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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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并按我院新生入学报到的通知要求,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时间前向我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十天。未请假超过十五天或请假期满逾期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我院将视其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我院申请入学。经由我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十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开学十五天内是注册期。每学期学生必须在注册期内按我院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注册期后十五天。
第七条凡未如期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如期缴纳学费或不能如期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方可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我院规定的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在注册期限内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制的规定,我院学制分为二年制和三年制。
第九条学习年限
(一)二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含休学、留级、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留级、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包括参军、出国留学等保留学籍时间。
(二)三年制的学生可以提前修完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提前一年毕业。学生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及学院审批同意,呈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一年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三)学生可自主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经学院批准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学籍列入所申请的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须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自主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有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采用
百分制记载,课程成绩评定与记载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凡必修课程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凡选修课程(含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应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申请放弃补考和放弃该课程学分并另选相应课程完成其修读后再考核。不申请放弃第一次补考的,该课程成绩记载为有效成绩且可参加第二次补考,该课程成绩列入毕业条件。
实习实训类课程(或课程项目、内容)的补考应在教师指导下完成该课程(或课程项目、内容)补习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凡课程补考及格以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60分并标注“补考”标志。
第十四条在毕(结)业前,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即: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在后续学期(或一定时间内安排)补考一次;第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但未留级、降级须重修的课程,可在毕业前申请该课程再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平时纪律、考勤、课内教学考核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向学院申请免修免考。获准免修免考体育课者,由体育课授课教师安排适当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其体育课成绩可评定为合格。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获准缓考的课程,学生须申请参加在后续学期进行该课程的考核(含补考),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考前不履行缓考申请手续且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擅自缺考。擅自缺考的学生,其所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记载为该课程有效成绩;擅自缺考课程某项目(内容)的,其所缺考的项目(内容)成绩记为零分并作为该课程成绩总评的有效成绩。凡擅自缺考的,给予批评教育且暂不安排补考,该课程(含项目、内容)应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或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教务科研处批准,在毕业前该课程(含项目、内容)补考一次。
获准补考课程某项目(内容)的,补考后该课程应重新进行成绩总评。
第十八条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列入不及格课程成绩记载,暂不安排补考,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且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该课程后再参加考核,或在毕业前申请并经教务科研处批准,该课程可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有关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
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请假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及进行成绩总评,该课程须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生可同时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出具相应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依据我院与其他院校或企业签订的校际协议、校企协议申请跨校或在企业单位修读课程。经学院同意在他校修读课程的,其课程成绩由我院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经学院同意在企业单位修读课程的,其课程成绩须经我院该课程教师签字确认并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被注销学籍的,经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重新取得学籍者,按我院相应教学计划要求,原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依据我院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申请免修、重修、再修、补修、免听、免考。经申请获准免听的课程,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凡取得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有关技术(学科)等级证书的,其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免考并按我院学生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记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