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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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混业经营?
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经营业务的范围。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这种经营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等业务。
混业经营有三个层次,即金融业与非金融业之间的联合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联合经营以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内部的联合经营。
在完全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制度中,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证券承销和经纪业务、保险业务,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票。
2、什么是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目前,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全能银行制、金融控股公司制、金融集团制。
这三种模式涵盖了当今全球混业经营的基本状况。
(一)全能银行制(以德国为代表)
全能银行制,又称金融百货公司制。
这种模式下,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纪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的金融服务。
银行通过参股、控股企业,进而形成以银行为核心,实力雄厚的资本集团。
客户只要到银行来,所有的金融业务都可在此办理。
(二)金融集团制(以英国为代表)
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集团制,又可称为子公司制。
该模式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它业务。
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成立另外一家子公司。
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会影响银行的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
银行从子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都是一定的。
子公司的收益只影响银行业外收入。
另外,在这种制度下,存款人也能受到保护。
(三)金融控股公司制(以美国为代表)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法人)不允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它金融业务。
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要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应达到一定的自有资本比率和相应的资格,而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必须退出相应业务。
(一)混业经营的优势:
1、能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混业经营的缺点: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二)分业经营的优势:
1、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2、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3、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分业经营的缺点: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