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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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办法
(建院研字〔2009〕5号,2011年8月2日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使用效益,规范经费管理,结合学校目前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的预算额度
1. 经费预算额度:以计划内公费研究生人数为核定预算的依据,按每名计划内公费研究生3000元的标准,核定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总额,并从入学的次年起,一次性拨款3000元/生。
2. 硕士研究生在超出学制的学习年限内,不增加业务经费;提前毕业,不减少业务经费。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的用途
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用于支付硕士研究生(含计划内公费、计划外自费的全部研究生)论文评阅(评阅人2名)及论文答辩(答辩委员5名、答辩秘书1名)的费用。研究生因研究业务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的拨付方式及使用管理
1. 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额度划拨到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管理。
2. 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二级学院设立项目账。每年年初由二级学院、研究生处核定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编制、下达经费预算。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按年度结转,年终财务决算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研究生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费用支付标准由二级学院研究制定,支付标准送交研究生处、财务处备案,作为办理支付手续的依据。
4. 支付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时,由二级学院研究生教务员依据支付标准,按本学院当届当期(春季或夏季)论文评阅专家及答辩委员、秘书总人次编制经费支付预算,经二级学院研究生教学分管院长、研究生处审核确认后,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支付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办法》(研财字〔2008〕第14号)同时废止。
第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