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金融 专业调查
法律非法集资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各种投资渠道层出不穷。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案例将以某市发生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对非法集资的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进行剖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市民张某发现一家名为“阳光财富”的投资公司,该公司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张某在朋友的推荐下,也加入了该公司,投入了100万元。
然而,没过多久,张某便发现该公司无法按时兑付本金和利息,于是向警方报案。
经调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他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投资收益、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截至案发,该公司共涉及投资者300余人,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非法集资的特点1. 虚构投资项目:非法集资者通常虚构投资项目,以虚假的盈利前景吸引投资者。
2. 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者承诺高额回报,以诱惑投资者投入资金。
3. 集中宣传:非法集资者通过媒体、网络、社交平台等渠道进行集中宣传,扩大知名度。
4. 突击提现:在资金链断裂前,非法集资者会突击提现,转移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成因1. 监管不力:部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非法集资行为猖獗。
2. 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部分投资者对非法集资的危害认识不足,盲目追求高额回报。
3. 金融创新不足:我国金融创新相对滞后,导致投资者缺乏合法、安全的投资渠道。
(三)防范措施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机制。
2. 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
3. 丰富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四、反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莫挑战法律底线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阶层对财富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私欲,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数亿元。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通过设立多家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资金链的断裂,李某携款潜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影响本案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对金融风险的担忧。
3. 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1)法律尊严法律尊严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法律尊严的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李某挑战法律底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是指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切勿盲目跟风,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2. 加强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基金诈骗案例分析:非法集资
基金诈骗案例分析: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导致基金诈骗(发生时间:2008年)事件概述:2008年,中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损失金额巨大。
这起案件以基金投资为幌子,通过欺骗手段从投资者手中非法集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
以下为该案件的具体细节:1. 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王某以其在一家投资公司的职务为依托,结识了众多投资者,并以其所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2. 2007年:王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刘某和李某共同商议,决定成立一个“金融基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更多投资者的资金。
王某通过电话、面谈等各种方式宣传该基金,并声称其与知名金融机构有紧密合作关系。
3. 2008年上半年:王某提出投资者需以每份50000元人民币的投资额加入该基金,并承诺每月稳定盈利。
此时,该基金已吸引了近千名投资者。
4. 2008年7月:投资者开始陆续发现该基金的回报不是如王某所承诺的那样,而且开始出现无法提现的情况。
投资者纷纷前往该基金公司要求解决问题,但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回应。
5. 2008年8月:大量的投资者发现该基金公司已经关闭,并且王某等关键人员已经销声匿迹。
此时,投资者们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遭受了基金诈骗。
6. 2008年9月:受害投资者们集体报警,并将该案的详细情况告知了当地警方。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始展开侦查工作。
7. 2009年3月:经过近半年的侦查工作,警方锁定了王某等人的藏匿地点,并一举将其抓获。
8. 2009年5月:涉案人员被检方正式起诉,被告人王某等共被指控犯有非法集资罪、诈骗罪等多项罪名。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王某以其所谓的专业知识和与知名机构的合作关系,以高回报为诱饵,成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但实际上,该基金并不存在,王某等人故意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投资者,将其资金卷入非法集资活动,从而实施了基金诈骗。
最近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报告
最近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报告非法集资是指以虚构或夸大的利益诱使公众投资,并采取集资组织、合同、关系网等手段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的逐步加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本文将对最近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范围内非法集资案件共计发生了XXX起,涉及资金总额约XX亿元。
较之于往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和涉案资金规模均呈现出上升趋势,这反映出非法集资活动在近几年来的快速蔓延。
首先,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主要人群以老年人和农民为主。
这些人群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容易被虚假宣传所欺骗。
对于老年人来说,他们大多数退休后生活相对单调,资金不够丰富,容易受到高额回报的吸引。
而农民则因缺乏金融渠道,无法合法投资,因此更容易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受害者。
其次,非法集资案件的传播途径与互联网的普及密切相关。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非法集资案件更容易隐藏,并且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吸引大量的投资者。
特别是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和短视频平台,非法集资活动得以快速传播,扩大影响面以及受害人数量。
此外,非法集资案件的操作手段也越来越高明。
他们往往通过虚假的项目计划以及高额回报的承诺来吸引投资者,同时采取多层次发展成员,形成金字塔结构的组织。
这种组织架构既难以识别,又可以长久维持并继续欺骗更多投资者的资金。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和执法机构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力度,并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首先,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力度,摧毁非法集资网络,惩罚犯罪分子。
其次,要建立起金融知识教育体系,加强对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增强公众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
此外,要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报告显示,非法集资现象在近几年来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
老年人和农民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受害人群,互联网的普及和操作手段的高明化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隐蔽和危险。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非法集资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借款和募集资金等不合法手段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向特定地点投资,以获得高额的回报。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非法集资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以下就是其中一起案例的分析。
案例描述:一家名为“某亿联网”的公司冒用国家大型企业名义,通过网络和传销等方式吸收大量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该公司将资金用于赌博、炒股、做期货等投资活动,导致资金紧缩,无法继续支付回报。
最终,公司负责人潜逃海外,投资者损失惨重。
分析:1.非法集资行为的案例——该公司非法从公众吸收存款、募集资金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并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2.该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手法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其中冒充国家大型企业名义更是让投资者产生了信任感,使得大量人愿意投入资金,从而让该公司的非法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该公司的投资方式不合法,没有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且超出了其资质范围,非法投资贩卖让人民的资金流向了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直接导致了这种所谓的“保本高收益,活期闲时可随时支取”的诈骗。
4.该公司的负责人最终潜逃海外,这个结果正是因为对投资者的稳健诈骗。
首先本人已经通过赌博、炒股等非法投资行为烧掉了很多钱,在集资路子上更是猖獗表现造成了投资人的持续亏损,最终公司负责人选择潜逃,逃避了自己的责任。
结论:非法集资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为了防止类似案例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国家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并加强投资者的教育,让人们能够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减少投资者因贪图高额回报而被骗的情况,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此来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未在法定范围内从事融资活动,以非法或者欺骗手段,向社会吸收资金,危害公众利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案例时有发生,给投资者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法集资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某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资金案某P2P网贷平台以高息吸引投资者,鼓吹“无风险、高回报”,吸收大量资金。
但实际上,该平台并不对投资项目进行真实的风险评估,资金流入不明,投资项目缺乏有效抵押和担保,并将部分资金挪用到自己的其他经营用途。
最终,该平台无法偿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导致大量投资者巨额损失。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一些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
这些平台缺乏明确的监管政策和资金监管制度,往往以高息诱惑投资者,却缺乏真实、合法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保障,导致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
这些平台的管理层往往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到自己的其他经营用途,脱离了正常的融资活动,构成了非法集资行为。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监管造成了严重挑战。
案例二:某理财公司非法集资案某理财公司通过高息吸引投资者并承诺“保本保息”,吸收大量投资。
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资金流入不明,只是通过新投资者的资金来偿还老投资者的本息。
最终,该公司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破产倒闭。
案例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集资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盘时,承诺高额回报,鼓吹“地王房”、“火爆投资”,吸引投资者购买楼房。
但实际上,该公司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许可证,楼盘缺乏实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购房后却无法按时交房,部分投资者面临楼房被追加抵押、变卖的风险。
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1.承诺高回报,以高息吸引投资者。
2.项目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有效的风险评估和资金保障。
3.资金流入不明,挪用或套取资金。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案件也日益增多。
金融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金融案件,对金融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典型金融案件案例分析1. 银行贷款案件案例:某公司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损失巨额资金。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通过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道德风险。
部分借款人法制观念淡薄,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2)银行内部管理不善。
部分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导致贷款风险。
(3)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虚假贷款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证券市场案件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导致投资者损失。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操作,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短期利益,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
(2)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投资者盲目跟风。
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导致市场投机氛围浓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险欺诈案件案例:某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学习经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金融犯罪案件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经侦法律在打击金融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防范金融犯罪的建议。
本文旨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金融犯罪的防范能力。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银行发现一笔巨额资金异常流动,经调查发现,该笔资金被用于非法集资。
经过深入侦查,警方发现该非法集资团伙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
该团伙利用虚假项目、虚构投资标的等手段,骗取了大量投资者的信任。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该团伙成员之间存在串通、隐瞒、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行为该团伙通过虚假项目、虚构投资标的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伪造证据、串通、隐瞒等违法行为该团伙成员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串通、隐瞒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经侦法律在打击金融犯罪中的作用1. 强化法律意识经侦法律案例的剖析,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金融犯罪的危害性,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2. 增强防范能力通过对金融犯罪案例的分析,人们可以了解金融犯罪的手段和特点,提高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
3. 维护金融秩序经侦法律在打击金融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四、防范金融犯罪的建议1. 提高金融素养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金融素养,了解金融知识,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2. 关注官方信息在投资理财过程中,要关注官方信息,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金融类法律案件分析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行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金融类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金融类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一家知名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行理财产品、高息揽储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十亿元。
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社会影响较大。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金融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案件原因1. 监管漏洞:本案中,金融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监管部门在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方面均存在不足,导致非法金融活动得以滋生。
2. 违规操作:金融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规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部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追求高收益,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了市场空间。
(三)案件影响1. 经济损失:本案涉及金额巨大,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金融秩序: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稳定。
3. 社会稳定: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金融监管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金融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2. 强化事前监管:加强对金融公司的准入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金融活动。
3. 严格事中监管:加大对金融公司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法律案例具体分析情况(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5年,李某以“投资理财”为名,通过发放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李某承诺投资者每月可获得固定收益,并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李某无法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一)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以“投资理财”为名,承诺投资者每月可获得固定收益,实际上并未进行任何投资活动,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构成非法集资。
(二)犯罪数额的计算在本案中,李某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际募集资金:李某通过发放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共募集资金1000万元。
2. 挪用资金:李某将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实际挪用资金800万元。
3. 未兑付本金和收益:李某承诺投资者每月可获得固定收益,但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涉及金额200万元。
综上,李某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为2000万元。
(三)犯罪行为的危害1. 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李某非法集资行为使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损害了金融秩序:李某非法集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 社会影响:李某非法集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社会诚信。
三、法律适用(一)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篇一:非法集资案例分析】原标题:非法集资:你要高息我吞你本金尽管非法集资骗术花样翻新,但总有一些共同之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梳理了集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法,大家一定要警惕。
没有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打“养老”旗号诱导老年人加盟非法集资……昨日上午,市公安局联合金融办、海关、工商、质检、烟草专卖等50余家单位在台东三路步行街启动“2016年青岛市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周”活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梳理了六大典型非法集资骗术,请大家警惕。
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防范风险、护航发展”。
记者看到,活动现场集中展示2015年来我市打击经济犯罪的成果,重点围绕涉众型经济犯罪,结合典型案例,宣传识假防假常识,介绍非法集资、传销、假币、信用卡、发票等犯罪常见作案手段,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实物展示区,展示假币、假发票、假烟、假酒、假包、假服装、假肥皂、假兽药等假冒侵权商品,以及pos机、信用卡等办案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
现场还设立经济犯罪咨询、举报台,现场接受群众提供经济犯罪法律咨询,受理案件线索,接受案件举报。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成为主流犯罪的趋势日渐明显,同时呈现出智能化、职业化、涉众化、复合化、新型化的特点。
全市公安机关也将进行重点打击,公安经侦部门将开展为期一周的集中宣传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
无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月收益30%”“一万元一年变23万元”……一家名为“mmm金融互助社区”凭借高额收益,曾一度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
2015年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
此类虚拟理财多以“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以高收益、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p2p平台编造项目融资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不久前曝出的“e租宝”案,非法集资达500多亿元、涉及90万名投资人。
三民间金融案例一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三、民间金融案例(一)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河北省响水县孙大午创办的大午集团是一家民营的农业企业,由于向银行贷款遇到困难,就动员本企业职工及附近的乡镇村民将钱存在大午集团,用于企业经营。
2003年7月5日,徐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式批准逮捕孙大午。
法院审理查明,大午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大午集团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0多万元,涉及611人。
由此,徐水法院认定大午集团及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
2003年11月17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法律界对孙大午的行为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争论。
不少人关心孙大午案,是因为大午集团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并没有遭受太大损失,这些钱中的大部分用于企业经营,另外一些钱被用来在当地盖学校。
辩护律师坚持为孙大午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法律规定民间可以有借贷行为,法律规定,只要借贷的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就是合法的。
且大午集团为每笔款项都出具了借款凭证或借据。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表面上看孙大午是违反了我国金融管制的规定。
但实际上,就拿金融管制规定来看,非但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倒是有许多人得益,这样的社会行为如果算是犯罪,我们就要质疑我们的法规是不是有值得修订的需要。
孙大午错就错在干了一件“违法”的“好事”。
法律的修订是根据社会发展而改进的,中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不断冲破各种不合理的束缚,我个人建议,应该允许已经做得很好的民间金融机构继续经营。
过去制订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正甚至废止。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认为孙大午案虽然了结,但下一步怎么突破金融管制却是大问题。
浙东地区广泛存在“地下钱庄”现象,如果对这些现象完全打击,则它们都是可以上升到刑事违法层面,但是,它们的低呆坏账率却是国有银行无法比拟的。
法律法规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0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1000万元。
张某以经营工程项目为名,承诺向投资者支付月息1%,并承诺到期还本。
在短短5年间,张某通过各种手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其中不乏亲朋好友。
然而,随着资金链的断裂,张某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媒体、举办活动、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3)其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1)张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张某以经营工程项目为名,承诺向投资者支付高息,并承诺到期还本,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2)张某募集资金的对象为不特定人群。
张某通过各种手段,如举办活动、散发传单等,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其中不乏亲朋好友。
这说明张某的集资对象为不特定人群。
(3)张某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张某承诺向投资者支付月息1%,并承诺到期还本,这表明张某有偿回报投资者的意图。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甚至导致血本无归。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的投资热情,以高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即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二、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人。
2016年,李某以成立一家投资公司为名,开始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李某通过亲戚、朋友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其投资项目的优势,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
在短短一年时间里,李某非法集资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者300余人。
三、犯罪事实1. 非法集资李某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具体表现为:(1)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谎称投资项目具有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甚至给予投资者额外的奖励。
(3)利用亲戚、朋友等关系,向投资者宣传其投资项目,扩大集资规模。
2. 贪污侵占李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将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并未将集资款项用于投资项目。
具体表现为:(1)将集资款项用于购买豪车、高档消费等。
(2)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虚构投资项目,将集资款项用于虚假投资。
四、侦查过程2017年,某市公安机关接到投资者报案,称其投资李某的公司被骗。
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李某非法集资的证据。
2018年,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五、审判结果2019年,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李某非法集资案。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
李某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欺骗投资者,非法集资。
2. 涉案金额巨大。
金融法律困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金融法律困境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适用不明确、法律实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金融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困境。
本文将以某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分析金融法律困境。
二、案情简介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
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提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然而,在2016年,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项目、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达数十亿元。
由于该公司非法集资行为,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金融法律困境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或滞后现象。
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正是利用了法律法规的漏洞,涉嫌非法集资。
2. 法律适用不明确在金融法律实践中,部分法律法规适用存在争议,导致金融主体在法律适用上陷入困境。
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监管主体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但关于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存在不同的观点。
3. 法律实施不到位金融法律实施不到位,导致部分金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监管缺位、自律不足等问题,导致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但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导致违法行为得以蔓延。
4. 金融主体法律意识淡薄部分金融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其公司管理层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四、应对措施1. 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针对金融法律困境,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非法集资及金融诈骗案例分析与法律应对
非法集资及金融诈骗案例分析与法律应对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公众利益,也严重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信誉度。
本文将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法律应对的有效手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非法集资案例。
在某县城,一家名为“夕阳红”的公司诱导群众投资理财,在短短半年内吸引了数百人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当投资者要退出时,发现公司已经消失,所有资金烟消云散。
该案例反映了非法集资的典型特点: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随后突然失踪,资金无法追回。
非法集资往往以名义合法的投资公司、平台等形式存在,利用投资者贪婪和对高回报的追求,进行诈骗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
另一个常见的金融诈骗案例是网络P2P平台的诈骗现象。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P2P平台逐渐成为大众投资理财的首选。
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利用P2P平台进行金融诈骗。
比如,某家P2P平台宣称年化收益高达20%,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当投资者试图提取资金时,平台始终无法给出明确答复,最终宣布破产。
这种行为属于“跑路”类型的诈骗,通过虚假承诺吸引投资,最后把投资人的本金变为乌有。
这种金融诈骗案例不仅伤害了投资者的信任,也削弱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可靠性。
对于这些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行为,应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手段进行应对和打击。
首先,要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要进一步明确定义,规定刑法处罚和民事责任。
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刑事处罚措施,加大对行为者的打击力度。
其次,要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威性。
政府应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监管机构要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行为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投资者保护。
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或者发行证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非法集资案例,探讨其原因和影响,以及相关监管措施。
案例描述:在某地,一个名为“星辰投资”的公司以高额回报和稳定的利息吸引了大批投资者。
这家公司声称通过高风险的金融项目实现了持续的盈利,并承诺在短期内将投资本金和高额回报返还给投资者。
吸引了许多投资者迅速加入,盲目投资。
案例分析:首先,非法集资案例背后常常存在投资者对高收益的贪婪心理。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承诺的高回报让投资者眼红,也因此陷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
这种贪婪心态使得投资者容易被虚假信息所诱惑,忽视了风险的存在。
其次,非法集资案例往往缺乏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
在该案例中,监管机构对“星辰投资”的合法运作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强有力的制裁手段。
这导致了非法集资行为的持续存在和发展。
此外,非法集资案例中的宣传手法往往具有欺骗性。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使用了虚假的宣传手段,利用高回报吸引大量投资者加入。
许多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了解不足,因而对公司的宣传产生了误解。
影响和启示:非法集资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
首先,大量投资者因为非法集资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社会稳定受到影响。
其次,非法集资案件常常涉及到巨额资金流动,给金融体系带来了风险,破坏了金融秩序和信心。
此外,非法集资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投资环境的恶化。
这些案例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投资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盲目追求高回报,理性对待投资。
其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规和制度,提供有效的举报渠道。
同时,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惩罚。
此外,公众也应加强风险教育,提高自身识别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
总结:通过对该非法集资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贪婪心态、监管缺失和欺骗宣传是非法集资发展的关键因素。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某,男,4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2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二、案件经过1. 非法集资的开始:2016年,李某某开始以公司名义向投资者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
初期,由于回报较高,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2. 集资规模的扩大:随着集资规模的扩大,李某某将非法集资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多个省市,通过设立分公司、招募业务员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了非法集资的规模。
3. 资金链断裂:由于投资回报承诺过高,公司实际盈利无法满足投资者回报需求,李某某开始挪用其他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部分投资者的回报。
随着资金链的断裂,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要求兑付本金和回报。
4. 案件曝光:2019年,部分投资者因无法兑付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被曝光。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李某某及其公司进行侦查,查封、冻结涉案资金。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特点:- 承诺高额回报:这是非法集资的核心特征,通过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 虚构投资项目:李某某虚构公司业务,以虚假项目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 广泛宣传:通过口口相传、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扩大非法集资的范围。
2. 非法集资的危害:- 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 损害投资者利益:大量投资者被骗,导致巨额资金损失。
- 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问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3. 防范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为例,探讨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
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逐渐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2015年,某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情概述经调查,某金融公司自2010年起,以高利率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公司经营。
具体做法如下:1. 宣传推广:公司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多种渠道,大肆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2. 吸收存款:公司以高利率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年化收益率可达20%以上,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公司。
3. 滥用资金:公司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非按照承诺用于投资项目。
4. 挪用资金: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吸收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
5. 逾期兑付:随着公司经营不善,部分投资者要求兑付,公司无法按时兑付,引发投资者恐慌。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向社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3)扰乱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如下:(1)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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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社会调查报告(专业调查)题目:民间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学生姓名吴诗玥学号 ************指导教师丁骋骋学院金融学院专业名称金融学班级 11金融12014年9月民间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摘要:非法集资案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基于随机抽取的2014年的100个非法集资案例,主要从非法集资的个体特点、非法集资的地域特点、非法集资的案情特点三个方面浅析民间非法集资。
其中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与涉案者年龄呈现极强的正相关关系,案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东部经济区,案情特点趋于复杂。
得到的启示是必须以政府主导,多渠道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关键词:非法集资;个体特征;地域特征一、引言随着我国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加大,私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然而处于转型阶段的我国金融制度却无法为民营经济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以及充足的资金支持。
一方面正规金融供不应求,一方面企业、个体投资者的投资渠道狭窄,非法集资应运而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基于随机抽取的2014年的100个非法集资案例,主要从非法集资的个体特点、非法集资的地域特点、非法集资的案情特点三个方面浅析民间非法集资。
这些案例中,案例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平均涉案金额为3653万元。
二、非法集资的个体特征1、性别差异在一百个非法集资案例中,女性为被告人的占17例,不到总案例的20%;其平均涉案金额为3786.53,略高于样本的整体平均涉案金额(3653万元),由于样本有限,涉案金额这一点暂不讨论。
女性涉非法集资案明显少于男性的原因,可能在于在这个样本中,绝大多数非法集资涉案者为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家;多份地区性的调查报告均显示,这两个群体本身就存在着大幅的性别差异:男多女少。
因而男性并不比女性更容易涉及非法集资。
2、学历在一百个非法集资案例中,共48例具有学历信息。
其中初中文化的案例数最多,达到16例,小学文化和大学文化的案例最少,均只有2例。
统计如表2.1。
学历案例数大学文化 2大专文化15高中文化10中技、中专文化 3初中文化16小学文化 2无资料52总计100在这个样本中,学历分布并不具有明显的特征。
可以看出的是,非法集资案的涉案者都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但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大学教育。
此外,为结合建国后高考制度的改革来准确分析非法集资涉案者的受教育程度,另统计了主要涉案者的出生年代。
统计如图2.1。
图2.1 非法集资案例主要犯案者出生年代统计图由52例具有主要犯案者出生年月信息的数据统计,大多数非法集资涉案者出生于六十、七十年代,其大学适学阶段在八十、九十年代,均处于1977年恢复高考之后、1999年我国高校扩招之前。
因此得出结论,非法集资涉案者绝大多数接受过一定的教育,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这为其作案提供了基础;同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也没有接受过高标准的高等教育,这是其普遍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3、主要犯案者的年龄与涉案金额的关系图2.2 主要犯案者年龄与涉案金额统计图如图2.2所示,在对非法集资平均涉案金额与涉案人出生年代的关系分析中,可以明显看出,涉案人员出生年代越早,涉案金额越大;其中五十年代生犯案者平均涉案金额是六十年代生犯案者平均涉案金额的10余倍。
虽然在五十年代组的案例中有两个相对特大的非法集资案例(吕宁案、周传林案),但是这些数据仍能说明在一定年龄范围内,犯案者年龄越大,涉案金额越大。
由此可以推断,非法集资与集资者本身的经验、人脉积累有着极强的正相关关系。
4、事发地与主要犯案者籍贯虽然涉案人员分布于全国各地,但在绝大多数案例中,案件事发地就是涉案人的籍贯地。
这个事实,加上上一点得出的结论:涉案者年龄越大,涉案金额越高,可以推断,非法集资作案的关键并不在于涉案人员的性别、受教育程度,而在于涉案人员的经验、人脉关系。
其在不具备高等教育的自身素质条件下,以相对简单的集资方式,以高息为诱,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地缘关系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三、非法集资的地理分布特征由图3.1可以得出,非法集资集中案发于GDP总量名列前茅、经济发达的东部经济区。
如表3.1所示,在东部经济区内,又以浙江、江苏为代表的南方省份的非法集资案例数最多。
图3.1 非法集资案例地理分布统计图表3.1非法集资案例东部经济区案发省份统计表东部地区多发非法集资案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企业融资需求迅速增长。
现如今经济发展已经与民营经济密不可分、相互促长,据全国工商联在28日举办的“2014中国民营经济大家谈”活动中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民营经济贡献的GDP 总量超过60%。
因而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东部地区,也毫不意外的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而作为东部地区以及全国非法集资案件最密集的地区,1浙江省2011年的民营经济已占到浙江省GDP 总值的70%以上,并在近几年里有增无减,大幅领先于全国平均水平。
另一方面正规金融供应不足。
利率市场化尚未落实,银行实行长期负利率政策、国内投资渠道较窄的客观情况,让许多企业和个人转向非法集资、投资。
非法集资的另一个地域特点是多发于非省会城市,原因主要在于国企少、民营经济发达,监管力量相对较弱。
1 张乐、张遥、曹滢《民营经济是浙江发展的活力之源》,《现代金融报》2012年3月4日第A2版东部省份 案例数 浙江 16 江苏 14 山东 10 广东 8 福建 5 河北 3 天津 3 北京 2 上海 1四、非法集资案情特征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其宗旨是“高息为诱”。
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广泛渗透到农业、房地产、商贸、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
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以公司项目、资金周转为名、以高于银行的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如佛山罗巧慈案,犯罪嫌疑人以开发高收益投资项目、发行原始股为由,向不特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共计3454.98万元。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欺骗性强。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
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如南京吕宁案,犯罪嫌疑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研发出“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好》软件,以高息为诱,以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销售社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500818000元。
如绍兴王平案,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虚构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帮人验资、银行转贷等事实,以高息为诱,非法集资53526万元。
如焦作鲁霞案,犯罪嫌疑人注册投资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金,且以高额回报及发展下线给予相应成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投资。
直接或间接吸收资金人民币182,6万元。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煽动性强。
大部分案例均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其手段多为雇佣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其项目、高回报。
其中受众很多包括老年人。
犯罪嫌疑人利用老人缺少儿女关怀、内心孤独的心理,以组织开展联谊会、免费听课、参观等形式,达到洗脑的目的。
如南通曾某案,犯罪嫌疑人以高息为诱,以开发项目为名,向南通地区老人群体不特定的被害人吸收149.5万元。
五、启示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坚持走合法的投资渠道,坚持自主判断,不被高息诱惑,不抱有取巧心理是遏制非法集资犯罪、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的关键。
从企业角度来说,应吸取落网不法企业的教训,走合法集资渠道,以充足的偿债能力为前提进行民间融资。
从政府角度来说,首先应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
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公众介绍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危害,及时通报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情况,使投资者在遇到类似非法集资的诱骗时,能够识破集资者的骗局,从自身做起,有效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另外,还可以利用社区板报、农村小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而道德约束及宣传终究难以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本源,政府应采取以下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加大政策、现状研究力度,探明非法集资案例的个体特征、总体特征、事发原因等,理清其背后的经济、社会原因。
例如,为何非法集资案多发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带,为何集中于民营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带,民间资本遇到了什么样的投融资困难等等。
另一方面拓宽合法的投融资渠道,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过窄,私营经济融资无门,是导致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原因。
因此,政府对投资加以正面引导,拓宽投资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集资的办法。
例如,.在投资者这一方,国家允许个人投资者进入海外资本市场;在银行放贷这一方国家继续推行利率市场化。
最后,政府应确保对相非法集资等行为应及时取缔并作出处罚,对集资者或集资单位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应移交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属于民事纠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诉诸法院追究集资者的责任;数额巨大、危害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部门予以立案侦查。
在具体实践中,各政府机关应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坚持最大限度的追赃、对非法集资犯罪严惩不贷。
此外,政府应促进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法律的完善。
参考文献[1]戴瑞姣,李细满.浙江民间融资监管困境及其监管机制构建[J].改革与战略,2013,第1期[2]郭晴.我国民间融资现状、问题与建议[J].中国商贸,2013,第25期[1]钱弘道,范凯文.民间融资:契约精神与理性规划[J].社会科学战线,2013,第1期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社会调查评阅单注:本页前二栏由学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