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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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2日来源于:中国中小企业范县网

(2006 年8 月11 日)

为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激励全民动手招商引资,增强招商引资实效,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范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从县域外引进的资金、项目用于范县经济发展的,均属招商引资范围。引进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条奖励的对象、原则和形式

(一)奖励的对象为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人或引荐单位。

(二)根据“谁增税源、谁支出”,“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对引荐人或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三)奖励形式为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三条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县外企业、个人无偿资金(不包括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用于应由县乡财政负担的非生产经营性社会公益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无偿资金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及其他非财政负担项目,由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引进有偿资金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有偿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由受益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由受益企业先按实际到位资金给引荐人或引荐单位补足利差,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引进工业生产项目,外来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用银行贷款形成的,下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属县外独资项目的,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二)引进资金兴办合资项目的,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第六条引进流通经营性企业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及现代物流企业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虽无固定资产投入但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年实际纳税地方所得50万元以上的,属外来投资者独资经营的,按其投运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纳税地方所得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地方合资经营的,按投运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纳税地方所得乘以外来股权所占比

例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营业用房、商品住宅用房等房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建成出售后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给予奖励。

第八条引进收购、控股、租赁经营企业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外来投资者收购、控股经营我县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收购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外来投资者收购、控股、兼并我县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后其母公司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以上的,按实际外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

(三)引进外来投资者租赁经营我县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的项目,一年内有固定资产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可按独资、合资企业形成固定资产的规定奖励;对无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其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额的5%给予奖励。

第九条引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不属垫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城建、环保等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引进农业龙头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发展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

业等农业龙头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引进无偿资金5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除按上述奖励范围、条件、标准进行奖励外,同时给予工资待遇奖励:一般干部职工享受副科级干部最低工资标准,已达副科级干部工资标准的再浮动一个工资级别;副科级干部享受正科级干部最低工资标准,已达正科级干部工资标准的,再浮动一个工资级别;正科级干部享受县处级副职干部最低工资标准,已达县处级副职干部工资标准的,再浮动一个工资级别。是垂直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县委、县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鼓励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招商引资到工业园区创办企业。

(一)乡镇到园区创办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与园区所在乡镇按7:3比例分成(引资创办企业的乡镇70%,企业所在地乡镇30%)。

(二)县直单位到园区创办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与园区所在乡镇和县政府按3:3:4比例分成(引资创办企业的县直单位30%,企业所在地乡镇30%,县政府40%)。县直单位的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单位经费、干部职工福利和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享受时限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自企业盈利之日起,享受此政策5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盈利之日起,享受此政策3年。

(三)各工业园区指挥部在园区引办、创办的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园区所在乡镇和县政府按3:7比例分成(企业所在地乡镇30%,县政府70%)。

第十三条奖励程序

(一)引进的无偿资金到位后,引进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荐人(引荐单位)即可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奖励事项。

(二)县政府办公室接到引荐人(引荐单位)提供的招商引资证明材料后,组织县商务、财政、审计、城建、统计、税务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步确认引荐人资格后,发给引荐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及《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批表》,并由引荐人提供确认招商引资的有关证明:(1)引进的外地来范投资项目的批准证件复印件;(2)引进的外地来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引进的外地来范投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件;(5)相关资产到位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6)资金到位及资金运作情况报告。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事项报县政府批准,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分批到位的大型工业项目,两年内完成计划总投资额50%以上的,经验资机构提供有效证明后可先奖励应奖励总额的50%,项目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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