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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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二战之后,德国就实行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制度的实施,积累制表现出一些弊端,特别是大规模基金投资管理难度较大、成本较高,难以规避通胀贬值风险和投资风险。1957年,德国进行改革,放弃积累制,转而实行现收现付制。自20世纪80年代起,受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经济发展趋缓等因素影响,养老金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养老保险制度逐渐陷入困境。为此,自1992年特别是1999年以来德国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开源节流的重大改革措施,多次提高缴费率,延迟养老金领取年龄,引入养老金水平调整机制;在适当降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同时,推出由国家财政补贴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金,以保持整体养老保障水平不下降。由于德国改革相对英国、瑞典等国家稍晚一些,力度也小一些,尽管扭转了基金入不敷出的势头,但高缴费率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并且加剧了财政负担,影响了财政的可持续性。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德国基本养老保险被称为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目前,约80-90%的老年人、伤残者和遗属的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率。长期以来,德国一直通过缴费率调整来应对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造成的压力。上世纪90年代开始,缴费率总体呈上升趋势,1993-2000年为17.5%。此后缴费率一直维持在19%以上的高位,2007-2011年最高达19.9%,

近两年缴费率有所下降,2015年的缴费率为18.7%。为减轻当代人负担,德国规定将缴费率到2020年限制在20%之内,到2030年限制在22%之内。

缴费基数。德国缴费基数是雇员的月税前总收入,规定有上限和下限,由联邦政府按照上一年度职工税前收入水平综合确定。2015年,缴费基数的下限为450欧元;上限为西部6050欧元、东部5200欧元,大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超出上限部分不需缴纳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月税前总收入低于下限者和高于上限者可自愿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参保者可选择上下限之间任何一个数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保险费征缴。德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征缴、管理经办以及给付发放由若干具备公法社团性质的、按照章程自治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会(最初由同行业工会创办)承担,政府只负责财务监督和法律监督。自2005年起,德国共有4个联邦层面的基金会(联邦雇员保险基金会、联邦矿工基金会、海员基金会、铁路雇员基金会)和22个州层面的基金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从雇员收入中代为扣除缴纳,由医疗保险基金会征收后,再转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会。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一)基本养老金额度

德国参保人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与参保人工资点数、实时养老金值和类型指数相挂钩。其中,工资点数为参保人在职时每年的缴费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比值之和,反映参保人的相对收入状况,参保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年限越长,折算的工资点数就越高;实时养老金值与上两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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