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证责任上探讨研究报告
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探讨及研究报告
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X剑云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主干,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因为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起诉之前,作为法院法官来说,要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了解是建立在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的根底上的。
证据是法院做出法律裁判的唯一凭据,是法院无限恢复客观事实状况的唯一途径。
然而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知情人,但为了到达诉讼的目的,往往隐瞒案件的全部或局部事实,要使法院法官依据法律程序收集和判断证据,以最大限度的再现客观事实,这就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和干预。
一、有关举证责任的几个概念。
目前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认识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问题,只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提供证据责任的问题。
而提供证据责任的产生依据是来源于分配了的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存在转移,证明责任那么一经分配就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与主X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产生于主X责任,举证责任在一方完成以后就转移到另一方。
要正确理解主X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这几个概念的关系,我们先要理解这几个概念。
通说认为,当事人的主X是指当事人陈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法律效果和案件事实。
当事人的主X包含了法律主X与案件事实主X。
法律主X是指当事人对所要求按某个法律关系满足自己的请求其法律真实性的证明责任。
事实主X那么有两个含义,即一方面要承当主X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承当让法官对当事人主X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提供证据责任。
并在法官不予认定时承当证明责任。
主X责任实际上就包含了证明责任。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⑴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其产生于法律的规定及法官的认定。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研究》范文
《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诉讼作为社会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举证责任作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因此,对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对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事实及遭受损害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则需对其作出的决定或行为合法性等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难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劳动争议诉讼中存在举证困难、证据不足等问题。
三、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问题分析(一)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官对案件理解的差异等因素,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二)举证难度问题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往往面临举证难度大、证据不足等问题。
一方面,劳动者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证据收集能力;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管理和掌握证据方面具有优势地位。
这使得劳动者在举证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完善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措施(一)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为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
同时,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降低劳动者举证难度为降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难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二是完善证据保全制度,为劳动者提供证据保全的途径;三是加强法律援助力度,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
(三)加强司法监督和调解机制为提高劳动争议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应加强司法监督和调解机制。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是近年来法治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的公正、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一)基本原则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原告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则需承担主要证明责任。
此外,还存在着举证时限、举证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合理,导致原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举证时限过于严格,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举证能力的差异未能得到充分考虑等。
三、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的必要性(一)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研究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可以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水平。
(二)推动法治进步的需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协议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研究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有助于推动法治进步,提高我国法治化水平。
四、完善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建议(一)优化举证责任分配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可适当减轻;对于被告的主要证明责任,应明确具体要求。
同时,应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放宽举证时限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适当放宽举证时限。
在确保司法效率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时间,避免因举证时限过短而导致的合法权益受损。
(三)加强证据规则建设完善证据规则,明确各类证据的采信标准、证明力大小等。
同时,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审查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五、结论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分析了现行制度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
《2024年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行政协议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其举证责任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及法律规定(一)现状概述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协议争议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应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但被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在特定情况下需提供证据以支持其抗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细化。
三、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均目前,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这种分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原告因无法充分举证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同时,被告在举证方面的责任相对较轻,这可能不利于维护行政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证据收集难度大在行政协议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往往涉及政府机关的内部文件、档案等,这些证据的获取难度较大。
此外,由于行政协议的特殊性,有时当事人难以充分收集到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三)司法解释不够明确虽然《行政诉讼法》及《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但部分内容仍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四、完善建议(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为解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均的问题,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例如,在涉及政府机关内部文件、档案等方面的争议中,可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可设置一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论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报告及分析
论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报告及分析责任分配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对于组织的运转和员工的工作效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组织内部的合作与协调以及工作的完成情况。
本文将论证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影响因素。
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对于组织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研究报告及分析可以帮助组织了解员工的能力和特长。
通过评估员工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可以确定谁应该承担项任务或责任。
这样,每个员工都能够发挥自己的长处,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其次,研究报告及分析可以揭示出组织内部的存在的问题和瓶颈。
通过分析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压力,可以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的影响因素有多个方面。
首先,组织的目标和战略是影响责任分配的关键因素。
不同的组织目标和战略需要不同的能力和资源,从而影响任务的分配。
其次,员工的能力和个人特征也是影响责任分配的因素。
不同员工具有不同的技能和工作风格,因此需要根据员工的能力和性格特点来分配任务。
再次,任务的性质和复杂度也是影响责任分配的因素。
一些简单的任务可以由低级员工来完成,而一些复杂的任务则需要高级员工或专业人士来承担。
此外,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也会影响责任分配。
在分配任务时,需要考虑员工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避免过度负担员工。
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
在进行研究报告和分析之前,可以进行员工能力评估和工作压力调查等,以收集相关数据。
然后,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排名,确定员工的能力和工作压力情况,进而进行责任分配。
此外,还可以通过员工的自评和同事的评价来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需要指出的是,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并非一劳永逸的工作。
由于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员工的能力和特长也会发生改变,因此需要不断进行评估和调整。
只有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分析,及时调整责任分配,才能确保组织的高效运转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研究》范文
《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性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详细研究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及实际运作,分析举证责任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并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运用提出相关建议。
二、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理论基础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平正义原则,即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地承担举证责任,保障诉讼的公正性;二是法律规定,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
三、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关于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做了明确规定,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四、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运用(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具体而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需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则需要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因工受伤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运用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充分收集和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具体而言,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并采取合适的证据形式和方式加以证明。
此外,当事人还应充分了解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等程序性规定,确保举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运用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由于劳动关系复杂多变,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难度较大;其次,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难以有效收集和提供证据;最后,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完善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完善探讨论文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权益纠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而诉讼举证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流程之一。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能够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必须提供证据及其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在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适当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可以保护诉讼中各方的权益,以及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举证责任的内涵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而需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是根据事实的性质与内容予以确定和分配的。
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若存在争议,就必须由原告出具证据予以证明。
而被告则需要在证据存在矛盾或不能证明其无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充分提出其合法、正当行为的证明。
此外,在证据内容不够明确或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也需适时提供证明材料。
(二)存在问题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目前的举证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方面,当前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简单机械的,只是根据诉讼标的存在进行举证,导致诉讼中当事人不甚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甚至误认为未举证的事项均不适用于案件之中。
另一方面,当前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中各方的实际位置和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变化,这将导致诉讼中当事人实际上无法完全掌握其证明责任的具体内容。
(三)完善的必要性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完善完整的制度可以促进公司之间的流程更加顺畅、快捷、合理,并可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其次,完善证明责任制度还有助于确立各方的实际证明责任,避免诉讼中当事人因未完全了解其证明责任而导致的诉讼成为无意义的抗争。
二、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职权(一)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的根本之一。
因此,增加完善证据证明规则,有助于澄清其证明责任人的具体范围和条款,这些条款不仅可以涉及法律证据的实际存在和可能性,也可以涉及证据的可信性、证明力的作用等问题,使举证程序更为科学、规范,进一步保证诉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研究》范文
《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诉讼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冲突,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举证责任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对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概述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然而,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加之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需要更加细致和合理的规定。
三、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1. 主张权利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主张权利方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例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提供相应的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
同样,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2. 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鉴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以及某些劳动争议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在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案件中,用人单位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
3. 公平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在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中,可能不存在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
此时,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四、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实践问题1. 证据收集难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一方面,劳动者可能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能存在销毁证据的情况。
因此,需要完善证据收集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特殊情况下的倒置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的情况。
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确保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合理和公正。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协议诉讼逐渐成为公民维权的重要手段。
而在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一)法律规定的现状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法律主要散见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二)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往往导致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平等。
同时,由于举证责任的模糊性,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一)公平原则在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
即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同样适用。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举证责任,不得虚假陈述、隐瞒证据等。
四、完善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建议(一)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为了解决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不均的问题,应当对《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
例如,可以规定在行政协议纠纷中,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举证责任等。
(二)加强证据规则的完善为了确保举证责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应当加强证据规则的完善。
包括完善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认定机制,对证据的采信和排除进行严格把关。
(三)强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协议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因素。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第一篇: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
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
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二、举证责任的涵义举证责任是执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①。
举证责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
(三)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原则。
当某一事实的查清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时,应由能够更好查明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买方主张卖方违约,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进行合理调整。
(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
这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2024年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行政协议诉讼逐渐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协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仅关乎个案的公平正义,更是完善行政协议法律体系、推进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以期为我国的行政协议诉讼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司法实践指导。
二、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及问题在我国的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然而,由于行政协议诉讼的特殊性,使得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境。
首先,对于行政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情况等关键问题,往往因证据不足或证据难以取得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其次,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其举证责任分配存在模糊之处。
最后,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协议纠纷,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三、举证责任问题的解决对策(一)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针对行政协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应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一方面,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行政协议的特殊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二)加强证据收集与保全工作为了保障案件的审理质量,应加强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工作。
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确保关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应鼓励当事人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指导。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具体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要明确各类行政协议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四、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针对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开题报告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举证责任是指谁应当举证、证明何事的问题。
它是诉讼中的基本问题,是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与诉讼的结果直接相关。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要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证明困难、证据保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的研究和完善现有举证责任规则,来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旨在分析现有举证责任规则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措施。
具体来说,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 现有举证责任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影响;2. 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3. 改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可能方案;4. 对改进后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评估和展望。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来进行。
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国内外相关文献、法律法规等资料;2. 对现有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分析和评估;3. 进行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4. 提出改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可能方案,并进行实证研究;5. 对改进后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评估和展望。
四、预期成果和贡献本研究将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性具有实际意义和重要贡献。
预期成果包括:1. 对现有举证责任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2. 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的理论体系;3. 提供改进后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便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应用,加强司法实践操作性和可行性。
4. 有助于推进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协议是政府与企业、个人等民事主体间的一种常见契约形式。
行政协议的签订、执行与解除都可能产生法律纠纷,从而导致行政协议诉讼的出现。
而在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和各方的权益。
因此,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具体而言,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的事实和理由。
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三、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举证责任分配不均。
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举证能力存在差异,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
2. 举证难度大。
行政协议涉及的内容复杂,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难度较大,导致当事人难以充分举证。
3. 法律适用不统一。
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诉讼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四、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
应制定更加详细的行政协议法规定,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为法院审理行政协议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证据规则。
应建立健全的证据规则体系,明确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和认定等环节,降低当事人举证的难度。
3. 加强司法监督。
法院应加强对行政协议诉讼的司法监督,确保举证责任的公平、公正分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完善调解机制。
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应积极推动调解机制的运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报告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杨军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然有悖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程序的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得到解决。
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一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
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的基础上,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学说。
它被证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合理运用,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
(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采纳了其基本观点,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证据规定》第一、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据此分清:(1>案件的哪些事实需要证明,即证明对象。
(2>需要证明的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3>明确在哪一点上进行举证责任的转换,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平衡。
>2、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一一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运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
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
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通过对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梳理,分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概述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举证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平原则,有利于发现真相原则等。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案件的复杂性,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
2.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存在局限性。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仍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
3. 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异大。
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经济实力、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其举证能力参差不齐,进而影响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明确各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和规则,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应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保护,防止滥用该制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研究》范文
《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诉讼在现今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个常见的法律现象。
其涉及到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关系,常常涉及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等问题。
而在这个过程当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二、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概述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优势证据原则。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效力相当,那么举证责任应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身上,以达到双方平等对抗的效果。
3.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举证责任可以倒置给用人单位,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实践问题1. 劳动者举证难问题。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能力有限。
因此,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举证责任倒置等措施,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负担。
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关键。
因此,应当加强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案件性质的关系。
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有所不同。
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五、完善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
而举证责任是指当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需要一方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得利益或者权利。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包括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行政法官的举证责任和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等方面,旨在明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为改进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法官;行政机关一、引言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诉讼程序,它是市民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争议事实发生时,诉讼各方承担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则和原则对于公正、有效地解决争议有着重要作用,也是切实保护被诉行政机关以及被诉行政行为主体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力图就该问题提供一些理论和实际操作层面的启示。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争议事实发生时,双方各自承担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一种诉讼规则,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确保争议事实的快速而准确地查明。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证据。
作为起诉方,原告对诉讼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对较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是行政机关,其行为享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推定。
当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被告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时,被告需要提供合法和合理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3. 法官的举证责任:作为行政诉讼的裁判者,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承担着一定的举证责任。
行政法官需要根据审理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也有权利直接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
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探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探究的开题报告一、课题背景行政诉讼作为监督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手段之一,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行政互动性质的特殊性,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一直是诸多争议和难点之一。
在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和权力资源的占优地位,举证责任问题尤为突出,一旦在举证问题上犯了错误,就可能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研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问题,不仅是法学理论的追求,在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内外学者已经就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做了一些探究,但是现在的研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举证责任的内涵、作用、适用范围及其改革方向。
二、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内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事项中提供证明材料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解决争议问题的重要前提。
本部分将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以及证明责任的规则入手,探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作用举证责任对于行政诉讼中涉及的争议问题,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本章将探讨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包括促进争议解决、维护权益平衡、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等方面。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暗示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本章将从证明事实的不同、证明责任的分摊以及证据收集的成本等几个方面探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
(四)改革方向及建议目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证据保全问题、证据规则的不完善、公证机关的不足等。
本章将提出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改革方向和建议,包括明确证明责任、规范证据规则、完善证据保全制度等方面。
三、研究方法和实施计划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全面深入地分析和解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
并计划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第一阶段:搜集文献资料,初步了解举证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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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责任上温跃刁海峰摘要:本文对举证责任研究中几个通说观点进行反思研究后,澄清了围绕举证责任问题的一些混乱观念,提出重新回到以待证对象为中心研究举证责任分配的路径,并尝试性地提出一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其例外规则。
举证责任问题是证据理论乃至诉讼理论的中心问题之一。
在我国,不仅在立法上疏漏颇多,而且多年来学界和实务界也争论不休。
本文在阐述关于举证责任的观点之前,先驳斥有关举证责任问题上几个主流观点,以此作为阐述本文观点的学术背景。
一、关于谁主,谁举证说谁主,谁举证说是个传统的学说,尽管其中被揉合进许多学者个人的观点,以显得很难找到一个纯粹的、获得公认的标准学说,甚至有的学者认为这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学说(即不是狭义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或说服责任),而是表述的是行为责任或推进责任。
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抽象地讨论一下:如果把谁主,谁举证看成是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那么会出现何种理论困境?至于把举证责任分成结果责任或说服责任,与行为责任或推进责任这种双重含义说是否正确?留给后文讨论。
谁主,谁举证说被我们抽象成如下含义:主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主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诉讼中对主者的否定也是一种主,即相反的主。
之所以说成是经我们抽象出的含义,是因为有些学者简单化地把主方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刑事诉讼中的控方,还有些学者错误地把“不利的诉讼后果”完全等同于败诉。
众所周知,在诉讼中,主的各种法律事实很多,有一些不完全与败诉相关,只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关。
何况败诉本身就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概念,诉讼中如果存在几个诉讼请求,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或某个诉讼请求得到法院部分支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对于这种案件后果来说,很难用败诉和胜诉来描述的。
再说,诉讼中还存在一些争议的事实属于程序性事实,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和认可只是产生程序上的法律后果,与败诉和胜诉无直接关联。
我们认为上面表述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如下理论困难:(一)谁主,谁举证说作为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大量例外情形。
行政诉讼中不适用,在民事特殊侵权诉讼中也不适用。
在不断出现的新型侵权诉讼中,出于各种利益、因素等考虑,常常不是以谁主来分配举证责任的。
谁主,谁举证说作为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沦落为“一般性的举证原则”,从而允许各种大量例外的不断出现。
我们认为这还不是“谁主,谁举证说”的致命缺陷,要想寻找到没有例外的举证规则是不可能的,因为举证责任的立法分配本身就带有不规则性。
问题是如果例外太多后,规则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二)谁主,谁举证说的致命缺陷是:把否定者的否定也看成了是一种主,也就是说,否定者针对主者的主提出的相矛盾的主必须由否定者承担举证责任。
罗马法的法谚:“肯定者应证明,否定者不应证明”。
被后来的学者们轻易地丢掉了后面半句,变成了“谁主,谁举证”。
如果针对同一待证对象,否定者与主者同时被分配了举证责任(注意:这里与举证责任转移说是有区别的,后者表述的是否定者在主者举证得到法官心证后才产生举证责任,而不是前者和后者同时产生举证责任),那么,当主者和否定者都不能使法官产生心证确信时,法官如何依据举证责任作出对哪一方不利的诉讼后果呢?(三)“谁主,谁举证说”同时分配举证责任给否定者与主者后,因此不得不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看成是自己规则的例外,否则,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将无容身之地。
由此可见,“谁主,谁举证说”把自己逼进了一个很小的适用围:民事诉讼中的一部分案件。
也许是看到了同时分配举证责任给否定者与主者会导致上述理论困境,有些学者提出了举证责任的转移说。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转移说举证责任的转移说的抽象表述:主者先负有举证责任,否定者不同时负有举证责任;当主者通过举证使得法官获得确信的心证后,主者的举证责任就免除了,举证责任这时转移到否定者一边,如果否定者这时不能通过举证使得法官获得心证确信,否定者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否定者能够通过举证使得法官获得心证确信,那么否定者就免除了举证责任,这时举证责任又转移到主者一边。
举证责任的转移说使得举证责任问题仅仅是一个决定由谁先来承担举证义务的规则,不是从头到尾都停留在一方当事人身上,只是当事人在事实调查的某个阶段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因而不是一次性和最终意义上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转移说确实解决了“谁主,谁举证”说带来的“否定者与主者同时被分配举证责任”的理论困境,举证责任转移后,原先一方的举证责任得到了赦免。
举证责任转移的前提是主者的举证使得法官获得心证的确信。
根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说,如果主者的举证不具有高度盖然性,那么举证责任并不发生转移,而是主者得到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的转移说的致命缺陷是:当举证责任由主者转移到否定者后,否定者必须通过举证达到使得法官心证确信的程度,才能使得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原先的主者那一边。
用一些学者的话来说“一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推翻了对方的证据,天平的指针就倒向这一方当事人,除非对方当事人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推翻了他的证据。
”我们认为,否定者举证的后果分为三种情形:(一)否定者通过举证达到使得法官心证确信的程度。
在这种情形下,按照举证责任的转移说,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原先的主者那一边。
(二)否定者的举证使得法官认为其成立的可能性非常低,以至于不能动摇原先主者给法官产生的心证确信,或否定者根本就没有举证。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举证责任这时在否定者这一方,否定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
(三)否定者通过举证没有达到使得法官心证确证的程度,但是,否定者的举证已经动摇了法官对原先主者心证的确信程度,使得法官对原先主者的举证不再确信无疑。
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对主者和否定者各自的主均不再确信(即有些学者所说的真假不明的状态)。
按照举证责任的转移说,举证责任这时并没有转移到原先的主者那一边,这时应该由否定者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的转移说由此堕落成:谁否认,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下,当事人为了避免举证责任分配到自己一方,纷纷先行主待证对象,包括先行起诉,刻意让对方处于否定者地位,以至于在出现真假不明的状态时让否定者承担举证责任,从而使否定者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的转移说还有一个缺陷是使得举证责任预先分配变得毫无意义可言,因为预先分配的举证责任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先行的举证责任,由于先行举证时,否定者并没有开始举证(其主成立的盖然性暂时还是0),因此先行举证者很容易获得法官心证确信,因此举证责任多数情况下就会转移到否定者一方。
举证责任的转移说的这个缺陷使得持规说的人不能接受,在他们看来,如果不预先分配举证责任是不可想象的事,让举证责任在主者和否定者之间来回转移实际上是取消了举证责任问题的理论价值,或者说是用证明标准问题代替了举证责任问题。
关于举证责任的规说,留给后文讨论。
在法律实务中,确实存在原告举证后,法官要求被告举证或者被告主动举证,然后原告再次举证的现象。
如果这不是举证责任转移,那么如何解释这种司法现象呢?有些学者,特别是举证责任规说学者们给出了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说。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说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说被我们抽象成如下含义:举证责任分为行为责任(或称:推进责任、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立证(举证)的必要性等)和结果责任(或称:说服责任、客观性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证明的必要性、证明责任)。
结果责任是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是预先分配好的,并不随诉讼的进展发生转移;行为责任在诉讼中随着主者和否定者的举证活动能否得到法官的心证确证而发生转移。
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说的理论困境之一是:行为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是否应该有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法律后果,显然不是一种责任,而是一种权利或行为状态,换句话说,行为责任的说法是对“责任”一词的误用。
如果有后果,这种后果是什么?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不履行行为责任不用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是如果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不履行行为责任,其责任就是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那么这种后果与其承担结果责任有何不同?如果二种责任的不履行后果相同(均是败诉或作出不利的事实推定),那么当人们说被告对这一待证事实承担的是行为责任,与人们说被告对这一待证事实承担的也是结果责任,还有什么区别?由于原告对某一待证事实在承担结果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诉讼的行为责任,由于这两种责任的后果均是相同的,因此,面对同一不利的诉讼后果,究竟是原告承担的是行为责任还是承担的是结果责任?还是两种责任同时都承担了?可见,双重含义说在具体的诉讼中出现不利诉讼后果时,无法区分当事人承担的是行为责任还是结果责任。
构造出双重含义说的目的就是要保持结果责任预先分配且在诉讼中不转移的情况下,来说明在法律实务中,原告举证后,法官要求被告举证或者被告主动举证,然后原告再次举证的现象。
把被告的举证权利表现出的举证行为现象称为行为责任,而且不履行这个责任也要承担与不履行结果责任同样的不利诉讼后果,那么必然也会出现一个问题:行为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发生转移?如果行为责任发生转移的前提是:主者的举证使得法官获得心证的确信后发生行为责任转移。
那么同样面临我们已经在前文对举证责任转移说进行的批判,因为不能使得法官心证确信的原因之一是待证对象真假不明,此时负有行为责任的一方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而不是行为责任转移,由于双重含义说的许多学者都把真假不明作为结果责任的适用条件,因此双重含义说面临无法区分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在适用条件上的差异的困境。
为此,有些学者提出行为责任发生转移的较弱前提:先行举证的一方,不需要使得法官获得心证的确信,只是提供初步的证据就使得行为责任转移到另一方。
我们认为该理论无法界定“初步的证据”的可信程度,使得举证责任变成与一开始就由否定者承担没有实质区别,该理论一旦成为“一般性举证规则”,就等于“谁否定,谁举证”。
再说,如果先举证一方凭借“初步的证据”就使得行为责任发生转移,那么否定者能否也凭借“初步的证据”使得行为责任再转移到主者一方呢?究竟发生多少次行为责任转移后,仅仅凭借“初步的证据”才不能使得行为责任转移呢?这个关键的仅仅凭借“初步的证据”不能使得行为责任转移的时刻,究竟是发生在主方还是发生在否定方?我们认为,为了避免结果责任发生转移导致理论困境而构造出来的行为责任同样也面临发生转移条件的理论困境。
双重含义说还有一个缺陷:强迫否定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作出举证行为(承担推进责任),否则,法官就要作出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
我们认为,举证责任制度的价值之一在于赋予无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拒绝举证,而不用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无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对方举证不能获得法官心证确信或对方根本没有举证的情况下,不必举证,其在对方举证获得法官心证确信的情况下的举证行为是其诉讼权利的表现,不是由于其承担了推进责任或者行为责任,更不是由于推进责任或者行为责任转移到自己一方了,而是为了通过举证使得法官对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的主不予确信,从而使得法官可以根据举证责任的预先分配规则判令对方在待证对象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