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装备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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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装备物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司法所装备物品的管理,保证其完好率,更好地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司法所每年配备的装备物品(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一体化复印机、空调、数码照相机、强光手电筒等,以下简称装备物品)为县司法局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县司法局。
二、所有装备物品由自治区统一采购、发放、登记,县司法局安排使用。
三、装备物品需要更新及报废均由司法所及时报县司法局办理,各所不得自行处理。
四、各单位要对装备物品做到“两清一落实”。“两清”即数量清(登记造册、帐册相符),使用情况清(定期检查,保证有效使用和维护);“一落实”即落实装备使用管理维护责任。
五、司法所对装备物品应建立使用记录、装备附件卡和有关原始资料;制订必要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六、装备物品操作人员应参加操作技术专业培训,提高操作维护水平。未经允许,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人为损坏必须赔偿。
七、司法所应选择良好的办公用房存放和使用装备物品,并落实专人负责制和防盗措施,如遭失窃,保管人员负赔偿责任。装备物品不得外借及给亲戚朋友使用。
八、装备物品坚持领取登记和移交原则。使用单位领取后,应登记造册,司法所长人员变动时在县司法局的监督下进行移交,司法所撤销的,装备物品上交县司法局。
九、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对装备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和年度资产清查,司法所负责对装备物品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