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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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
考核办法(修订)
根据《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文件精神,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为核心,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为导向,全面实行中小学校长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努力创设有利于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干部队伍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长。
四、考核内容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校长年度目标考核、年度履职考核、民主测评、奖励加分和扣分等五个方面。
(一)年度目标考核
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为30分。由区教育和体育局根据全年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在年初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学校。
校长是完成学校年度目标的主要责任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是考核校长的重要方面,占校长考核权重的30%。同时,学校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也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重要指标。
(二)校长年度履职考核
校长的履职考核总分为50分。校长的履职考核就是从校长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是校长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在过程管理中校长的履职情况。具体考核方法按《南溪区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考核方案》进行。
校长年度履职考核一般在学年度工作结束时进行,占校长考核权重的50%。
(三)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总分为20分,占校长考核权重的20%。首先由校长撰写述职报告,教育和体育局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局领导测评。由教育和体育局领导对各中小学校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测评。二是教育和体育局机关干部职工测评,即由教育和体育局机关干部职工对各中小学校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测评。三是本单位全体职工(乡镇中心校下属的基点校、村小由负责人参加)测评。
民主测评结果计算:各个等次得票率=本单位全体职工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对应等次得票率×0.6+区教育和体育局机关干部测评×0.3+局领导班子测评对应等次得票率×0.1。以优秀得票率×20分就是该校长的民主测评分。
(四)奖励加分
有下列情况的,在校长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学校当年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和人事、教育部门表彰的集体荣誉,如示范校、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分别按县、市、省、国家级分别加1分、3分、5分、7分。同一荣誉称号只算最高级别,不再重复加分。
2、学校当年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竞赛,获团体前三等奖者分别按县、市、省、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
3、学校代表教育和体育局迎接上级综合性检查的,每承担一次加1分,迎检效果好加2分。
(五)扣分项目
有下列情况的,在校长绩效考核中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1、教职工有违法犯罪行为且学校存在管理责任的扣1-5分;
2、所在学校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参与有偿家教,私自在校外兼课,参与有偿招生和其他不规范办学行为的,经查实,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分;
3、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5分;
4、校长个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扣1-5分;
5、学校因决策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群访、集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5分;
四、校长奖励绩效工资标准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为一线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倍。
五、考核结果的计算
校长年度目标考核、年度履职考核、民主测评、奖励加分和扣分是校长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一)校长绩效考核得分=(年度目标考核得分+校长履职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得分+奖励加分-扣分)×学校规模系数。
(二)学校规模系数确定为:初中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学校为1,学生人数在500-799人的学校为1.05,学生人数在800-1199人的学校为1.1,学生人数在1200-1500人的学校为1.15,学生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为1.2;乡镇中心校(含区属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人数在600人以下的学校为1,学生人数在600-999人的
学校为1.05,学生人数在1000-1499人的学校为1.1,学生人数在1500-2000人的学校为1.15,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学校为1.2,乡镇中心校按所管辖区域计算班额数。(各学校学生人数以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三)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当年绩效考核总分×该校长绩效考核得分。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及要求
(一)教育主管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
(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要全面、认真、客观、公正,严肃考核纪律,杜绝弄虚作假。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实绩,实事求是。
(三)考核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力求对校长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其它说明事项
(一)学年度与自然年度的处理
学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该自然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即2008-2009学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2009年自然年度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以此类推。
(二)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每年分两次进行,年中预发一次,考核结束后全部兑现。
八、本办法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