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文献综述_论文格式_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文献综述《近代西方刑法史略》是一部勾勒西方启蒙运动开始以及刑罚思想发展轨迹的著作,在马克昌的《近代西方刑法史略》一书中简要介绍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概念,他指出“古典学派或称旧派,我国大陆学者通常称为古典犯罪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学派。
”;“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者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并在后依次介绍了两个学派的主要观点,以及学派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
张小虎的《刑事法学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一文,介绍了刑事法学的主要流派。
此文中,对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思想评述,主要选择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展开,二者的关系经常被比喻为病因和治病的关系。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由于两个学派在犯罪原因的认识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决定了他们两派在犯罪预防思想上的不同。
作者分别列举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所主张的观点,古典犯罪学派主张意志决定论,因此他们注重刑罚的作用。
而实证犯罪学派主张决定论,所以推崇刑罚替代措施。
代长春的《犯罪对策与刑罚措施》一文中,在对两个学派的犯罪预防思想进行法哲学上的思辨分析后,他提出了中庸的观点:“犯罪人的意志既是自由的又是被社会现实条件所制约的,因此,必须在认清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犯罪对策与刑罚措施。
”作者认为,理论的深刻性往往在于其片面性,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无疑具有预设性质,它是思辨的而非实证的。
然而这种思辨却又具有符合常识的素朴性和直观性,它是粗糙的,然而却能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从理论上说,实证学派对自由意志的驳斥无疑具有正确的内容,然而它本身所主张的意志被决定论却未免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个极端忽视人存在的主观能动性。
作者将两个学派的观点予以结合,在承认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又认为意志受社会条件制约,应采取合理的刑罚措施,来预防犯罪。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主要由意大利哲学家贝考利亚尼(Cesare Beccaria)和法国法学家孔多尔塞(Jeremy Bentham)提出。
他们认为,罪犯是理性的、自由意志的个体,犯罪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罪行的产生是由于法律不严和惩罚不足所导致的。
古典派提出了加强法律制裁和惩罚的思想,以期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对于古典派的理论观点,一些学者提出了异议。
他们认为,古典派对罪犯行为过于简化,忽视了社会和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也未能解释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如精神病或强迫症患者的犯罪行为,以及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等问题。
在古典派犯罪学理论的批判基础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得以兴起。
实证派强调通过观察、统计和实证研究,寻求犯罪行为的客观规律,并试图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和心理原因。
相对于古典派的理论观点,实证派的研究方法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也引发了一些批判。
一些学者指出,实证派过于强调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测,而忽视了对犯罪行为的道德和伦理思考。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也存在着过度简化和机械化的倾向,对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对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的批判性思考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犯罪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古典派和实证派的理论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能单纯地依赖于一种理论来解释和预测犯罪行为。
相反,我们应该遵循综合性和多元化的研究思路,以期更全面地理解犯罪行为。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需要深入研究犯罪行为的心理和社会原因。
犯罪行为不仅受到个体的意志选择,还受到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们应该重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干预。
除了加强法律制裁和惩罚,更应该重视对罪犯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合,为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犯罪学实证学派观点浅谈
浅谈犯罪学实证学派的观点19世纪后半期,开始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一些学者及其理论学说,构成了犯罪学实证学派。
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等人。
实证主义学派,突破了古典犯罪学派的束缚,从思辨的空论转向了现实。
实证主义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必须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只有以观察和经验为证的知识,才是可靠的和科学的知识。
实证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有四个:排斥犯罪和刑事诉讼、排斥自由意志、排斥刑罚而要求矫正替代刑罚、排斥对刑罚的研究,而用心理学和医学来代替。
这个学派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从而开始了科学的探索讨论犯罪原因的时代。
龙勃罗梭提出的生来犯罪人理论,他认为犯罪人是出身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身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犯罪人是一种自出身时就具有犯罪感的人,他们的犯罪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由他们的异常的生物特征决定的,犯罪人就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
龙勃罗梭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是一个过程,从最初的只相信自然因素到后来的社会因素。
自然因素中最有名的是隔代遗传原因,龙勃罗梭用隔代遗传原因解释人类心理的退还返祖,以至于退回到野蛮人心理,在文明社会中产生犯罪。
龙勃罗梭晚年逐渐对社会因素产生了重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文明程度,文明社会的犯罪与野蛮社会的犯罪的不同在于犯罪类型方面,随着社会向文明方向的发展,数量自然是要增长的,尤其是精神病的增加尤为明显。
社会原因中人口、环境、新闻传播、教育状况等也对犯罪产生影响。
在龙勃罗梭的各种理论中,总的来说强调的是天生犯罪,具体指生来犯罪人理论。
在犯罪预防中他也坚持惩罚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办法,预防人们转变为犯罪人,或者在犯罪后进行隔离、治疗是有效途径。
菲利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第二号人物,他不但发展了实证主义犯罪学理论,更重要的是运用于实践和法律制度改革。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篇一:(定稿)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及历史评价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本文将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一、两大学派的基本观点(一)、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可以总结为:1、人是理性的动物且具有自由意志;2、每个人均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3、人均追求最大的快乐及最小的痛苦;4、个人应有自我控制行为之能力,如为违法,则应受刑罚制裁;5、采犯罪“自由意志论”即“非决定论”;6、从法律的观点探讨犯罪;(7)采报应主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观点为:1、提倡“犯罪原因”及“犯罪人”的研究;2、对犯罪人作人道主义之处遇及非刑罚之治疗;3、强调科学实证研究;4、采犯罪“决定论”;5、从社会观点探讨犯罪;6、教育刑(以教代罚)研究。
二、两大学派的主要区别(一)、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二)、方法论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1、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龙勃罗梭犯罪学思想述评
切萨雷·龙勃罗梭,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是犯罪学史上最重要的开拓性研究者之一。
龙勃罗梭于1835年生于维罗纳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曾任军医、精神病院院长、都灵等大学的教授。
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思想是天生犯罪人论,然而也是最有争议的理论。
生来犯罪人学说是龙勃罗梭在运用体质人类学等学科的方法进行大量的人体测量、尸体解剖和对获得的资料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的。
他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行为与心理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一经问世,立即遭到了许多批评,然而我们却不能否定其学说的历史价值。
任何一种学说,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其时代背景的烙印,或许这可谓之历史的局限性。
对一种学说不可能全盘地套用,也不可全盘地否定。
虽然龙勃罗梭关于遗传决定犯罪的理论是原始的,但他能抽象的思考人类,对过去一直以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为基础的人类观和刑法理论给予冲击性影响,我们不得不佩服他丰富的想象力。
当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时,能够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修正,形成犯罪原因综合论,从这点上说龙勃罗梭不愧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家。
尽管随着研究的深入,龙勃罗梭的观点受到彻底批判,但是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对此,我们需要的不是一种判决,而是一种判断。
而判断又离不开判断者,只有那种由人性深处的自我意识所创造的意志,才能于不同的人际之间实现这种选择:一句名言说道,什么样的人选择什么样的哲学。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别人的批评影响,龙勃罗梭逐渐认识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他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是犯罪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对犯罪现象的解释和研究方法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研究取向。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注重于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行为,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则更加注重于犯罪的社会环境和个人特征等外部因素。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学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批判性思考。
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在对犯罪现象的解释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强调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行为,认为犯罪是犯罪者自主决定的结果。
这一理论往往忽视了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经济条件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无法全面地解释犯罪现象的复杂性。
相反,实证派犯罪学理论虽然更加注重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但却忽视了犯罪者的自主选择和责任意识,使犯罪者的个体特征和自主意识被边缘化。
这两种理论在解释犯罪现象时都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足之处。
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主要采用了个案分析和理论推测的方法,忽视了犯罪现象的大规模特征和普遍规律,使得其理论结论难以被广泛应用。
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虽然强调了数量研究和实证分析的重要性,但却往往忽视了对犯罪现象深层次原因的探讨,使得其研究结论显得缺乏深度和厚度。
这两种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足之处。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我们应该对这两种理论采取一种综合和整合的态度。
在犯罪现象的解释上,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犯罪者的自主选择和责任意识,同时也要充分关注社会环境和个人特征对犯罪的影响,以实现对犯罪现象的全面和深入理解。
在研究方法上,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个案分析和数量研究的优势,以实现对犯罪现象的全面和深入分析。
在对待犯罪行为的态度上,我们应该兼顾犯罪者的个体责任和社会干预的重要性,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全面和深入处理。
最终,我们应该结合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综合性犯罪学理论,积极推动犯罪学的发展与实践。
犯罪学中的实证学派
龙勃罗梭是刑事实证学派的开创者,他的最大贡献在于认识视角的转挟:从思辨到实证、从自由意识论到行为决定论,从道义责任论到社会责任论、从犯罪到罪犯、从刑罚威慑论到刑罚矫治论。
龙勃罗梭在其1876年的实证学派开山之作《犯罪人论》中,总结了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神经病学、颅相学、犯罪统计学等新兴实证科学的成果,将研究对象从抽象的理性人的犯罪行为转向了具体的行为人,经过对意大利各监狱和收容所的上万名罪犯的观察与测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完成了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的转变。
继龙勃罗梭之后,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等人继承了这种实证研究方法,并使其光大,这都是那个时代背景的产物,所以菲利说:“本世纪后半叶的试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
实证学派主张社会责任论,他们根据社会防卫的需要,以主观主义为其立论的中心,重视行为人的性格,并倡导目的刑主义,因此凡具有趋向性的犯罪行为人,均应予以社会防卫处分。
既然以防卫社会为出发点,则其显然具有社会本位的一面。
但是,假如我们进一步深究其原因,就会发现实证主义并未偏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这一西方近代人文主题。
固然与古典学派相比,实证学派标榜社会防卫,除了对已犯者处以刑罚,同时将未犯但有人身危险性者同样作为防卫对象科以保安处分,但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盖源于犯罪原因论之中:西方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的意志自由被否定,犯罪系由于行为人的素质和环境所支配,所以社会为维护其本身的安全,对犯罪人及人身危险性格者必须有所防卫。
由于其防卫对象的特定性,恰恰表现了对社会保护的适度夸大,但这并不是否定个人利益与人权保障。
例如菲利所主张的社会防卫论就是建立在这种观点之上的,在菲利看来,犯罪与贫困、人口、战争一样,都是由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种社会疾病,只能寻找社会的救治办法,所以社会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应当对犯罪采取各种措施,清除这一社会疾病,如此菲利将刑事责任建立在社会防卫的基础之上。
犯罪实证学派的名词解释
犯罪实证学派的名词解释犯罪实证学派是犯罪学领域的一种主要研究方法和理论取向。
它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客观观察、数据收集和分析,以揭示犯罪的原因、模式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犯罪实证学派以强调科学和客观性为基础,对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犯罪实证学派的基本原则是以犯罪问题为中心,通过科学方法进行研究。
在这个学派中,犯罪被视为社会问题,需要通过科学方法而非道德判断加以解释和理解。
犯罪实证学派的研究过程包括观察、假设、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验证。
这种方法的目标是寻找普遍规律和理论,以建立有效的犯罪控制策略。
犯罪实证学派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统计分析、实地调查和实验研究。
统计分析是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犯罪数据,探索犯罪模式和影响因素的方法。
实地调查则是通过实地观察和访谈,了解犯罪现象的特征和发生背后的原因。
实验研究则通过控制变量的实验设计,模拟犯罪环境并测试不同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实证学派的理论模型主要包括社会学派、心理学派和生态学派。
社会学派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如社会不平等、社会化过程和社会支持系统。
心理学派则关注个体心理因素,如个体的动机、人格特征和认知决策。
生态学派将犯罪视为地理和环境因素的产物,强调社会犯罪发生的空间分布和环境特征。
犯罪实证学派的研究成果对犯罪预防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犯罪现象的深入了解和分析,犯罪实证学派为制定犯罪预防和控制策略提供了科学依据。
例如,基于实证研究的提醒性标志法可以帮助提高社会的警觉性,预防犯罪的发生。
基于实证研究的风险评估工具可以帮助警察和司法系统将资源集中在高风险个体和地区,提高犯罪打击的效果。
然而,犯罪实证学派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犯罪实证学派强调科学和客观性,但这种方法也忽略了一些主观因素和复杂性。
例如,个人的意识形态、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可能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但这些主观因素很难通过统计数据和实地观察来全面把握。
其次,犯罪实证学派可能过分强调因果关系,而忽视了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芝加哥社会学派犯罪理论述评
芝加哥社会学派犯罪理论述评作者:杨岭来源:《犯罪研究》2016年第01期内容摘要:芝加哥社会学派关于犯罪理论的观点主要有犯罪的空间布局论以及犯罪的文化与符号观。
芝加哥社会学派在理论成果、研究方法、研究精神等方面对犯罪理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同时学派犯罪理论及研究存在局限,过分强调生物性因素;研究数据来源缺陷;忽视系统的社会学理论建构,存在明显的非学科化取向;城市生态模型缺乏普遍性规律。
关键词:芝加哥学派;社会学;犯罪理论;城市生态芝加哥学派是世界著名的学派,有经济学派、新闻传播学派、社会学派等。
其中,芝加哥社会学派曾在世界发挥过巨大影响。
芝加哥学派是以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为代表的几代学者及其城市社会研究学术的思想的统称。
该学派是二十世纪初到三十年代,随着芝加哥城市发展,移民、外来人口涌入带来犯罪等城市问题而兴起的以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为主要研究基地的社会学学派。
十九世纪末,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斯莫尔,创建了第一个社会学系,这是美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史上的首次创举,斯莫尔成为了社会学系的鼻祖,同时在他的不懈努力下,第一个社会学的研究生班得以成立,培养了大批优秀的社会学研究人才,斯莫尔与G.E.文森特共同完成了社会学的经典著作,也是第一部社会学教科书《社会研究导论》。
随着《美国社会学杂志》刊物的创办,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作为美国第一本社会学刊物的创办单位,名声大噪。
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涌现出许多有世界影响的社会学大师,帕克、伯吉斯、托马斯、布鲁默等,在斯莫尔、帕克、布鲁默几代领导人的努力下,社会学系日益壮大,成为了当时美国甚至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社会学系,发挥了巨大影响,芝加哥社会学派逐步形成。
学派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在斯莫尔领导下经历了初创和发展阶段、在第二代领导人帕克的努力下步入了发展的鼎盛阶段,二十世界30年代以后进入衰落时期。
由于社会环境变迁,芝加哥城市的变化;学派在理论研究与研究方法上存在不足,受到争议;随着帕克等领导人的退休,以及学派的一些重要人物由于内部矛盾离开芝加哥大学,学派逐渐走向没落;社会学研究人才的近亲繁殖以及受到来自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学系等外部学生竞争的挑战,学派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走向了衰落。
浅析犯罪学实证学派
浅析犯罪学实证学派作者:赵明月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2期摘要:法律实证主义大体上和实证主义理论一样都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辩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实证犯罪学派在这一特点上的表现即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从而开始了科学的探索讨论犯罪原因的时代,更为刑罚提出了更为多元化的见解。
关键词:犯罪学;实证主义;行为;行为人。
不管是关于“天生犯罪人”的论述还是对于“刑法个别化”、“对不同的罪犯处以与之相适应的刑罚”的主张,都无一不体现了作为“犯罪学三圣”之一的龙勃罗梭关注犯罪人本身在犯罪原因中所处的位置。
尽管龙勃罗梭早期的“天生犯罪人”提法受到了多方攻击,但就他所处的时代而言,能接受进化论并将其创造性地运用到解释犯罪人犯罪的原因中,给了后来的人们积极利用先进理论进行科学研究莫大的动力和指引,带动了犯罪社会学和犯罪生物学的共同发展,使不同学科之间有了别具特色的交融。
在龙勃罗梭《犯罪人论》的不同版本中,可以看到龙氏在不断修正自己早期的理论、加重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人的影响的研究比重,并据此提出对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并特别强调预防的作用:他认为如果犯罪存在一种必然性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某种机制、教育或外部环境时,监狱和教育是救治犯罪的灵丹妙药的观点就是一种幻想;而在对犯罪的矫治方面,他提出了诸如在院里大型居民区的地方建立劳动场所、以实业学校取代监狱和教养院、进行监外执行等建议。
二十世纪50年代,西方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这种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强调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制度与龙勃罗梭的一些观点不谋而合。
菲利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第二号人物,他不但发展了实证主义犯罪学理论,更重要的是运用于实践和法律制度改革。
菲利发展了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提出导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三:人类学因素、地理因素、社会因素,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尤为重要。
龙勃罗梭的犯罪学思想述评
龙勃罗梭的犯罪学思想述评
王赛
【期刊名称】《辽宁警专学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龙勃罗梭是犯罪实证学派的创始人,其关于犯罪人、犯罪防治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理论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和刑事政策运动的重要依据。
纠结于"天生犯罪人"这一论点,学界对其可谓是褒贬不一,如何理性而全面地看待龙勃罗梭的犯罪学思想,对从事犯罪学理论研究有重大的意义。
【总页数】5页(P53-57)
【作者】王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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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龙勃罗梭的犯罪学思想 [J], 仝其宪
5.相术:是科学还是迷信——从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著作《犯罪人论》入手[J], 徐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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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证学派评述
刑事实证学派评述刑事实证学派是当代刑法理论中备受的一个重要学派。
它强调对犯罪事实的客观验证和证据的重要性,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本文将围绕刑事实证学派展开,介绍其核心观点、实践成果及评价,最后得出结论。
刑事实证学派的核心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学派主张证据裁判原则,即应当依据证据对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这一原则强调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决。
其次,刑事实证学派强调科学的证据收集方法。
这种方法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遵循科学规范,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该学派主张合理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控方对犯罪事实的指控证据达到一定的门槛要求,确保证据能够被合理信赖和接受。
在实践方面,刑事实证学派在刑事司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引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帮助侦查机关提高证据收集和鉴定的准确性。
同时,该学派还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理论支持,推动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然而,刑事实证学派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对口供的过度依赖、证人证言的不稳定以及技术手段的局限性等。
评价刑事实证学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
在现代刑事司法中,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证据裁判原则、科学的证据收集方法和合理的证明标准等观念,逐渐被广泛接受和认可。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变革,刑事实证学派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挑战,不断完善自身理论和实践。
总之,刑事实证学派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既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也为制定合理、公正的刑事政策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尽管在实践运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刑事实证学派必将在未来的刑事司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在犯罪学研究中,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这两个学派在研究方法、证据来源、嫌疑人范围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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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关于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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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刑事实证学派的批判
(一)对犯罪原因论的质疑
新派学者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犯罪的原因在于人类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从而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假设。
新派学者认为:实证心理学已经表明所谓的意志自由不过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幻想,意志自由不仅是背离科学的杜撰,而且是有害于社会安全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它实际上使社会在危险的罪犯面前束手无策。
笔者认为刑事实证学派的这种批评不能撼动意志自由假设在刑法学上的基础地位,原因如下:
首先,旧派的意志自由假设是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提出的,其认为意志自由是承
1。
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述
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述在犯罪学的发展历程中,实证派犯罪学无疑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恩里科·菲利作为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犯罪社会学思想更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菲利深受实证哲学的影响,他的理论为我们理解犯罪现象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方法。
实证哲学强调通过观察、实验和经验来获取知识,反对纯粹的思辨和先验的假设。
这种哲学思潮在 19 世纪的欧洲兴起,对各个学科领域都产生了冲击,犯罪学也不例外。
菲利将实证哲学的方法和理念引入犯罪学研究,主张对犯罪现象进行客观、科学的观察和分析。
菲利认为,犯罪不仅仅是个体的行为,更是社会环境的产物。
他指出,社会因素在犯罪的形成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的贫困、不平等、教育缺失、家庭破裂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
例如,在贫困的环境中,人们为了生存可能会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资源;教育的缺失使得个体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家庭的不和谐、父母的失职也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其犯罪的风险。
菲利还提出了犯罪人的分类理论。
他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
这种分类方法并非仅仅基于犯罪人的行为表现,而是综合考虑了其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这一理论为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犯罪人的特征和行为动机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在犯罪原因的分析上,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三因素论”,即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人类学因素包括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如遗传、体型、性格等;自然因素则涵盖了气候、地理环境等;社会因素则如前文所述,包括经济状况、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
这一理论打破了以往仅仅从个体角度探讨犯罪原因的局限性,强调了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综合影响。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对刑事政策的制定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应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应注重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笔者将从多种角度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古典犯罪学派中世纪的欧洲,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于“神的意志”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刑罚的思想也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
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人们也是采用一种“超自然力”的观点,这种解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并且不受人们理性的约束。
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
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
在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它摒弃了过去人们以超自然力量来看待犯罪行为的方式,取而代之的以人类自身的角度来理性的观察犯罪行为。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泌和德国的费尔巴哈。
而这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泌尤为重要,他们的思想和贡献分别为:1、贝卡利亚和《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不满26岁的天才少年贝卡利亚发表了其代表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在书中,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国家的刑法及其适用的残忍性和不确定性,以富于逻辑性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刑法改革的重要思想,极力主张“人的自然权利”,即人民不通过国家便拥有的权利重新制定刑法,强烈要求刑法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坚决反对法官在判决中任意解释和适用刑法。
他睿智的注意到,不是刑罚威胁的抽象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及时性,才是有效遏制犯罪的有效力量。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极大地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对近代西方刑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他的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皇玛丽亚·特丽萨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
浅析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
浅析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一、对刑事实证学派的批判(一)对犯罪原因论的质疑新派学者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犯罪的原因在于人类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从而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假设。
新派学者认为:“实证心理学已经表明所谓的意志自由不过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幻想,‘意志自由’不仅是背离科学的杜撰,而且是有害于社会安全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它实际上使社会在危险的罪犯面前束手无策”。
笔者认为刑事实证学派的这种批评不能撼动意志自由假设在刑法学上的基础地位,原因如下:首先,旧派的意志自由假设是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提出的,其认为意志自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正如前文所述,只有对具有意志自由的人才能科处刑罚。
意志自由理论不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正如刑事实证学派指出的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个人的、自然的、社会的等一系列原因,意志自由理论不可能单独回答这么复杂的问题,同时刑法学也没有赋予意志自由理论这种功能和任务。
意志自由回答的是归责基础的问题,即只要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犯罪的原因在所不问。
所以刑事实证学派通过揭示犯罪原因来否定意志自由理论,有混淆意志自由功能之嫌,没有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意志自由理论最受诟病的地方在于其是一种先验性的假设,没有办法用实证的方法进行验证。
笔者认为,采用实证的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因为实证的方法也有其缺陷,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用实证的方法获得客观真实、唯一的标准。
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存在完全真实的理论,所以社会科学中有很多理论假设,对某种理论假设的评价应从其有用性进行,而非其真实性。
如,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先验性的假设,虽然无法用实证的方法验证其真实性,但是社会契约理论合理的解释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制约国家权力奠定了思想基础。
社会科学中的很多形而上的理论假设解决的是一种思想观念问题,更多的是从应然角度出发的。
对于采用实证的方法对社会科学进行研究存在的弊端,有学者指出:“实证的研究方法存在一个潜在的假设,社会是具有自然基础的并可以加以客观认识的存在,但是社会并非是一种客体,而是由人们建构起来的东西。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犯罪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后期;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页达到鼎盛;而在20世纪50-60年代走向衰落;至20世纪70年代则彻底得土崩瓦解;由综合主义也称折中主义代替..一、犯罪实证学派形成得历史背景1、现实原因——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德国从19世纪中叶开始;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由原来的农业国变为工业国;19世纪7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联合体而进入垄断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近代的大工业都市的发展、工厂工人的增加、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抗争的激化、大众的贫困化、失业人群的泛滥、家庭的崩溃、帝国主义战争等现象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然而;德国于1870年制定、1871年施行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即当时的新刑法典;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常习犯、少年犯罪没有作出任何考虑;使人们痛感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无能为力..从此;发出了对以往刑法思想即古典的刑法理论的批判声..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必然导致社会防卫的呼声高涨;社会本位的犯罪实证学派刑法便应运而生..2、犯罪学的发达学术理论的推动————支撑犯罪学发达的是科学的发展..eg.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观念就受到了达尔文遗传概念的影响;其对犯罪人的分类就有精神病学的支撑..——还有实证哲学的指导..实证哲学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关于现象的知识;故一切知识、科学都应以经过实证的事实为基础;以所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的知识体系才具有科学性..正是这种实证哲学推动了新派的形成..二、犯罪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一意大利——犯罪学三圣1、龙勃罗梭——新派创始人;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代表作犯罪人论..他的观点在早期主要受人种学、生物学的影响;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有些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从而决定他们天生就要犯罪..根据犯罪性格的不同特质;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4种: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疯狂的犯罪人、情欲的犯罪人、偶然的犯罪人..龙勃罗梭早期重视对遗传而来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研究;到后来涉及到了社会与自然等环境因素;逐渐形成了综合犯罪原因论..2、加罗法洛——一生着述颇丰;还包括了社会学和经济学着述;但使其成名的是犯罪学着述;成名作是1885年发表的犯罪学..加罗法洛从人类学特征、观相术特征、心理学特征和犯罪人心理的异常来源四个方面阐述了犯罪人的特征;并将犯罪人分为4类:谋杀型犯罪人、暴力型犯罪人、缺乏正直的犯罪人和色情犯罪人..加罗法洛在社会防卫论方面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刑罚是为卫护社会安全而存在;第二;刑罚目的是阻止犯罪人再犯罪;第三;淘汰是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唯一适当、正确的途径..3、菲利——在比萨大学作刑法学教授时得到“自由意志菲利”的绰号;代表作有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菲利明确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因论;即人类学原因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社会原因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地理原因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同时;他首次提出了着名的“犯罪饱和论”;指出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菲利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把罪犯分为5种:精神病犯、天生犯罪人、惯犯、偶犯和情感犯..在社会预防论方面;菲利主张以社会的手段代替刑罚;因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个人的选择;对犯罪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社会..二德国——冯·李斯特冯·李斯特在1880年创办了杂志综合刑法学杂志又名刑法学总论杂志;在1881年发表其代表作德国刑法教科书;1899年发表作为社会病态表现的犯罪;1905年出版刑法论文与演讲集..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同时;他提出“应当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李斯特将犯罪人分为误杀偶发犯、瞬间犯和状态犯情况犯、性格犯和慢性犯罪人..在刑事政策方面;李斯特认为“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三、犯罪实证学派的基本观点新派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的产生一定基于某种原因;所以;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而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防止犯罪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另其承担责任;这便是社会责任..1、犯罪原因论——犯罪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外在的因素决定的产物..在新派看来;生理、自然与社会原因相结合必然产生犯罪;又称“犯罪必至论”、“决定论”..2、研究对象——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象为主要研究对象;形成“现象论”、“原因论”和“对象论”..3、对策论——在新派眼中;刑罚不是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是次要的辅助手段..对犯罪的对策应是注重预防;并细化为“生理对策”、“社会对策”和“心理对策”..4、刑罚论——刑罚是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个别预防..新派刑罚目的观本质是功利主义;注重刑罚个别化;否定报应论;反对一般预防..四、犯罪实证学派与古典学派的对立1、在如何解释行为人为什么犯罪方面;存在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1加罗法洛指出;如果说自由意志是指在特定的时候我们所拥有的的自我意识;那么;基于道义责任观念之上的刑事制度的不可能性就立即清楚了.. 2李斯特明确反对将自由意志论作为刑法的基础..他说应当将犯罪视为社会和个人的产物;自由意志论导致刑法不可能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针对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采取有效的刑事政策;则可以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 3菲利极力否认自由意志论..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人都有理性;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动机..认识作用不是任意创造的东西;但是否将由认识产生的种种引诱力作为动机;则是自由的..意志自由的含义是;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而选择行为..这种绝对的自由意志论认为;所有的人都能够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而理性的选择行为..2、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方面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反个人主义、反自由主义;以社会为本位..国家不只是为了保护国民利益;也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故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新派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性格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观点以及社会防卫论的立场;就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古典学派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尽可能少的限制处罚范围..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的生存、增进国民的福利而存在的机构;刑法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刑法不能处罚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伦理秩序的维持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3、在犯罪论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两派都没有采取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的立场;都坚持了主客观的统一;但在主客观之间究竟重视哪一要素;两派得出不同结论;就形成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旨在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刑罚的目的在于特殊预防;即消除犯罪人再犯罪的危险性;故针对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科处刑罚才具有意义;只有消除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格;避免其再次犯罪;才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4、在责任领域;存在社会责任论和道义责任论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学者提倡社会责任论..认为责任是对社会有危险的人;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地位;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为与适法行为的自由;因此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是不可能的;刑法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正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这就是责任..古典学派主张道义责任论..责任是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非难;有责任即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没有责任则指不能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5、在刑罚论方面目的刑论与报应刑论的对立..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李斯特倡导目的刑论..他将刑罚目的确定为特殊预防;为了尽可能有效地实施这一目的;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与保安性;犯罪人的个性是量刑的基础和标准;因为通过特殊预防;犯罪人的个性首先能够成为刑法措施的目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刑法;必须以改变犯罪人的个性;使之在将来的生活中以尊重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必须寻求有效的行为调节和个性研究方法;并将这些方法始终如一的运用于犯罪人..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社会所信守的道义原则..刑罚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报应起先意味着一种强烈的心理反射;从神意的报应思想;演进为道德的良心报应;后形成为法律报应..现代刑罚理论所谓的报应;是指理性化以后的法律概念;是基于分配正义原则的作用;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给予等价责任的刑罚之意..。
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述
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
述
张铮男
【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8(017)003
【摘要】以实证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菲利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创立了自己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体系.在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上,他在否定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选择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因素三元论;在时犯罪现象的分析上,提出了犯罪饱和理论;并在把社会防卫作为刑罚目的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防卫措施.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实现了犯罪学研究领域的一次意义深远的变革.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张铮男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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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实证学派述评犯罪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后期,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页达到鼎盛,而在20世纪50-60年代走向衰落,至20世纪70年代则彻底得土崩瓦解,由综合主义(也称折中主义)代替。
一、犯罪实证学派形成得历史背景1、现实原因——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的、经济的变化。
德国从19世纪中叶开始,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由原来的农业国变为工业国;19世纪7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联合体而进入垄断主义、帝国主义阶段。
其结果,近代的大工业都市的发展、工厂工人的增加、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抗争的激化、大众的贫困化、失业人群的泛滥、家庭的崩溃、帝国主义战争等现象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
然而,德国于1870年制定、1871年施行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即当时的新刑法典),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常习犯、少年犯罪没有作出任何考虑,使人们痛感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无能为力。
从此,发出了对以往刑法思想即古典的刑法理论的批判声。
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必然导致社会防卫的呼声高涨,社会本位的犯罪实证学派刑法便应运而生。
2、犯罪学的发达(学术理论的推动)——a、19世纪30年代,凯特勒(L.A.J.Quetelet)首先从统计学领域发展了犯罪学,在其著作中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对历来认为犯罪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的古典刑法思想给予了冲击。
b、进入70年代,意大利学派抬头,犯罪人类学派的创立者龙勃罗梭(C.Lombroso)首先肯定犯罪的人类学的、遗传学的原因,阐明了犯罪是自然的必然的现象以及犯人的重要性。
随后,菲利(E.Ferri)在其著作中突出了犯罪的社会的、物理的原因;加罗法洛(B.R.Garofalo)在其著作中论证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是犯罪的中心要素。
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者即犯罪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反社会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
特别是菲利,称自己立场为实证学派,主张对犯罪及其对策进行实证的、自然科学的研究,对从解释论上研究法规范的古典理论展开了攻击。
c、批判的继承凯特勒及意大利学派的思想,在德国进行综合性展开的是李斯特(F.v.Liszt)。
——支撑犯罪学发达的是科学的发展。
eg.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观念就受到了达尔文遗传概念的影响,其对犯罪人的分类就有精神病学的支撑。
——还有实证哲学的指导。
实证哲学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关于现象的知识,故一切知识、科学都应以经过实证的事实为基础,以所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的知识体系才具有科学性。
正是这种实证哲学推动了新派的形成。
二、犯罪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一)意大利——犯罪学三圣1、龙勃罗梭——新派创始人,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代表作《犯罪人论》。
他的观点在早期主要受人种学、生物学的影响,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
他认为,有些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从而决定他们天生就要犯罪。
根据犯罪性格的不同特质,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4种: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疯狂的犯罪人、情欲的犯罪人、偶然的犯罪人。
龙勃罗梭早期重视对遗传而来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研究,到后来涉及到了社会与自然等环境因素,逐渐形成了综合犯罪原因论。
2、加罗法洛——一生著述颇丰,还包括了社会学和经济学著述,但使其成名的是犯罪学著述,成名作是1885年发表的《犯罪学》。
加罗法洛从人类学特征、观相术特征、心理学特征和犯罪人心理的异常来源四个方面阐述了犯罪人的特征;并将犯罪人分为4类:谋杀型犯罪人、暴力型犯罪人、缺乏正直的犯罪人和色情犯罪人。
加罗法洛在社会防卫论方面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刑罚是为卫护社会安全而存在;第二,刑罚目的是阻止犯罪人再犯罪;第三,淘汰是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唯一适当、正确的途径。
3、菲利——在比萨大学作刑法学教授时得到“自由意志菲利”的绰号,代表作有《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
菲利明确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因论,即人类学原因(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社会原因(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地理原因(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
同时,他首次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指出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
菲利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把罪犯分为5种:精神病犯、天生犯罪人、惯犯、偶犯和情感犯。
在社会预防论方面,菲利主张以社会的手段代替刑罚,因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个人的选择,对犯罪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社会。
(二)德国——冯〃李斯特冯〃李斯特在1880年创办了杂志《综合刑法学杂志》(又名《刑法学总论杂志》),在1881年发表其代表作《德国刑法教科书》,1899年发表《作为社会病态表现的犯罪》,1905年出版《刑法论文与演讲集》。
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
同时,他提出“应当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
李斯特将犯罪人分为误杀(偶发犯、瞬间犯)和状态犯(情况犯、性格犯和慢性犯罪人)。
在刑事政策方面,李斯特认为“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三、犯罪实证学派的基本观点新派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
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的产生一定基于某种原因;所以,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而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防止犯罪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另其承担责任,这便是社会责任。
1、犯罪原因论——犯罪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外在的因素决定的产物。
在新派看来,生理、自然与社会原因相结合必然产生犯罪,又称“犯罪必至论”、“决定论”。
2、研究对象——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象为主要研究对象,形成“现象论”、“原因论”和“对象论”。
3、对策论——在新派眼中,刑罚不是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是次要的辅助手段。
对犯罪的对策应是注重预防,并细化为“生理对策”、“社会对策”和“心理对策”。
4、刑罚论——刑罚是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个别预防。
新派刑罚目的观本质是功利主义,注重刑罚个别化,否定报应论,反对一般预防。
四、犯罪实证学派与古典学派的对立1、在如何解释行为人为什么犯罪方面,存在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的对立。
犯罪实证学派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
1)加罗法洛指出,如果说自由意志是指在特定的时候我们所拥有的的自我意识,那么,基于道义责任观念之上的刑事制度的不可能性就立即清楚了。
2)李斯特明确反对将自由意志论作为刑法的基础。
他说应当将犯罪视为社会和个人的产物;自由意志论导致刑法不可能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针对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采取有效的刑事政策,则可以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
3)菲利极力否认自由意志论。
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
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
”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人都有理性,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动机。
认识作用不是任意创造的东西,但是否将由认识产生的种种引诱力作为动机,则是自由的。
意志自由的含义是,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而选择行为。
这种绝对的自由意志论认为,所有的人都能够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而理性的选择行为。
2、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方面的对立。
犯罪实证学派反个人主义、反自由主义,以社会为本位。
国家不只是为了保护国民利益,也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故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新派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性格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观点以及社会防卫论的立场,就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
古典学派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尽可能少的限制处罚范围。
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的生存、增进国民的福利而存在的机构;刑法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刑法不能处罚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伦理秩序的维持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
3、在犯罪论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
两派都没有采取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的立场,都坚持了主客观的统一,但在主客观之间究竟重视哪一要素,两派得出不同结论,就形成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
旨在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
刑罚的目的在于特殊预防,即消除犯罪人再犯罪的危险性,故针对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科处刑罚才具有意义;只有消除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格,避免其再次犯罪,才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4、在责任领域,存在社会责任论和道义责任论的对立。
犯罪实证学派学者提倡社会责任论。
认为责任是对社会有危险的人,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地位;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为与适法行为的自由,因此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是不可能的;刑法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正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这就是责任。
古典学派主张道义责任论。
责任是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非难;有责任即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没有责任则指不能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
5、在刑罚论方面目的刑论与报应刑论的对立。
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
李斯特倡导目的刑论。
他将刑罚目的确定为特殊预防,为了尽可能有效地实施这一目的,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与保安性;犯罪人的个性是量刑的基础和标准,因为通过特殊预防,犯罪人的个性首先能够成为刑法措施的目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刑法,必须以改变犯罪人的个性,使之在将来的生活中以尊重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必须寻求有效的行为调节和个性研究方法,并将这些方法始终如一的运用于犯罪人。
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社会所信守的道义原则。
刑罚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
报应起先意味着一种强烈的心理反射,从神意的报应思想,演进为道德的良心报应,后形成为法律报应。
现代刑罚理论所谓的报应,是指理性化以后的法律概念,是基于分配正义原则的作用,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给予等价责任的刑罚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