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收付业务,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

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范围和限制

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收付、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形式。但是,为了防范非法活动和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设置了一

定的限制。例如,对大额现金收付、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

了严格管控。

1. 大额现金收付

人民币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需要经过银行办理,银行会

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这一措施有助

于遏制黑市交易和洗钱行为。

2. 外币兑换

在人民币境内,兑换外币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合法的外汇兑换

业务需要在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

用途等。

3. 跨境资金流动

中国政府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

得违规转移资金。

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

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

有重要意义。

1. 金融安全

通过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恐

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

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和资金

可靠。例如,在电子支付中,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有助于防止

个人账户被盗用或支付纠纷的发生。

3. 货币稳定

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通过控

制货币供应量、防范外汇风险等措施,可以维持人民币的购买力和稳

定性。

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中国政府和人民银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1. 加强监管合作

中国政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建立跨境支付信息交流和风险监测机制。这有助于共同防范黑钱流动、恐怖主义等金融犯罪活动。

2. 推进数字化支付

随着数字化支付的兴起,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电子支付的发展,并加强监管,保护用户权益。这对推动经济发展、提高支付便利性具有重要意义。

3. 维护金融稳定

人民银行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评估,确保其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货币政策的调控和外汇储备的管理,保持人民币的稳定和国际地位。

五、结语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政府为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作的重要措施。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货币的稳定和国际地位。相信随着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人民币收付业务将更加便利、安全、高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0.12.09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0〕第18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三)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 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提供找零的服务窗口或柜台等。 (二)公共服务机构。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收付业务,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 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范围和限制 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收付、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形式。但是,为了防范非法活动和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设置了一 定的限制。例如,对大额现金收付、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 了严格管控。 1. 大额现金收付 人民币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需要经过银行办理,银行会 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这一措施有助 于遏制黑市交易和洗钱行为。 2. 外币兑换 在人民币境内,兑换外币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合法的外汇兑换 业务需要在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 用途等。 3. 跨境资金流动

中国政府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 得违规转移资金。 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 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 有重要意义。 1. 金融安全 通过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恐 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 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和资金 可靠。例如,在电子支付中,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有助于防止 个人账户被盗用或支付纠纷的发生。 3. 货币稳定 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通过控 制货币供应量、防范外汇风险等措施,可以维持人民币的购买力和稳 定性。 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 一、原封新券; 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 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 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 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年二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

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 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 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 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 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 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 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 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 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收付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 收付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xx市中心支行切实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收付管理制度》,此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一、对不宜流通人民币要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不须对外发行。 二、对残缺、污损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要求给予兑换。 三、办理出纳收付业务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坚持先收款后记帐,先记帐后付款;

坚持款要复点,帐要复核;坚持双人管库、双人调款、双人押运、双人守库。做到数字准确,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1、坚持按金额、券别收款; 2、先核验大数,后清点细数; 3、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4、收款专柜须实行操作间隔离、计算机核算、全方位监控; 5、未经复点的款项不得调出、存入人民银行或对外支付。 四、付出现金。付出现金应根据记帐、签章、要素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经内部传递的现金付款凭证办理。坚持先记帐后按金额、券别配付款项。 1、配款时,拆捆卡把,拆把复点。 2、问清取款金额,当面点交清楚。 3、大额现金支付须经有权人审批签章后方能办理。 4、付款时应拆捆付点、付点时必须核准封包签及纸条。

付款须实行操作间隔离、计算机核算、 全方位监控、支付大额款项时,须换人复核并签章备查。 三、预约付款。对少数取款金额较大的客户.可办理“预约付款”业务。预约客户应于取款前一日(遇节假日提前)通知银行。 四、设立第四窗口为残币对换窗口。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现金收付坚持“五清”制度,做到凭证审清、钞券点清、金额问清、钞券交清、笔笔分清。清点现金,必须做到逐张清点。按照“三先三后”程序操作,即先卡大数、后点细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币、后点小额票币。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正反票面机器清点与复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第六条严格执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制度。柜面收入的现金和对外支付的现金实行分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回笼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后方可对外支付,对外支付的现金应符合XXX对人民币流通标准的相关规定。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营业网点现金收付“两条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严禁柜员代客户、无客户时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柜员不得办理本人业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严格执行“三不留”规定,营业终了,日终所有柜员现金尾箱装箱(包)双人加锁(封)押运至总行业务库保管。 第十条严格执行现金存取业务限额授权、大额复核、大额现金支付预约、审批和备案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对营业机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切实从日常操作、管理流程和运作机制上落 实营业网点业务人员现金收付管理内控制度,提高、督促各网点支付、上缴现金钱捆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行现金收付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窗口 支付和上缴人民银行钱捆质量的全面提高,确保柜面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 账的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现金安全,切实履行货币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考核范围:本文适用于于本行所有现金服务窗口机构,包含现钞的柜面结算、充值、整点、上交、结账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三、考核内容: 1、办理现金业务网点临柜人员对外支付现金与否合乎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通标准; 2、临柜人员是否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3、与否按照残币充值办法为客户拨用充值残缺人民币,充值程序与否合规; 4、临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持反假币资格证书上岗证进 5、营业网点业务人员与否对外缴付不必流通人民币、只关金券人民币、暂停流通人 民币: 6、储蓄存款客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储蓄柜台人员是否要求取款人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 7、办理结算业务时,辨认出蹊跷类交易和反恐怖交易特征的业务与否及时呈报。 四、考核人及考核对象:会计主管为本机构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对象为本机构所有 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柜员。 五、考核办法及标准季度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原则考核,实行柜员自查和按日监督抽检 按月统计数据按季度考核结果的形式,并将每个柜员考核结果在登记簿上展开备案。 1、机构柜台人员一日内两次违反“考核内容(第一条)相应条款,在登记簿上进行相 应记录违规一次,月内统计柜员记载违规记录的一次扣3分。 2、主管负责人定期一周内对柜员掌控《残缺人民币充值办法》和《不必流通人民币 偏爱标准》情况展开不少于2次检查,一个月内出现两次对办法和标准不熟识掌控的情况 将在登记簿上展开适当记录违规一次并甩3分后。

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维持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规范岗位人员业务操作行为,促进人民币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运行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管理包括业务库管理、计划编制管理与现金监测分析、现金存取管理、柜台收付管理、反假货币管理、虚拟发行库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报送管理、应急管理、人民币业务知识培训和宣传、人民币管理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二章业务库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库是指各级营业机构为办理日常业务保留营业用现金而设立的金库。业务库的库存现金是银行办理日常现金收付的周转金。业务库的管理原则是:保证业务收付、节约现金使用。 第五条各分行设置业务库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2]289号)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经过人民银行验收合格: (一)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

(二)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三)配备从事现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具备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具备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以及现金清分(机械和手工)场地、设备。 第六条各分行要加强业务库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一)库存总量充足,券别结构合理,满足对外支付需要; (二)业务库存不足时,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出库,杜绝脱供现象; (三)加强回笼款项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及时进行库款清分整点,确保整点款项符合“五好钱捆”标准; (四)根据货币流通实际及人民银行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小面额货币投放和残损人民币回笼工作。 第三章计划编制管理与现金监测分析 第七条计划编制管理 (一)计划编制管理主要包括当年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及调整计划、残损人民币回收计划、元旦春节旺季现金投放回笼计划。 (二)各分行应加强对影响本辖区现金运行因素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本单位现金投放回笼变化特点,结合前期计划执行及历史资料,科学编制相关计划,按规定上报人民银行。 (三)残损币回收销毁计划的分解。各分行应及时将人民银行下达的残损币回收销毁计划进行再分解,并层层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6.05.11 •【文号】银发[2006]154号 •【施行日期】2006.05.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6]15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

币。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入库,对差错率高的金融机构要通报批评。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努力提高我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提高现金整洁度,促进货币流通业务有序开展,推进反假货币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工作、营业部协助管理。 第二条管理内容 (一)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 1、全额清分制度:营业部配备专职出纳人员,从各网点回收上来的钱捆,必须经过专职出纳人员全额清分后,方可送交人民银行发行库。 2、营业部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各营业网点交存营业部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钱捆”的要求: (1)点准: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硬币50枚成卷,10卷成包(盒)。复点员封捆(包),换人复核;每捆的把数、张数,每包的卷数、枚数及金额准确无误。入库回笼券的差错率(以张计算),主币控制在万分之一,辅币控制在万分之二。 (2)挑净: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对回笼券进行挑剔,入库完整券中每把(卷)内含残损券不得超过5%,入

库残损券中每把(卷)内含完整券不得超过3%。 (3)墩齐:入库钱捆整理整齐,纸币在下面票幅三分之一处扎把,完整券单腰条左右各五把排列整齐;损伤券双腰条排列整齐,每边腰条只能连续盖五个清点人名章。 (4)捆紧:入库的钱捆必须使用统一的捆钞带捆紧,并达到五点粘结,捆钞带接头必须置于封签下;每捆钞票的最后一张是正面,封签的方向应与最后一张钞票的方向保持一致。 (5)盖章清楚:交存的钱捆使用统一规格的封签、日戳、单位名章、私人名章。封签上的封捆员、复核员及腰条上清点人的印章清楚,日戳和单位名章清晰方正;每把纸币腰条上的清点员名章必须面向封签方向对齐;每捆钞票腰条上只能是一个清点人名单并且与封签上封捆员的名章一致,且腰条上其他地方没有其他人员的名单。每卷硬币中间必须加盖复点员名章,且与封签上的封捆(包)员名章一致。 3、各营业网点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员币(包括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应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人民币业务服务承诺》的内容公示,要设置《小面额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 4、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小面额人民币最低备付金制度,10元以下面额人民币的每种券别备付金数量为1500张,营业部作为兑换主办网点每种券别备付金数量为3000张。必须无偿为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信用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 第四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

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信用社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 经信用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证券期货保证金等特定用途。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信用社收付现金。 第三章个人储蓄账户现金管理 第十条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金融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代付”,指银行之间在客户授权下进行的互相代付的业务,包括银行卡转账、网银转账等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同业代付业务应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安全、法律合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同业代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与规范。 第六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网点、ATM机以及网站等场所向客户明确提示同业代付业务的风险提示和业务流程,承担提示客户风险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同业代付业务风险加强监管机制,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系统建设并有完善的人员配置,健全内部控制及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三)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取得必要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申请同业代付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书等资料,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和授权合法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留存客户签名、审核人员签名、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代付业务时,应当建立业务记录,保留业务审核、 授权、发送、接收等记录。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管理的政策 与措施,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客户隐私,防止业务资料泄露。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代付交易中的订单信息符合授权人 身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代 收付付款信息,制定不同的处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 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同业代付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建立适当的准备金制度,提供代付风险准备金,确保业务风险被合理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开展代收、代付业务实名 制管理,确保代付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授权,按照客户要求向特定账户或者账户组转 账付款。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记录同业代付业务的业务数据和流程记录,及时进 行清算处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核对同业代付业务交易信息,确认业务操作 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代付业务时,应当按照客户预先设定的条件进 行审核,确保交易符合约定的条件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及统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在同业代付业务中,发生违反应急处置、安全防范等方面 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人民币收付内部控制制度

XXXX 支行 人民币收付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支行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提高人民币流通质量,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有关法规、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 第二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柜员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互相推诿,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 、“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

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柜员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首先要对票币进行认真鉴定,经鉴定后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柜员应当面将带有本支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柜员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第九条我支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我支行依照本制度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挑剔 第条我支行工作人员应对收入的人民币纸币严格按照《不宜流通人 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后再对外支付。 具体挑剔标准如下: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 平方毫米以上的。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

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 (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网点营业场所应公示的内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受理鉴定货币真伪的资质证明(如有资格)、提供券别兑换业务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服务窗口包括假币鉴定收缴窗口、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和人民币零钞兑换窗口. 第五条本机构主管人民币收付业务、现金出纳业务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现金出纳差错率居高不下、一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大额差错或多次小额异常业务差错的部门负责人及差错直接责任人,将进行人员调整及相关处理。 第六条本机构到联社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实行隔日预约制.预约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工作日内清算中心按计划对一个金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文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控办法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二章柜面业务 第三章调拨业务 第四章风险控制管理 第五章业务检查 第六章反假货币及样币 第七章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 第八章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制定。 —1— 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一条从事出纳业务的人员须经点钞、反假培训,持有上岗证、会计从业 资格证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条各级管辖行须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配备相应的 出纳管理人员。 一级分行,必须配备 3 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 1 名反假专管员);

二级分行,必须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 1 名反假专管员); 二级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 1 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兼反假专管员。 第三条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调度审批岗,自行押运的 金库设置解款岗;集中作业的金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岗、整点清分岗 等。 金库主任的任命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金库配备正主任。 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特大城市中设置两个以上金库 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 别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 任。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金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xx; —2— (三)检查专职副主任的工作; (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未 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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