改一些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相关的法律条款,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c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21年3月第38卷第3期Mar. 2021Vol. 38 No. 3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沈永敏(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福州350108)摘要:由于坚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立法周期长,立法步骤多,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的立法导向和立法宗旨也略有偏差&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一批法律文本,就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跟上稻权保障需求。

面对不断凸显的司法困 境,只好通过频繁修订和出台司法解释的办法去矫正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偏差。

随着《民法典》 编纂工作启动和《民法总则》出台,直至《民法典》面世,我国民事立法完成了从分散保护到系 统保护,从个别冲突到大一统,从司法解释占据主体地位到提升民事立法规范法律位阶的全面转变。

稻权保护这一理念随着民事立法不断强化,并在《民法典》中达到全面体现,意味着我 国牙厶权保护进入新纪元&关键词:*民法典》;稻权保护;弊端;进阶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 ( 2021 )3-0052-05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成文法,既是法律本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自我完善的必然举措。

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6年《民法总贝I!》出台再到2020年《民法典》面世,意味着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带着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 民事基本法律逐步向回归私权、保护自由的立场 转变⑴,也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对公民的私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由于《民法总则》原本就是作为《民法典》的 组成部分编纂的,因此,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主要侧重于通过《民法通贝I!》与《民法典》的内容比较 来分析探讨私权保护发展进步的历程。

一、从法律位阶变化看私权保护进阶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和刑法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不和民法打交道。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作者:韩绪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诸多规定,但这些不全面的保护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立法、司法界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75-01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第74卷第3期2021年5月Vol.74No.3May2021174~184DOI:10.14086/ki.wujss.2021.03.016《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石佳友高郦梅摘要《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民法典》为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一方面,改进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则,对产权确权、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深化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同时丰富了这些原则的涵义。

作为产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包含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

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

从实践逻辑出发,健全新时代科学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完善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民生性资产产权保护、资源性资产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财产权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经营性资产产权;民生性资产产权;资源性资产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财产权;公平原则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21)03-0174-1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49)产权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此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就此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1](P4-9),是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政策目标有三个维度的内涵:一是明确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的尊严和自由成为了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观。

为了保护和维护人的尊严与自由,法律也应该给予相应的保障。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人身权利法对于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并分析其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保障。

一、私权的尊重与保护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了私权的尊重与保护。

私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保护旨在保障个人的尊严与自由。

例如,根据人身权利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或者其他居住场所,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和健康等权利。

这一规定保障了个人的住宅安全和人身健康,尊重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二、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明确规定,个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

这一规定保护了人们的隐私,防止了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确保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三、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与众不同的特质,也是人的尊严的核心。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明确规定,个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这一规定保护了人的个体独立性和尊贵性,确保了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进一步维护了人的自由。

四、个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了个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措施。

一旦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民法典为其提供了救济的途径。

例如,被侵害的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行为的制止、赔偿损失等。

这一规定确保了个人权利的得到救济和保护,为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了法律支持。

总之,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了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通过私权的尊重与保护、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人格尊严的尊重以及个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民法典为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浅析“私权神圣”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展中的意义

浅析“私权神圣”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展中的意义

浅析“私权神圣”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展中的意义作者:冷珺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私权神圣,指承认私权的法律地位,其应当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任何人或权利的侵犯,不得被限制或褫夺,若被非法侵犯,必须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予以挽回或补救。

“私权神圣”是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

《民通》第五条就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私权神圣”的民法法治理念。

可以说,”私权神圣”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对于建构和巩固权利本位文化,指导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健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私权神圣;法律;制度一、“私权神圣”原则的内涵“私权神圣”原则的内涵,从正当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所有权角度来表述,包括“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两个方面。

一是“人格权”神圣。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神圣两类。

其中自然人人格权神圣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正当权益须受尊重、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同理,法人正当的人格权同样须受尊重、保护,但如果法人的力量极度膨胀,危及到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整体发展时,就必须加以限制,以维护更为本源的正义和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格权。

二是“所有权”神圣。

所有权神圣就是指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基础,应受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他人不得侵犯。

确认所有权的神圣性,可巩固经济基础,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社会财富的增长反过来又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因此,确认所有权神圣,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私权神圣”在我国民法发展中的意义一是建构和巩固“权利本位”文化。

关于“权利”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指人们为了满足一定需求,追逐一定利益所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是法律传统中的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偏好。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作者:李化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集中反映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关系。

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找出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根源,并以此为突破口分析中国目前的公权与私权关系问题,从公权力的合理定位,完善私法制度,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方面构建公权与私权冲突解决机制。

关键词公权私权城市房屋拆迁作者简介:李化伟,沈阳师范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67-01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他的这条“经验论”告诉我们,公权力的强烈扩张性决定了公私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房屋拆迁中这种冲突体现的尤为激烈,基于此,本文以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为视角,对其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化解公权与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公权,亦称“公权力”,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制度化与法律化的体现,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

房屋拆迁中的公权即我国的房屋管理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

而相对于公权的私权,则是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及经济生活中,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及国家所拥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具体到房屋拆迁中,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就是公权,行政相对方所享有的即为私权。

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过程中,为何公权频频侵犯私权呢?1.政府在强制拆迁利益冲突中的“经济人”特性。

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代表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中不仅拥有自己的合法利益,还积极地谋求如寻租、设租利益等种种非法利益。

在此过程中,公权与私权此消彼长,公权的膨胀势必造成私权的萎缩。

由此可见,利益冲突是引发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的必然原因。

2.法律制度不完善。

对于房屋拆迁,我国虽早有法律调整,但相关法律制度很不完善。

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与研究论文(共五则范文)

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与研究论文(共五则范文)

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与研究论文(共五则范文)第一篇: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与研究论文起草一部民法典的工作伊始,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这个问题对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教学都是至关重要的,理所当然会引起全国范围民法领域的关注。

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提法,多达数十种,可谓众说纷纭。

因此我想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抓住民法的基本点,明确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它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从而从宏观上更明确地理解民事法律,从而制定出优良完备的民法典。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所调整的在特定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即一定社会生活中特殊的社会矛盾,这是决定民法这部法律部门存在的客观基础,同时也是其同邻近的法律部门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因此,调整对象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必须明确的问题,往往也是议论较多的理论问题。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亦复如此。

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自古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学者们关于民法调整规范的学说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这表明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及开放的永恒课题。

最早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学说是盖尤斯将民法概括为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后来萨维尼对盖尤斯的论断进行了继承和补充,他认为“法律调整人本身和法律关系。

后者包括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继承关系和家庭关系。

”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将民法的调整关系强调为财产关系以及与人身有关的非财产关系。

此学说也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通说认为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按照民法同商品经济相辅相成的规律以及前人的研究结论,因此民法的“商品关系说”是有一定根据的,具有较大的说服力。

财产关系历来为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和“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但是,财产关系并非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内涵——兼论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关系

《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内涵——兼论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关系

格权的一种,不 同 于 美 国 的 “ 大 隐 私 权 ” 概 念, 美 国
保护的需要
[ 11]
去社会落后的发展 水 平 和 生 产 技 术,人 们 往 往 局 限
在一定 的 地 理 范 围 之 中 ( 比 如 生 活 在 闭 塞 的 村 落
的“ 隐私权” 充 当 的 是 一 般 人 格 权 的 “ 角 色 ” 。 在 美
———兼论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关系
徐晓月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 摘 要] 我国《 民法典》 采用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立保护的“ 二元模式” ,并将“ 私密 信 息”
作为二元并立的交叉部分规定在 第 1034 条 第 3 款,形 成 了 《 民 法 典 》 私 密 信 息 与 一 般 个 人 信 息 的
分。 此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草案二次审议稿) 》 延续了一审稿的分类方式。 正式颁布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 仍然延续此种分
类方式。
2021 年第 4 期
徐晓月:《 民法典》 中私密信息的内涵———兼论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关系
“ 敏感个人信息” 向 外 的 流 通,因 此 个 人 无 需
誉、个人信息等人格 利 益 都 被 纳 入 隐 私 权 中 进 行 保

[ 1]
在范围上存在交叉,秉 承 不 减 损 权 利 原 则 以 及 人 格
尊严高于私法自治的保护原则 [ 4] ,《 民法典》 第 1034
条第 3 款规 定 了 “ 个 人 信 息 中 的 私 密 信 息, 适 用 有
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
国,隐私权概念产 生 后,其 范 围 不 断 扩 展、内 容 日 益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及与私权利的关系探讨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及与私权利的关系探讨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及与私权利的关系探讨摘要:民法典作为一部私法领域典型代表之作,从其结构与具体法条内容来看,不仅对民事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还引入了一定公权力规范的内容,这体现出了公权力规范与私权利的一定融合。

为更好地理顺民法典中公权力规范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文章先是分析民法典中引入公权力规范的法理依据,探讨公权力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中引入的公权力规范内容进行分析,阐明在私法领域在引入公权力内容的必要性。

关键词:民法典;公权力规范;私权利;关系引言民法典是于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一部法律,是立法意义与立法价值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不仅关乎民事权利,而且关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从属性上看,民法典属于私法,主要针对民事权利进行的规定,但也引入了一定的公权规范内容。

从民事法律活动的实践来看,公权对私权领域的介入是有必要的,也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公权规范介入私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现行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内容又有哪些,以及如何有效衔接民法典中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正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一、民法典中引入公权力规范的法理依据公法和私法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力范畴体现公与私的差别,但公法对于私权规范的引入并不排除,比如宪法中就引入了公民基本权力与义务的私法规定。

作为私法典型代表的民法典,能否同样也引入公权规范的内容,其法理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主要为以下:第一,公权力本质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

国家机构公权力的运行有自身的规依据、行为方式及价值目标,可视作是私权的另一种表达,但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在内容和形式上属于私权范畴,而是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

首先,公权力实际上来源于私权,在现代政治学中,国家是代表大多数个体意志的一个集合体,显然国家权力的产生,则是由公民个人或社会群体将自身的权利向国家做出的一定让渡,由国以公权的形式代为行使这些权利。

《民法典》学习笔记解读

《民法典》学习笔记解读

《民法典》学习笔记解读《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进程的推进。

作为一部民事法律的总纲,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各个方面,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保障。

本文将从民法的概念、特点、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是一部私法,它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

二、民法的特点1.平等性。

在民法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是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都应该遵守相同的法律规则,享有相同的权利。

2.私权性。

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自治性。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

4.强制性。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民法的意义1.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规范了民事主体的行为。

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记录了中国人民的法律智慧和传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学习民法典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从业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民法典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部重要的法律文献。

核心条款民法典涉及的范围广泛,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人身财产权、婚姻家庭、债权和物权等方面。

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重点解读:1.人身财产权:人身财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

其中,财产权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人身权是指人格权和身份权。

这些权利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2.婚姻家庭: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等方面。

这些规定既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又吸收了现代社会的理念。

民法典视野下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视野下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视野下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陈洪磊摘要:自《民法总则》颁行以来,绿色原则在司法裁判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但在概 念层面,面临着对“资源”与“生态环境”内涵界定与绿色原则限制私权尺度把握的困境;在适用层面,存在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潜在风险。

其成因在于,绿色原则是一个争议中的新民法原则,而且在既有民法体系中欠缺系统的贯通性,也在于裁判者一定程度上对原则与规则功能定位的认识不足。

困境与风险的化解之道,首先应当明确原则内涵以增强确定性;其次,保持原则适用的必要克制,承担对规则的补充、解释与修正功能;再次,适用比例原则实现绿色原则对私权限制的均衡;最后,发挥指导案例与类型化的优势,并在将来关注动物虐待和餐饮浪费等类型。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典司法适用比例原则类型化“绿色原则”作为回应21世纪中国环境资源恶化时代问题的“中国方案”,被定位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条。

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先行颁布后,学界围绕绿色原则展开了诸多讨论,但主要聚焦在该原则如何在民法典各分编具体条款中贯彻落实,而不至“虚置”。

^但变动不居的环境资源问题与具体条款间难以避免的法律漏洞仍旧需要借助司法适用的法律 续造予以补足,遗憾的是,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重要性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2〕理论的 忽视与争议并未妨碍司法经验与集体理性的积淀,基于此,本文藉由对《民法总则》施 行以来法院适用绿色原则裁判案例的事实研究与归纳,梳理其在我国司法适用现状,试图 找寻理论设想与司法实践的距离及因由,以期为规范第9条的理解与适用提供有益且有效 的智识资源。

**陈洪磊,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参见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刘超:《论“绿色原则”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展开》,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民法典心得体会200字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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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心得体会200字可复制《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大成果之一,它对于我国民事关系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和研究《民法典》,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私权保护的原则。

私权保护是民法典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民法典》从全面维护公民、法人的自由、平等、财产权利出发,明确了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并通过规定明确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这为我国民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提升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

其次,民法典统一了民事法律制度。

在《民法典》中,通过对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婚姻家庭权等具体法律关系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使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统一。

这不仅减少了各类法律规则的重复和矛盾,更提高了司法实践的可预见性和适应性。

同时,统一的法律制度也便利了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促进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三,民法典注重了公益性质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不仅保护了个人和私人的权益,还充分考虑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统一的需要。

例如,在财产权利方面,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既保护了资源的持续利用,又有效维护了全体人民的利益。

这种公益性质的法律规定,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民法典强调了个人责任和契约精神。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法律制度,加强了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民法典对契约精神也进行了强调,要求契约各方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交易和社会诚信建设。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给了我国立法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通过学习和理解民法典,我对我国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落实和完善《民法典》的相应规定,我国法制建设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

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

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

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

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

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

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赵万一Ξ 内容提要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也是处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主要依据。

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不是“母子”关系。

民法不是宪法的实施细则。

民法应当有自己的权利体系和确立原则。

民法和宪法分别是调整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 市民社会 公法与私法 民法与宪法 权力制约 权利本位宪法与民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法律部门,既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调整理念上都有非常明显的差异。

如何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淡化民事立法中的“政治化”倾向,对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以民法和宪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为切入点,对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冷静的审视,并对我国民法典的构建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能有所裨益。

一、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基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一)市民社会的含义及对宪法和民法的影响。

无论是宪法制度的产生还是民法制度的完善,都与市民社会概念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市民社会概念有古代与近现代之分。

在古代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古罗马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在亚氏那里,市民社会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①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产生则源于政治自由主义的发现和市场经济的弘扬。

主要表示的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即从物质生产和个人交往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组织。

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主要关注点是如何将国家权力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英国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大卫・休谟认为,人类的个体有不如动物的天然弱点和缺陷,因而只有借助于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

为了补救人类天性中的自私和贪欲的缺陷,人类社会缔结了稳定财物占有、互相约束、互相克制的协议,并认为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完全依赖于以上协议的严格遵守。

论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从“民事权利”到“私法权益”

论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从“民事权利”到“私法权益”

收稿 日期 :0 2— 2—1 21 0 6
基金项目: 本文是教育 部人 文社 会科 学研 究规 划基 金项 目“ 国民法 典 中私权 一体 化 与三元 结构 的立 法设 计 ”( 目编 号 : 我 项 1Y A 2 0 8 和教育 部 人 文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地 年重 大 招 标 项 目“ 国 民法 典 中 私权 保 护 制度 的立 法设 计 ”( 目编 号 : 1 J 80 3 ) 我 项 0 JD 2 00) 9J 8 0 1 以及吉林大学创新 团队建设项 目“ 权利本位 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的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 -. 1李建华 (9 7 16 一 ) 男 , , 回族 , 河南柘 城人 ,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 法学博士 , 吉林 大学法学院教 授 , 主要


传 统 民法典 的保 护对 象及其 立法 价值 : 民事权 利为本 位 的考察 以
从立 法 的角度 看 , 民法典 保护 对象 属于立 法 目的范 畴 。立 法者 对法 律规 范 的制定包 含着 对政 治 、 经 济 和社会 生 活各领 域 自由和 秩序 的追求 。一 方面 , 立法 目的体 现 在具 体 的法 律 规 则之 中 。立 法 者 在立 法 目的的指 导下设 计 规则和 建构制 度 , 通过 具体规 则 方 面 , 在立法 技术 上 , 法者 的意 图会通 过 “ 立 立法 目的 ” 的条 款在 法 律文 本 中开 宗 明义 地表 达 出来 。
研究 方向为中国民法学、 知识产权法 ;. 2 王国柱( 9 1 18 一
要从 事民法 总论 、 知识产权法研究 。
10 4
)男 , , 吉林榆树人 , 青岛科技 大学法学 院讲师 , 吉林大 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 主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1)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圣经”,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通过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

(3)民法典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使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得到稳定发展。

(4)通过上述这些目的的实现,民法典最终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步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领域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必须服从于宪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

案例评析于某诉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1]案情:被告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

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证明欠款若干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

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人工智能与法治研究】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摘要]《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仅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并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予以保护,将有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

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重叠领域,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法律既要保障隐私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又要促进信息业者对于隐私信息的收集与利用。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隐私信息提供的单一的权利优先的保护模式,不仅难以为不同类型的个人隐私信息提供差异化保护,而且会削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基础。

在《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可以被划分为敏感隐私信息与非敏感隐私信息,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结合社会的正常交往、交易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三个因素,从而分别对《民法典》有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条款进行动态化的阐释。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隐私信息;权利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模式;场景理论[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ZD030)[作者简介]冉克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21)05-0103-09冉克平一、问题的提出2020年初以来,新冠疫情的暴发使全球经济和社会生活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通过强制性地记录公民的行程轨迹、住宿信息以及社交对象等措施,利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精准的疫情防控,不仅有效地引导了公众理性地抗击疫情,而且为政府迅速地防控疫情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公众不仅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上面临被过度采集的窘境并对许多机构形成了示范效应,如人脸识别信息采集的滥用,而且个人信息在储存、使用、公开等方面亦频频受到侵害,一些公民甚至遭遇网络暴力。

〔1〕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并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逐渐兼具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是数据财产的重要来源,这些海量的信息或数据通过算法构成人工智能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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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从“民事权利”到“私法权益”李建华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 王国柱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2-11-19 23:25:20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关键词: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民事权利;私法权益内容提要: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

现代民法典不仅应以民事权利为保护对象,而且应予以扩展。

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确立也不应只局限于民事权利。

顺应民商合一立法趋势以及实现私权一体化保护的需要,应将民法典的私权保护对象确立为私法权益。

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

而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不仅以民事权利为保护对象,而且将“合法权益”或“权益”也作为其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将其保护对象进一步扩展为民事权益。

如何确立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保护对象,则需要予以探讨和论证。

一、传统民法典的保护对象及其立法价值:以民事权利为本位的考察从立法的角度看,民法典保护对象属于立法目的范畴。

立法者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包含着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自由和秩序的追求。

一方面,立法目的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则之中。

立法者在立法目的的指导下设计规则和建构制度,通过具体规则的运用,得到正当的裁判结果,进而实现立法目的。

另一方面,在立法技术上,立法者的意图会通过“立法目的”的条款在法律文本中开宗明义地表达出来。

而在立法目的条款之中,法律的保护对象是最为核心的内容。

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本位,决定了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其核心保护对象。

传统民法典总则通常规定作为民法保护对象核心的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民法典分则则是对具体民事权利类型及其规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等不仅将民事权利确立为其保护对象,而且还扩展到民事权益。

由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也采纳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保护对象的做法,将其保护对象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并扩展到民事权益。

也应对是否规定民事权益以及如何规定作出恰当处理。

一方面,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保护对象的立法设计要坚持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为核心,这是民法的应有之义。

在民法的语境下探讨“本位”,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民法的中心任务;二是指民法价值体系中本质性的价值标准[1]。

只有权利能够成为民法的本位,民事权利所蕴涵的意思自治是本质性的价值标准。

将权利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与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是一致的。

通过在民法典中设置“保护对象”条款对权利保护加以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中国的法治文化中欠缺权利文化,民法所赖以生存的市民社会尚在形成之中,在民法典中开宗明义地将权利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有助于中国的权利文化和市民社会的培育。

另一方面,所谓的“社会本位”思潮一定程度上干扰着我国民法权利本位的确立,“社会本位”理论挟“公共利益”自重,极易将民法导向“义务本位”。

同时,社会本位无法找到自身的利益承载主体,很难将其作为立法标准。

因此,我国民法典对保护对象的规定,仍应继续贯彻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为核心。

另一方面,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保护对象的立法设计应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保护对象与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

同时,为了克服民法典的封闭性以及体现对新兴私权的确立,加之适应民法调整私法关系的需要,应对民法典的保护对象予以适当扩展。

近年来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民法调整对象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它和民法典保护对象是一对既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范畴。

通说认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平等主体关系说”。

该学说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批评,但是,民法以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基本立场没有改变。

徐国栋教授借鉴了《俄罗斯民法典》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提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确定”和“调整”两项,前者是确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后者是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

他认为民法的调整分为第一次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第二次调整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2]。

“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

”[3]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仍然是徐国栋教授倡导的民法调整对象的立足点之一。

民法的保护对象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我国民事立法不可或缺的内容。

作为立法目的的民法保护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确立的前提,因为立法者应当首先确定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然后按照此目标确定调整对象。

但是,民法保护对象和民法调整对象还是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其一,两者的立足点不同。

民法保护对象立足于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并以此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目的;民法调整对象以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为指向,立足于对法律关系不同要素的静态或动态的调整。

其二,两者的制度功能不同。

民法保护对象以宣示和划定民法保护的正当利益为制度功能;民法调整对象的制度功能在于确定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范围,确定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其三,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

民法保护对象以私权为核心,私权的实现既需要立法对正当性利益予以确认,也需要在司法活动中予以确认;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是通过立法将一定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我们以民事权利为基点,可以发掘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立法价值,证明民法典中规定调整对象的必要性。

但是,民事权利并不是民法典保护对象的全部内容,这是因为:其一,在民事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正当利益(法益)需要保护。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也是“权”“益”并称,但是,现行立法仅仅提出“民事权益”,并没有给予“法益”足够的重视,名为“权益”实为“权利”。

其二,在民事权利之外,还有商事权利、知识产权等权利需要民法典予以确认和保护。

一般认为,民事权利属于传统私权,商事权利和知识产权属于特殊私权或新兴私权,但是,将民事权利等同于私权的情形并不鲜见。

所以,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立法确立还应予以扩展。

二、民法典保护对象从民事权利向民事权益的扩展:重视对民事法益的保护(一)民法典保护民事法益的必要性形态多样、漫无边际的利益可以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而言利益就意味着某种好处。

人们追求的利益在表现形态、取得方式、存续期限、社会评价、保护手段等方面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在众多的利益之中,有一些利益不仅为利益享有者所珍惜,也为社会所认可,这些利益就是正当利益。

正当利益以正义作为核心价值。

法律对利益的保护是法律对利益进行识别的过程,符合法律自身限定一定条件的利益才能被识别,法律权利就是这样生成的。

“法律规则预设的条件”在拣选和创设权利的同时也难免会因为立法技术、文化传统和社会认知等原因而遗漏一些正当利益。

这就使得法律权利和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在范围上不一致,法律权利的外延一定小于法律应当保护利益的外延。

“法律规则预设的条件”使得权利处于法律保护的核心区域,而其他正当利益则处于权利的边缘,也可能不被法律所保护。

权利无法包容超出其识别能力和范围的正当利益,权利制度的弊端在此处就显现出来了。

笔者认为,具有正当性的民事利益即使不具有权利的外观和手段也应当被法律保护。

这种利益被学者定义为“民事法益”。

尽管对于民事法益还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解释(注:广义的“民事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按照“广义说”,权利也包含在法益之内,权利也是一种法益),但是,从概念科学性的角度出发,将民事法益做狭义解释是比较科学的。

即“民事法益是民法调整权利之外利益的一种形式,它游离于权利之外,地位上低于权利,但却受到法律的保护”[4]。

将法益确认为民法典的保护对象,符合民法全面保护正当利益的要求,也有利于克服单一权利保护机制的弊端。

(二)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立法设计与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民事权益”借鉴与完善我国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立法设计,还应参考和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民事权益”规定的有益探索,并应做进一步的完善。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民事立法对民事权益最全面的界定,该条款反映了我国民事权益理论的研究的水平,其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都是未来我国制定民法典中对保护对象立法设计的宝贵经验和参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属于一般条款,这种立法方式可以使法律内容更为简约,并能够实现概括性与包容性的统一、稳定性与发展性的统一、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的统一[5]。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列举: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9种人身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3种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等4种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以及股权和继承权。

从实用的角度考察,这种较为全面的列举方式可以使民众清楚地了解哪些权利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便于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从列举权利的顺序考察,《侵权责任法》将生命权和健康权置于首要位置来进行规定,宣示了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民事权利[6]。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技术上注重方便民众认知和法律适用,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同时,《侵权责任法》用“等”字表明一切具有绝对权属性、可能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权利,都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7]。

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确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和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相比,不仅大为扩张了受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更为新的权利类型预留了空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克服了《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的弊端,也突破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困境,一方面最大程度地涵盖了已经成熟的权利类型,另一方面也有效规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8]。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将保护对象界定为“权益”,使客观存在的法益得到了保护。

民事权益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新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不断涌现,立法者现在尚未发现的利益,将来就可能会成为重要的民事权利;立法者现在已经意识到的利益,受制于理论的不成熟和权利构造的局限,还很难作为权利受到保护,例如网络虚拟财产等。

通过开放式的“权益”规定,许多尚未具备权利化条件的“法益”就能够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注:有学者将法益存在的类型加以归纳:1.不特定多数人所共享的公共利益;2他人权利所反射的利益;3.形成权利过程中所产生的法益;4.公序良俗原则所保护的利益。

参见吴文嫔:《论私权的诞生》,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37页),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是我国民事立法水平提升的表现,也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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