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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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谈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效结合

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要正确地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有效地实行“法”“德”兼治。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形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代表人民具体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二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人的法律权利。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意志的统一,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

字方针,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所谓以德治国,正如我国著名思想家孔子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以行政手段引导民众,以刑罚来整顿、约束民众,虽然可以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但却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民众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

道德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构成社会文明的重要因素,是维系和谐人际关系、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所不同,法律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靠强制手段来实行的;道德则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以及教育等力量来维持的。正如一个国家和社会不能没有法律和法治一样,一个国家和社会也不能没有道德和德治。

孔子“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德治”传统。唐朝初期的“贞观之治”,就是和以李世民为首的统治阶级以政治、法律等手段推行一套较为完备的“德治”体系分不开的。尽管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的“德治”,其中也不乏人治等一些糟粕,但毫无疑问,其治国的基本思路及成功实践,至今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德治”,在中国共产党治党、治国中,历来具有十分

重要的地位,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到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等著作;从邓小平的“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理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到江泽民的“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等论述;从历史上许多关于“德治”的记述,到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都体现了我党对“德治”的高度重视,并在实践中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弄清弄通弄懂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效结合的重要意义

历史的发展和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必然要求。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才能使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制度、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都需要有法律加以确认、规范,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而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得以实施,除了要有法制作保证外,还必须依靠“德治”的力量。唯其如此,方能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贯彻

执行民主政治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自觉性,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不少混乱现象,如失信毁约、制假贩假、偷税漏税、欺行霸市等,破坏了市场秩序,干扰了国家建设,损害了群众利益。这些都与我们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以及执法不力有直接关系,且与社会主义德治力度不大密切相关。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在进一步加强法治力度的同时,还必须把德治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只有两者的紧密结合,才有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促进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文化教育发展。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把道德义务转化为公民的法律义务,从而增加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这无疑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又如,我国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把严重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施以不同程度的制裁和处罚,直接保证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同时,只有实行以德治国,才能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确保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这些高度体现社会主义文化内涵的法律法规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更大的成绩。

(四)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矛盾比较突出。这就要求我们要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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