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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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1.14
•【字号】黑建建〔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建建〔20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3元/工日、技工单价138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
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1.适用〔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
2.适用〔2016〕2号文件的工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按〔2018〕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
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标准的50%计算。
4.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的规定及标准,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
(二)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使用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四、规费
涉及〔2014〕1号文件、〔2016〕2号文件两次调整规费计取标准。
(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1.适用〔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2.适用〔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二)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使用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
1.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主要包括消毒用品和消毒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用、增加的防护人员费用、增加的交通费用、自费承担的核酸检测费用等。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防控清单〉的通知》(黑建安函〔2022〕26号),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增加的费用,承发包双方按实计算,或者参照费率0.35%计算(计算基础为计费人工费,不区分专业类别)。
3.出现疫情事件,按照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施工现场采取新冠肺炎疫情非常态化防控措施、隔离转运、停工窝工以及其他临时性防控要求所发生的费用,承发包双方应按实计算。
4.施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异常上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5.方仓医院等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工程,承发包双方宜按“成本加酬金”的基本计价原则,工程量及所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
六、税金
1.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