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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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过程与管理中贯彻因材施教与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校教育工作主动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职业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来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体制。它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自入学注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四年,最短不得少于两年。高中起点“3+2”本科基本学制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自入学注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年,最短不得少于四年。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资格审查条件者,准予毕业。在规定年限内没有修满学分者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条高中起点“3+2”本科,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凡能在基本学制内提前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资格审查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查,分管校长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第六条初中起点五年制专业,参照学分制管理执行。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七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的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九条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第十条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

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成绩绩点均计为1.0。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成绩对应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理论课、实验课和技能课等均按每16学时左右折算为1学分计算;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按每周折算1学分计算;入学教育、军训2-3周计2学分;经教务处核准,学校团委组织的活动时间在2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计1学分。

第十二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开展学科教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对学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教科研成果(须第一作者或责任人)和学科竞赛成绩(须代表学校参赛)等,专门设置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折算为公选课学分予以记载。学分折算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依照有关折算标准的规定予以审批认定。

第四章选课

第十三条课程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活动课程三类。

(一)必修课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必修课程涵盖公共基础课、教师教育课和学科专业课。

(二)选修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限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是指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修的若干门课程,学生必须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公共选修课是学校组织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文化素质课程,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任意选修,但也必须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三)实践活动课程。主要包含军训与国防教育、教育及专业见实习、职业技能训练、研究性学习、毕业论文(设计)、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等。学生必须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按学期进行选课。每学期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由教务处在网上统一预置选上。每学期的期末组织下一学期选修课的预选,公共选修课开课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人,专业选修课开课人数原则上不低于20人。选修人数少于开课人数下限的课程原则上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五条选课在网上进行,具体选课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选课时应优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在取得先行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学生选课一定要慎重,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应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经核准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轻易更改。

第十六条学生各学期的学习量应均衡适当,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一般应在20至30学分之间。以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为基准,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状况、学习能力等各方面因

素,稍许多选课程或者少选课程,但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20学分。

第十七条课程选修限制

(1)未经注册的学生,一律不得选课听课。

(2)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

(3)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先行课程不及格,一般也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4)不得选修上课时间与应修必修课程冲突的课程。

(5)不得选修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期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期末考核及实验、实践等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创新能力表现。原则上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学校一般不组织期中考试。

第二十条理论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应采用百分制,实验或教育实践环节等既可采用百分制又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第二十一条一门课程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须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并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在考试前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步进行。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按旷考论处,成绩记载“0分、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无效,成绩记载“0分、违纪或作弊”。

第二十四条学生初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作业量达一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超过任课教师规定的时间一周未交者,以缺交作业论处。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未达要求。

任课教师在正常考核前将不具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交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备案,并由相关学院通知学生。

上述被取消正常考试资格的学生,属旷课的不得直接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属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的,必须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给予补考。

第二十五条大学英语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按我校有关英语考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体育课的考核,按我校体育学院有关体育课考试细则的规定执行。一、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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