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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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 多个年头了。
在这200 多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 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一、《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
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
每一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身份约束一旦取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促使其经济活动的展开,在机会均等、一切以金钱为标准的前提下,广泛展开的信用,不受人身关系束缚的雇佣经理和劳工,以及通盘活用的服务,创造了一个低层机构里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交换的环境。
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展开,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又要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更要保障每一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这就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以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它“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 281条。
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1~6 条) 。
第一编是人法,有十一章,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亲权、收养、监护、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7~515 条) ,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地役权等内容(516~710 条) ,实际是物权法。
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有二十章,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赠与、契约、婚姻关系等方式取得财产权益的规定(711~2281 条) 。
”
三、《法国民法典》与传统
《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
提到《法国民法典》对于传统的继承和妥协,人们很容易立刻联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
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父权制家庭的传统。
第148 条规定:“子未满25 周岁、女未满21 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
”关于离婚,法典仅规定了有限的离婚自由。
第229 条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
”而第230 条规定:“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的理由,诉请离婚。
”可见,虽然通奸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妻子若要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却不那么容易,只要丈夫不在家里实施通奸行为,妻子就永远不能以通奸为由诉请离婚。
这些让人们指责《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保守甚至是倒退,但是它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当然《法国民法典》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人法中有关离婚、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
其实,不仅婚姻家庭法领域充斥着对传统的妥协和继承,即便是财产法和债法也并不是割断历史的全新创造,也有许多内容和原则是从传统继承和发展而来的。
从整体来看,关于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继承规则等大都来自习惯法;所有权、债的一般规则、契约、嫁妆等制度基本上来自罗马法;公民身份的确认、赠与、遗嘱证据等规则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应规定;关于成年年龄、婚姻和抵押制度则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的规定。
另外,17、18 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国私法学说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养分。
《法国民法典》对传统的大量继承是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然而这种继承决非毫无原则的
照搬和抄袭,而是有所选择和发展的。
立法者仅仅选择了他们认为19 世纪初的法国需要的那些内容,并且以理性主义的观念加以编纂。
如果仅仅因为它没有割断历史,没有在全部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东西,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历史地位,甚至因此就断言“《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那也未免太苛刻了。
《法国民法典》能够成为近代民法的典范,成为19 世纪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子,足以说明它对传统私法的继承是符合19 世纪市民社会的需求的。
四、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五、立法技术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重要的特点有: 总分结构、语言完美、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等。
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
1、总分结构。
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采用总分结构。
虽然所谓的“总则”只是一个只有6 条的序编。
但法国民法典堪称形式序编的典范。
其序编形式简练,未分章节,而是由6 条条文规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基本原则3 个问题。
前3 条规定法律效力。
第1 条规定生效时间:民法典自其为公众知悉时起生效,而公众知悉时间是根据其所在地距离王室所在地的远近,由法律推定的。
这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追求法典之亲民特色的良苦用心。
第2 条规定法律无溯及力。
第3 条规定法律对人及不动产的效力。
第4~5 条规定裁判规则,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径行援引一般规则性条款。
第6 条属于基本原则问题:当事人不得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
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双重规定:在序编中概括地规定了意思自治、权利行使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另外又在契约编中予以具体规定。
2、语言的完美性。
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
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叉引证都颇受称赞。
这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在近代以来的众多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受到后世和外国学习法律者的交口称誉。
一部大众的、通俗的法典有助于民众了解法律知识。
3、自然顺序。
它的内容的安排完全是按照一般人的思维逻辑展开的, 先对有关人的权利、身份、婚姻等对人来说最基本最切近的部分做出规定, 然后再及于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基础的财产, 最后是人们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由近及远,由人及物, 逐渐形成一个严整的体系。
这与德国民法典那种先规定债务关系, 次及物权, 再及亲属,最后及于继承的带有明显的人工雕凿痕迹的体系安排正好相反。
法国民法典的这种自然主义的体系安排对后来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也产生巨大影响, 现行意大利民法典、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以及秘鲁民法典等都对其有所继承。
4、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
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
5、刚柔并济。
民法典第6 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第164 条规定:“但基于重大原因, 国王有权取消前条规定禁婚的限制。
”第1134 条规定:“前项契约应依善意履行之。
”在这里,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重大原因、善意等都是相当富有弹性的概念, 很难予以确切界定, 通过设立这些规定,法典就为法官审时度势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
第4 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 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这条规定则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使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填补法律的空白。
法国民法典决不是具体确定的决疑式条文的简单拼凑, 而是也包含少量富有弹性的一般条款, 甚至一些条款, 虽然以决疑式条文的形式出现, 但本身也具有一定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