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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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九日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采取这一重大举措,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

现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要通过部属师范大学的试点,积累经验,建立制度,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基础。

二、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三、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四、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

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

有关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2023年6月29日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推动我省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反映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突出全纳性、全面性和基础性,发展素质教育,培养时代新人,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人才基础。

二、培养目标义务教育要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有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学习伟大建党精神。

努力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领会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懂得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道理,初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明确人生发展方向,追求美好生活,能够将个人追求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梦想之中。

(二)有本领乐学善学,勤于思考,保持好奇心与求知欲,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初步掌握适应现代化社会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具有学会学习的能力。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湘教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9〕15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湖南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9年4月29日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是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实施的,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学人才的引领性工程。

通过这一计划实施,力争每年重点遴选支持100名左右芙蓉教学名师,加快建设湖南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

第三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师德为先,育人为本。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学名师遴选的首要标准,把立德树人成效及教育教学改革成效作为遴选的根本标准,全面评价其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

义乌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借读生实施办法

义乌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借读生实施办法

义乌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借读生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流动人口多,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分离多的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已取消“择校生”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借读生,提出如下办法:一、成立义乌市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成立义乌市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迎副组长:金震云王永明成员:陈圻忠(纠风办)周健明(财政局)洪信强(发改委)张根芳(教育局)葛晓明(教育局)二、可在公办初中、小学申请借读的对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在公办初中、小学借读:(一)在义乌工作、经商或办厂的外籍人员子女及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适龄子女。

(二)本市户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就业,需要随父母居住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义乌就业并已取得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四)其他确实需要借读的学生。

三、申请公办初中、小学借读的程序(一)报名1.各校张榜公布学校招生计划、学区内生源数、可招收借读生数及招生条件。

2.监护人持下列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间与地点附后):⑴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义乌购得的住房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或租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⑵在义乌历年来的父母的暂住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原件、复印件,在义乌经商办厂或就业的营业执照、就业合同、配套的养老保险原件及复印件;⑶家庭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适龄儿童页有计算机打印的身份证号码);⑷子女原就读年级证明材料(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为户籍所在地镇街或学校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晋教人[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晋教人[2009]55号)各市教育局: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已经启动,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师德建设,我厅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人事处。

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4、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附件1、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对象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在编正式教师。

二、考核要求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4号令,结合《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程度的,应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

第四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一)不佩证或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二)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三)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四)接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申报材料,不出具回执的;(五) 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六) 其它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六)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八)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三)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行为或主要领导人有第七条第(二)、(三)款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8年第12期云教师〔2008〕10号(2008年10月22日)各州、市教育局:为使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实现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一、目的和意义建设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系统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的录入、修改、查询、学分登记和电子证书发放实行电子化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为中小学教师评优、评职称提供便捷的资质认定,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二、组织和管理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州(市)、县(区)三级管理体制,由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建设。

各州(市)教育局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师学籍信息化数据负责,并制定本州(市)内县(区)教师学籍信息化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设置相对固定的权限管理人员,落实操作流程及工作职责;根据各项培训工作,组织所属各县(区)逐步录入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相关数据信息。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明确相应的岗位、人员和设备配备,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危及远程学籍管理信息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用户和权限设置(一)《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分为系统管理(后台)和学籍管理(前台)两大部分。

(二)《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分为省级管理用户,州(市)教育局用户,县(区)教育局用户和普通用户(教师)四类。

省、州(市)、县(区)用户分设网络管理员和学籍管理员两类,原则上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14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14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11月14日以粤民社﹝2013﹞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的建设步伐,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向规范化和健康化方向发展,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27号)。

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和应用,现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一、意义、任务及要求1.信息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加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对发展教育事业,保障教育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合理开发和使用教育管理信息化软件产品,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2.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和完善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贯彻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运用标准化手段为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服务。

3.《标准》是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教育管理软件产品的研制、生产、检测、使用和技术服务等项活动的技术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

4.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是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从事教育管理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要把《标准》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中,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管理1.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建立使用《标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2.教育部负责《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通过制定政策、提出要求、开展工作、进行示范等措施以推动《标准》的有效贯彻;通过检查和建立教育管理类软件的准入制度等措施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赣教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赣教发〔2015〕9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师范教育学院:现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认真领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将《实施办法》迅速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

要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实施办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坚守师德红线,提高师德修养,优化教师队伍,规范职业行为。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办法》划出了师德“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止行为。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范院校、师训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广泛宣传,使广大教师熟知《实施办法》的内容,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开展师德论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形成教师自律和社会监督的良好育人环境。

三、加强管理,严格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与教师培养培训相结合。

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我校学生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针对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不及时考勤、考勤结果不真实或不及时公布、反馈和上报,以及考勤责任推委等问题,我校特对学生考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一、考勤内容(一)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习、实验、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等各类教学环节及学校、院(部)安排的其它各种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请假或超假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三)节假日期间,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和返校,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

二、考勤办法(一)考勤表由班主任委托班长负责保管,任课教师或辅导员负责填写并签字认可。

考勤表不得随意涂改,必要时由任课老师或辅导员改动并签字。

(二)各班班长定期向班主任汇报考勤情况,每周一向本院(部)教务办(或学工办)报送考勤表,各院(部)负责核查缺勤原因。

指导员应及时将本院(部)学生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并定期向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汇报,以加强对缺课学生的教育工作。

考勤情况每四周向本院(部)学生公布一次,公布期为一周,经确认无误后,由教务办填写月考勤情况统计表以及学籍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教务处将于每月初对各院(部)上报学籍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

同时为加强考勤管理,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各院(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舞弊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任课教师可将学生考勤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请假手续(一)学生因故请假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下文规定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除因急诊和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律不得事后请假。

请病假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除急诊外,其它医院证明必须经校医院认可。

急诊学生,由班主任三天之内代为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旷课处理。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复择)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复择)

⼭东省会计⼈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复择)⼭东省会计⼈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来源:⼭东省财政厅⽹站发布时间:2014/5/19 14:57:00 编辑:admin ⼭东省会计⼈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全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员(以下简称会计⼈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会计⼈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东省境内(青岛市及解放军、武装警察系统除外)会计⼈员继续教育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会计⼈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员,应⾃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全省会计⼈员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列⼊本级财政预算。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会计⼈员继续教育⼯作。

第六条会计⼈员继续教育⼯作应紧紧围绕我省财政经济中⼼任务,结合会计⾏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创新机制,注重质量,强化服务,有⼒推进会计⼈才队伍建设。

第⼆章管理体制第七条会计⼈员继续教育⼯作实⾏统⼀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会计⼈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会计⼈员继续教育的下列⼯作:1.制定全省会计⼈员继续教育制度和管理办法。

2.制定全省会计⼈员继续教育规划和⼯作重点,确定、发布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3.指导、监督全省会计⼈员继续教育⼯作;监督、检查全省继续教育机构⼯作及会计⼈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制定⽹络继续教育机构资质条件,审查、评定⽹络继续教育机构资质;负责全省⽹络继续教育政府购买服务⼯作。

5.组织开发或推荐会计⼈员继续教育教材。

6.组织⾼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负责省本级会计⼈员继续教育⼯作。

7.负责全省会计⼈员继续教育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作。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济教办〔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教办〔2022〕24号各区县教体局、直属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为支持鼓励普通高中在校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成为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结合我市高中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2022年7月11日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普通高中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品学兼优的在校生,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中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奖学金共分三个奖励等级,分设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6000元、4000元和3000元。

各等级名额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四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方面有突出表现;(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一)年级要求。

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

(二)综合素质要求。

在道德风尚、学习成绩、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上成绩和奖励的获得时间均在上一学年周期内。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实现稳定就业和成功创业,近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对我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教育培训资金管理使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对国家政策的进一步细化。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3月30日(略)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新时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健全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和保障制度,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总体部署,以促进充分稳定就业和成功创业为目的,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完善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改善知识结构,强化专业技能,提升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角色、观念和职业转换,确保退役士兵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教基〔2023〕281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2023〕281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现将《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2023年8月16日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统筹做好我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坚持“五育”并举,充分发挥课程教材培根铸魂、启智增慧作用,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1.坚持育人为本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提升智育水平,加强体育美育,落实劳动教育。

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培养学生适应未来发展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引导学生明确人生发展方向,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面向全体学生,依据学生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明确育人主线,以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前提,发挥地域优势,强化学校特色,适当增加课程选择性,提高课程适宜性,加强课程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结合,激发课程活力,有效促进教育公平。

教育惩戒办法

教育惩戒办法

教育惩戒办法教育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惩戒,即通过处罚来警戒;教育惩戒,是指采用与学生身心特点相符合的处罚方式来警示学生改掉不良气,达到教育的目的。

教育惩戒是教育的辅助手段,目的是让一部分自控能力较差的学生借助外力养成良好的生活、研究惯,增强教育的实效。

教育惩戒的对象是那些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或是经常违反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错不断,屡教不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制定本办法的理论依据是《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条),实践依据是本校学生的具体情况。

现将《教育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请各位老师仔细阅读,掌握尺寸,积极运用。

这是尝试,也是实际需要。

希望大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改善,增强效果。

通过观察发现,以下几种现象是学生不良研究和行为惯的典型表现:1)上课不能认真听讲,还要影响别人。

2)不带研究用品,屡教屡犯。

3)不能按时完成课堂作业,经常不做回家作业,抄袭作业。

4)课间不能遵守活动规则,经常打打闹闹,甚至给其他同学造成身体的伤害。

5)升国旗及做操班级规律欠好,有学生发言,打闹等。

6)学生在校园内不讲普通话。

7)说粗话、脏话,使之在同学中扩散;为掩饰自己的错误说谎话,不诚实。

8)在校园周边买零食吃或带零食进学校,乱扔垃圾等。

9)携带危险品进入校园:如管制刀具、鞭炮、弹弓、烟酒、以及伤人的枪支和各种液体等。

10)打架斗殴,侮辱和殴打老师,导致严重结果。

11)吸烟、喝酒、谈恋爱。

12)过马路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翻围栏等。

13)在学校用手机玩游戏、上网、浏览不健康网站,到网吧上网、到游戏厅打游戏等。

14)随意损坏公物,乱涂墙壁、课桌,使用学校白板、电脑时违反操作规定,造成设备损坏。

15)学生在校内外偷东西,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问题表面看来是小事,但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变成一个人的坏惯,必将后患无穷,不仅影响小学、中学的研究成绩,而且影响到他的终生;其二,学校是一个未成年人集聚的地方,如果某种现象因为得不到遏制蔓延开来,那么受害者将从一个人变成一大片,学校的校风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一)

《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一)

《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一)近日,江西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该政策是为了加强义务教育的质量监控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制定的。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这份文件。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各中小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评价,包括义务教育九年级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中考及毕业班学生成绩统计。

二、评价内容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健康、艺术、实践等五个方面。

2.升学考试评价:各县(市、区)应制定升学考试科目及科目分值,同时要根据学科知识点、能力要求进行出题,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3.中考及毕业班学生成绩统计:本办法规定统计成绩的方式和统计方法,在保证学生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对学生成绩的准确评估。

三、评价标准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本办法规定了每个评价方面的具体标准,例如思想品德评价具体包括道德表现、遵纪守法、责任意识等十余个方面,依据不同年级和班级的实际情况量化计分。

2.升学考试评价:学校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科目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保证考试的准确性、公正性。

3.中考及毕业班学生成绩统计:统计成绩的方式和评价标准要在学生特点与学科特点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注重对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作出准确的评估。

四、评价结果的运用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估结果应作为学校教学、教育、管理、评估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

2.升学考试评价:各校最终录取应结合升学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3.中考及毕业班学生成绩统计:统计结果应作为学校教学、教育、管理、评估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

总之,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和教学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一生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各学校应根据《办法》要求,积极开展科学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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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博士专业学位
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完善我国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2011年我国设置工程博士专业学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2011〕10号)和《关于下达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72号)精神和要求,学校为做好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
我校工程博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工程科技和工程管理方面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相关工程技术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规划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能力;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方面作出创造性成果。

二、培养模式
我校工程博士教育主要采取在职培养模式,面向具有相当工程实践经验,特别是国家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中的技术骨干,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大科学工程的技术骨干、工程管理骨干,采取校企联合培养的方式,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研究和我校相关学科资源优势,开设相应理论课程及实践课程,全面塑造高水平的工程领军人才。

三、招生方式
1.报考条件
主要面向国家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中的技术骨干,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大科学工程的技术骨干、工程管理骨干招生,一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相应学科硕士学位、具有相关行业3年及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
(2)参与过或正在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研究,或国家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的工程技术创新与研发;
(3)获得行业或企业推荐。

因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大科学工程人才特殊需求,个别优秀应届硕士可申请报考定向培养工程博士。

2.考试方式
我校工程博士教育入学考试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科研工作与工程实践经历审核:考生需提交本人参与重大科学研究或工程实践项目、解决工程技术难题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笔试与面试:考查考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外语水平,其中重点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和对工程技术走向的把握。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工程博士课程由通修课程、专业课程、前沿课程组成。

总计15个学分。

1.通修课程4个学分,包括政治和外语。

外语教学强调语言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工程博士具备与国外相关行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沟通交流的能力。

2.专业课程8个学分,包括专业基础课和开放实践课。

专业基础课采取模块化设计,打破学科界限、注重学科交叉,学生根据本行业的实际需要以及专业方向选择合适的模块进行课程学习。

开放实践课由行业、企业和学校综合考虑工程博士专业方向、产业行业需求和重大工程项目中的实际问题等共同为学生开设。

3.前沿课程3个学分。

课程教学中应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积极开设科学与技术前沿讲座,拓宽学生在工程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国际化视野。

五、学习方式
1.我校工程博士研究生由学校、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学习年限通常为3~5年。

2.学校、行业(企业)联合组建导师组负责工程博士研究生的指导与培养。

通过“双导师制”具体实施工程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确定、培养进度考核、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等工作。

六、学位论文
1.工程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须围绕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研究或重大工程项目中的实际问题或国家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中的前沿技术进行。

2.工程博士学位论文应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同时能够反映作者在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大科学工程建设等项目中,已做出重要的实质性贡献。

3.工程博士学位论文应由至少5名教授级专家进行评阅, 其中来自校外的专家不少于3名(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不少
于2名)。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5名教授级专家组成,其中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不少于2名。

七、学位授予
工程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论文通过答辩且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工程博士专业学位,颁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博士学位证书。

八、管理模式
1.学校成立工程博士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校内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工程博士培养政策的制定、指导培养方案的实施。

2.学校成立工程博士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对工程博士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对工程博士学位授予进行审定,监控工程博士培养质量。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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