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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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法发〔2012〕138号

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

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

(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

(三)决定离岗人员;

(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核实的内容涉及到相关部门工作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上报监察部门。

第四章内查范围

第九条在司法审判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内查的范围:

(一)涉嫌违法审判,程序违法的案件。

(二)司法工作人院在办案时有违法违规现象,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司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执法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内查内容

第十一条内查主要检查我院及各庭室、派出法庭,司法工作人员日常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廉政规定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一)案件的审判,立案的受理情况,当事人的认定,审判方式的确定,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判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司法审判,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在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以及案件结束后的归档是否严谨有序。其他审判和管理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处罚金额是否合法、适当,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

(二)我院各庭室、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案源传递。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条规定情形的,10日内将情况报监察室,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案件检查人员在对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发现线索24小时内将情况口头报监察部门,并在对案件检查的同时,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一案双查”内查调查表》,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按照案件受理权限,3日内报监察部门。

司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和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应在24小时内,由相关科室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报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传递的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对情节较轻、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对情节较重,或者案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填列《“一案双查”内查调查审批表》,报经“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过错行为,由业务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业务科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对核查情况,牵头部门应组织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结论表》。调查报告和核查结论表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7日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一案双查”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研究处理。领导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内查案件进行研究处理。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办理的职能部门。对查无问题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案和对调查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一)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意见,移交业务科、人事、或监察部门处理。业务科、人事、监察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符合内查规定情形,不按规定内容、时限上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不报告或隐瞒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内查工作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不配合的,应予调查核实未调查核实的,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监察部门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内查职责

第十六条内查案件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方针,做到务实、依法依纪办案。

第十七条案件检查、核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做到不泄密,不乱发议论,不受任何干扰影响,不接受吃请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内查工作责任制。对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应查的项目不查、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监察、法规等部门在“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内查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好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我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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