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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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

[摘要]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但从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看,还存在着很多影响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融资难”是严重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能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我国必须加快建设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法律政策信用担保

在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工程,政府和中小企业自身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这项工程中,并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努力奋斗。政府应该为中小企业融资创建良好的法律和生存环境,打造多层次的市融资保障体系,并尽量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及税收优惠政策。而中小企业本身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增强内在融资能力,因地制宜的选择融资途径。

一、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概述

1.建立健全有关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

当今,世界上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大多数国家采用立法的形式来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保障和服务。例如,为扶持和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美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这些都为小企

业的创立发展提供了良好地外部环境。

2.建立专门机构

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是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主要管理机构,它在各个州都设有派出机构,其作用是“为小企业争取平等的竞争条件,服务于小企业这一经济群体”。美国设有由小企业管理局(sba)-商业银行-中介机构密切合作的专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信用保障体系。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相继成立了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工商组合中央公库三家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专门向有前途但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西班牙成立了中小企业专门机构,隶属于经济财政部,主要从事对中小企业金融信贷和建立集体投资资金体系的研究、协调和监督。德国政府的“马歇尔计划援助对等基金”专门负责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3.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目前,世界上各国的政府都在加大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投入,尤其是在财政补贴和信用担保方面。例如:在法国,风投公司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以从中部分免税;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缴所得税,最高免缴额可以达到总收益的33%;英国政府规定,对风险投资信托实行全面免税,并批准风险投资信托从所得税中扣除那些投资于符合规定的风险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对于那些连续3年都不盈利的风险投资者提供亏损额50%的政府补助。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现状

1998年初,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大量职工再就业问题,我国首次确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2002年6月29日,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把上述方针提升到法律高度加以落实。2009年9月19日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当前经济蓬勃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但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并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科技型企业是中小企业发展较为成功的企业,它在推动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比较落后,资金实力薄弱,资金规模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相比,因此不借助外力,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困难。

十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效果仍旧不是十分明显,到目前为止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些问题,例如政治上不平等、融资难等老问题依旧存在,这些问题依然严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挥其活力和作用,并必将制约我国未来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步伐。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在各种不利因素中,表现最明显的是前所未有的融资难。银行重公轻私的偏好表现明显,大概只有10%的中小企业能够从正规银行体系得到贷款,而以浙江为例有80%的小企业靠民间借贷。目前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已经高达120%,即使这样,民间融资还

是供不应求。民间资本利率高、还款压力大、无监管等问题都潜藏了巨大的债务纠纷隐患。

三、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体系制度应注重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各项法律法规

立法先行是西方发达国家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融资行为的重要

措施,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只是改善中小企业成长环境的第一步。如何从优惠补贴、风险投资、提升中小企业内部与外部的管理水平等方面来呵护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仍旧是一项长期艰

巨的任务。《中小企业促进法》涉及到了中小企业创立发展、成长过程、生存环境中的很多方面,其中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加以探讨,最终形成一个科学完备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与此同时,应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尽快制定配套措施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具体落实其中的条款,使我国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2.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基金

自从2004年我国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来,专项资金随着规模的逐年扩大其所支持的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宽。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基金的大力扶持,体现了我国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视程度。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了较大规模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达到1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6%。我国应结合那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于我国现在实行财政预算

分级管理,所以国家和各省市在制定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支出时,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中小企业专项发展基金。当前,我国财政资金比较短缺,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专项基金的主要用途应该集中于为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提供担保和贷款支持,并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直接资助。

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首先,为促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一部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从法律上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位。其次,各省市各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切实起到牵头作用,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状况的监管。切实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它们的内部管理水平,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为担保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并且要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及实时监管,实现行业整体的健康成长。同时,要倡导各地区建立普遍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促进担保行业自我监管能力的提升。最后,是要继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为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政府应继续对那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4.大力发展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为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在金融工具创新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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