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鄂人社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提升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现就规范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对象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行政许可范围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职业中介活动: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8.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行政许可的业务项目。
(三)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1.《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豫人社法制[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2]1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服务,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行政服务应当贯彻以民为本的宗旨,遵循便民、优质、高效原则,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行政服务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服务要求,应当予以提供。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设定行政服务项目:(一)提供政府信息的;(二)提供社会保险参保权益记录的;(三)提供就业及再就业培训指导的;(四)提供不属于行政审批的备案或者登记的;(五)提供获得行政审批或者行业认证所必要的行政协助的;(六)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以及注销依法无需审批的有关证件的;(七)提供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仲裁裁决执行协助的;(八)其他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帮助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23号)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厅务会部署,现将《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确保窗口统一规范运行。
附件: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附件: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运行,落实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设置和流程规范,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规定》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运行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规范统一窗口设置(一)人员安排和培训(负责处室单位: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厅南院统一窗口由法规处负责,指派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在综合楼一楼大厅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负责厅南院行政许可项目的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工作。
厅南院统一窗口专职工作人员由人事处按规定选配,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由法规处负责,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处室单位配合。
厅北院统一窗口由办公室负责,相对固定一名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负责厅北院行政许可项目的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工作,法规处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厅北院相关行政许可处室单位配合。
时间要求:6月底前完成(二)资料编写和印制(负责处室单位:法规处、办公室、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行政许可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编写本处室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清单及收件说明。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要求,我厅结合青海实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工作成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18日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合理配置,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目标,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扎实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治理工作,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系列措施,进一步巩固市场秩序整治成效,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市场运行平稳有序、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高效配置,为我省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和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更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各市(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人社通APP”,政府门户网站,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让人力资源市场法治理念、法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权利义务和行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豫人社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一)规范工作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依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规程》(附件1)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格式文本》(附件2),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工作。
有关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
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者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二)提升服务效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梳理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修订完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渠道进行公布,优化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便利化程度。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目前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开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为了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经营进行了严格的许可和备案制度。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的法人证照,以证明其合法经营的资格。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向等内容,以说明其经营行为的目的和计划。
再次,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人员资质证明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表,以证明其从业人员的合法身份和资质。
最后,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人力资源相关的财务报表、税务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经营能力和责任。
在提交了上述材料后,申请人还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以确保其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除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外,人力资源服务的组织或个人还需要进行备案。
备案是指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以便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
备案的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备案申请表,附上相关的证明和资料,如行政许可证、法人证照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表等,经过审核后即可获得备案的资格。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组织或个人能够合法经营,同时也方便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进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过程中,申请人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制度,以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劳动者的权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鲁人社办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9〕24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二)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报告、请示和议案;(二)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三)商洽性工作函: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等;(四)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且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五)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工作表彰、通报;(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九)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以及讲话材料等;(十)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十一)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十二)涉密文件;(十三)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四)对有关财务工作的格式文本、报表、换机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五)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规程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规程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许可程序。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二)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材料。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4.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监管措施以及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申请人承诺符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条件,只须提交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承诺书。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办理时限。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一)备案程序。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鄂人社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进人案件,为事业单位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依法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杜绝违规进人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其他方式选拔聘用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以公开为核心,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近亲繁殖”、“萝卜招聘”、“绕道进人”、“戴帽进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保密、机要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坚持“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市(州)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评后予以聘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相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级审批管理在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出台前,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要求,对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除冠以“吉林省”名头、中省直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外国独资、中外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管理外,其他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
二、落实“先照后证”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对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实行“先照后证”。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级审批管理”原则,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依法进行行政许可。
三、证书统一编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免费发放、统一编码、一个机构一个编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部门文件选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精神,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
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一定数量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1.行政许可申请表;2.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114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1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007年4月以来,我省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应签未签、劳动用工应备未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仅在省本级使用,与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仍有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加快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和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分级管理。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由省市县三级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审核备案,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
(二)网上办理,提质增效。
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依托全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劳动用工备案效率,降低用人单位人工管理成本。
(三)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推动劳动用工、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业务领域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一)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劳动用工应备尽备,实现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统一使用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中劳动用工备案模块在网上办理,原则上不再通过书面材料进行线下备案,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渝人社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推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办〔2021〕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按照业务范围及管理要求分为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是指依法备案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之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机构。
二、管理权限的划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由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接受分支机构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港澳台资性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自贸区相关规定接受管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0〕57号)要求,现就在全省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在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企业在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提交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所需资料,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对相关内容进行一次性告知和承诺。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中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许可的条件要求,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企业承诺已具备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许可条件的,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尚不具备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更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更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2.01
•【字号】闽人社文〔2023〕139号
•【施行日期】202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更新人力资源服务行
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3〕13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对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等事项的工作规程进行调整更新,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依法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等工作。
附件:1.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规程表
2.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规程表
3.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事项书面报告规程表
4.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规程表
5.相关表格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日。
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举措
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举措一、理解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的重要性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则是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这个过程中,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全面评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的深度和广度1. 深度:理解许可与备案的区别和相关条例政策在探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深度时,首先需要理解许可和备案的区别。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置、变更和注销前需要进行的程序,主要目的是审查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
而备案则是指完成许可后,机构需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登记,确保实际运营状况与许可核准的条件一致。
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进行全面理解,具体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置和经营许可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
2. 广度:全面了解与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相关的流程和要求还需要全面了解与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相关的流程和要求。
包括办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的审批条件、材料和程序,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类型、业务范围、服务内容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更加深入地着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
三、撰写有价值的文章在文章中,我将依次解释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与备案的区别和相关政策条例,介绍办理许可的具体流程和备案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案例展示办理许可和备案的关键点和难点。
我还将共享一些相关的经验和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举措。
在文章的结尾,我将总结所述内容,并展望未来,对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在文章中,我将使用序号标注,详细阐述许可与备案的含义和区别,重点阐述办理许可和备案的流程和要求,以及相关案例分析和经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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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
近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
《通知》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事项进行了规范,同时强调了推进审批便民化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行政许可事项。
《通知》依照人社部文件,对“职业中介活动”此概念做出明确解释。
同时,结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规定,以办事指南形式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定依据、许可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压减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增强办事便利度,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着重突出“服务”理念。
二是明确备案事项。
在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范围内,且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
三是明确书面报告事项。
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并借鉴外省市做法,《通知》中对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按照书面报告事项办理。
四是明确年度报告事项。
借鉴外省市经验,将年度报告与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相结合,对年度报告内容、公示内容及方式、年度报告核查等做了详细规定,方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是强调推进便民化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便民化服务相关内容,着重强调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市场活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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