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志编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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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志(1985~2005年)编写的基本规范

一、序凡例

1.序:序言的主要内容来自修志的实践。序言是最能反映当地修志特点,提纲挈领的内容:一要横陈地理大势,纵述历史概貌;二要简述修志历史,评介旧志史料;三要简介成书经过,记载领导经验;四要抒发编纂心得,展示方志理论;五要提示志书内容,表述作者意愿。序言的撰写,要从序言的目的出发,避免与凡例或概述的内容相重复,要紧紧抓住本地修志特点;允许扼要地勾勒地情轮廓,写成虚实结合,文情并茂的文章。

2.凡例:凡例是规范编纂者编纂行为的规定。一般具备以下内容:指导思想、编纂体裁、编目结构、时间断限、门类设置、专业术语、结构章法、主要文体、基本内容和其他原则。

二、书名体裁文体结构层次标题小序

1.书名:《安达市志》(1985~2005年)

书眉:志稿印刷成书时,单页码书眉排篇名,双页码书眉排书名

2.体裁:志书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体裁。述(主要指概述);记(大事记);志(志书的主要部分);传(人物传);录(附录);图、表。

3.文体:《概述》采用叙议结合的方式;《大事记》为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以事件为纲,将材料集中在一起;每一历史事件按时间独立记叙);其余均用语体文,记叙体,只叙不议。

4.结构层次:篇、章、节、目排列,目亦可用条目体排列。(篇、章、节、目、子目,子目下还有小目可排序号)

5.标题:篇章节目均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

6.小序:篇章下设的无题小序,节一般不设。设与不设要看行文需要,灵活掌握。

三、语言的使用

遵照2000年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尽量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上级的指示、群众反映、多数人的意见、组织上的派遣等);志稿编写中,不使用“据×××××记:”、“据××××××载:”等词句,不能大段地照抄前人的记载。

四、使用第三人称记述

1. 志稿编写中,应使用第三人称进行记述。不应使用第一人称“我”字进行记述,如:“我国”、“我军”、“我市”等。(大事记采用“本年”、“同月”、“同日”,正文不采用“本年、本市”等)

2. 各时期的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名称,应直书其名,不应使用“同志”“先生”之类的称呼。为反映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职务。

3. 不应使用“敌人”、“敌军”、“对敌斗争”等词语。

五、名称的使用

1. 志稿编写中,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全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将简称用()注明,以便后文使用,如老县志16页“中国共产党满洲省委员会(简称中共满洲省委)”。(以篇为单位,在某一篇中第一次出现时将简称用()注明)

2. 志稿编写中,有些约定俗成的简称,如“四化”、“两个文明”、“五讲”、“四美”等,之后均应括注具体内容。

3.对于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以今称代替。(乡镇合并之前,就应采用原名称,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备注演变情况。如:南来乡(2001年南来乡与羊草镇合并为羊草镇)

4.在使用行政区划或机构名称时,要注意名称的演变。如二轻工业局,二轻工业局在1996年变为二轻总会,2002年转为企业变为二轻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在1996年前写应是二轻工业局,1996~2002之间就用二轻总会,2002年开始就应些为二轻有限责任公司。

六、称谓不应混用

志稿编写中,应做到“同一词语始终表示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始终使用同一词语表示”。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应始终用同一称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表示。

2.“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没有括注简称的时候应全称,不要把“人民”二字丢掉。

3.“人大常委会”不应简称为“人大”,不要把“常委会”三字丢掉。

七、时间表述

一律使用公元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标明“公元”二字。

八、数字运用

数字使用要准确,上下文、正文与表之间数字不能互相矛盾,凡统计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 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的: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20世纪80年代,下午4点);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部队代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刊号和其他序号(8341部队、国办发〔2006〕01号文件、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93号汽油);年龄、体重、身高、气温等。

2.书写阿拉伯数字需注意的问题:4位数以上的数字每3位数空半格,不使用千分号或连续排列(如“78 960”);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成以万、亿作单位;多位数字时,同一组数字不可回行记述。

3.阿拉伯数字与汉字不可以混用。有一个原则可以遵循:即带有量词的数据,一般情况下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234个”、“3 496亩”、“4个省1个区”);不带有量词的数据,一般情况下均应使用汉字表示(“四省一区”、“八路军”、“三五天”、“七八十种”、农历、星期);特殊情况下可根据语言环境具体掌握,但要注意上下文统一。

九、计量单位的使用

志稿编写中,计量单位不要使用字母符号记述,应使用汉字记述,并全书一致。(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都已停用;“斗、石”等旧计量单位和“磅”等外国计量单位在引文中可用)

十、标点符号的使用

志稿编写中,应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尤其是引号、逗号、分号、句号。标点符号不要记在一行的第一个字。

1.记述中,年份与正文之间必须加逗号,年份要与后面的文字分开,(如:“2000年,……”)。

2. 记述中,单位名称不加引号。

3.记述中,汉字序号后使用顿号,如:“一、二、……”。

4.记述中,阿拉伯数字序号后应使用园点,(如:“1.……2.……”)。

5.志稿中,波浪线“~”、一字线“—”、两字线“——”、半字线“-”的使用应统一规范:

波浪线“~”,用于数字与数字的连接。

一字线“—”,用于地名与地名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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