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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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执行职责

第三章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四章支出预算执行

第五章预留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六章预算变更

第七章预算执行分析

第八章预算执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支出平衡和监督过程的总称,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

第三条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预算执行。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要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要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章预算执行职责

第四条省政府是省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省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统一负责组织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及月份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监督检查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七)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

(八)组织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照规定实施财政集中收付;

(九)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十)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收入预算,及时落实到所属的基层征管单位;

(二)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按照规定的标准依法征收各项预算收入,不得随意多征、减征、缓征和免征;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对基层收入征收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五)提出收入预算变更的建议和方案;

(六)建立健全收入征收基础数据库,提高收入预算预测的准确性和收入征收的效率;

(七)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收入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

和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第七条省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预算安排,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开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

(五)执行财经法纪,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内控制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防止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六)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调整、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七)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各种预算资金拨付申请;

(八)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各项财政性资金帐户的结余情况。

第八条省财政厅内部各单位执行职责分工如下:

预算处:提出省级预算调整方案、预备费动用方案和预算平衡意见;办理省级部门预算调整、追加(减)的审核批复;对拨付非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专户的资金预算审核批复;对省级财政资产负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有关处室对中央专款和省对下专款提出使用意见;负责上下级往来资金的调度,办理上下级结算事项;管理财政预算总指标;负责对减收增支政策提出审核意见;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核办理;负责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配合有关处做好省级收入预算执行工作。

国库处:负责省级预算执行的协调和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负责省级收入预算的执行,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省级收入预算;审批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拨款申请;管理财政性资金帐户,审批部门和单位开立财务帐户;监测和分析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帐户余额的变动情况;负责总预算会计帐务处理;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执行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监管部门财务管理情况;监督部门财政性资金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审核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计划和预算审核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商预算处提出中央专款和下达市补助专款的使用意见,商预算部门提出按规范办法分配专项转

移支付资金的具体方案,并发文下达补助市专款;商预算处提出预留与中央专款配套资金使用意见,提出具体项目及使用意见;对分管部门执行中出现新增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收缴、入库和核算等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等财政集中收缴工作;负责罚没物资处理及其资金入库工作;分析上述财政性资金收入征缴情况。

监督处:负责拟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活动;开展对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大额资金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帐目管理、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追加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监督财政厅内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其他与政府采购执行相关的工作。

预算编审中心:配合预算处做好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单位)个人经费、正常公用经费预算调整的审核;负责工资发放银行化单位新增人员和新增工资项目的审核;

省级财政支付中心: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银行化发放、审核及支付工作,审核办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审核支付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章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各收入征管机构要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条各种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征缴。各种税收的交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省级分成比例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各种纳入省级预算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政府基金必须依照相关制度依法征收,及时足额按照规定缴入省级国库。

各种预算外收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及时足额缴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规定设立收入过渡帐户的,要及时缴入收入过渡帐户,并按规定及时汇缴财政专户。

部门预算其他收入按规定依法组织,积极征收,真实反映收支完成情况,完成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省级预算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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