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情况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禁毒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我省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呈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
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明确提出的“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禁毒工作方针,有效地禁绝毒品,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一个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如何完善这个条例,使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可操作性更强,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在省公安厅的协助下,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赴淮北、阜阳两地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同时将修改稿印发全省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修改意见。
综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公安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数次修改,能吸收的意见尽量吸收。
分别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建议稿》。
5月30日,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条例的体例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例涉及内容较多,应分章来写,以突出重点,使内容更加清晰。
根据这些意见,将草案按其主要内容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禁吸、戒毒”、“禁贩、禁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同时根据有的委员提出的意见,增加“附件”部分,列出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24个品种。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修订)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禁毒【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5.3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安徽省禁毒条例》已经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安徽省禁毒条例(2003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被国家、省禁毒委员会列为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该地区的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安徽省禁毒条例--word范文资料
安徽省禁毒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禁毒条例》,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禁毒工作责任,加大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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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安徽省禁毒条例》已经2019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5月31日安徽省禁毒条例(2019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被国家、省禁毒委员会列为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该地区的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对《条例(草案)》修改中,做了很多工作,组成人员在《条例(草案)》一审中提出的审议意见已经基本吸收,所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议稿》的内容比较全面,符合本省的实际情况。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进行了初步修改。
7月2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对《草案修改建议稿》又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
7月31日,苏平凡副主任召集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专门听取了修改情况的汇报。
8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8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对《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修改后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四条第三款对禁毒经费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够清楚,逻辑上不够严密。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
禁毒经费专款专用。
”(《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二、一些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八条第四款中从事文化娱乐等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禁毒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的规定不够妥当。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从事文化娱乐、饮食服务、旅馆、房屋租赁、交通运输等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规定,发现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从事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24年度安徽省禁毒知识答题题库及答案
2024年度安徽省禁毒知识答题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禁毒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A.巡查B.巡逻C.检查D.清查2.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严重的,可以不适用()。
A.强制隔离戒毒B.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C.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D.自愿戒毒3.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是()。
A.公安机关B.卫生行政部门C.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D.司法机关4.远离毒品的自我保护方法有()。
A.养成良好习惯B.不在危险地方逗留C.不接受他人的食物D.ABC都是5.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A.应当处罚B.可以处罚C.不予处罚6.吸毒对女性怀孕后胎儿的影响是()。
A.可能导致胎儿畸形死胎B.没有任何影响C.可能导致难产D.会让胎儿更健康7.当有人以各种借口引诱你吸食毒品或尝试可能是毒品的药丸时,正确的做法是()。
A.拒绝B.尝试C.接受D.犹豫不决8.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
A.合成毒品B.传统毒品C.化学毒品D.新型毒品9.戒毒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包括生理脱毒与医学治疗、()、善后辅导与回归社会三个阶段。
()A.心理成瘾戒断B.心理治疗与心理康复C.毒瘾戒断D.社区康复10.吗啡一般是从()中提炼出来的?A.海洛因B.鸦片C.古柯叶D.大麻11.非法持有海洛因()克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A.5B.50C.10D.2012.“快克”是一种高纯度的海洛因,属于海洛因中的精制品。
A.正确B.错误1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了毒品的定义?A.第1条B.第2条C.第3条14.全面禁绝毒品危害,联合国于()年确立了“有效减少毒品需求”的禁毒战略。
()A.1990B.1992C.1995D.199815.麻古具有强烈的兴奋和致幻功能,吸食后容易造成人体中枢神经()的损伤。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禁毒工作综合治理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受国际国内复杂毒情影响,我省禁毒形势依然严峻,禁毒工作任务艰巨繁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禁毒工作,遏制毒品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安徽省禁毒条例》,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禁毒任务分工,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对被国家和省禁毒委员会列为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市、县(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该地的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禁毒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立公民举报奖励制度。
二、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禁毒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规划。
广泛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毒品危害等方面知识教育,创新禁毒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
强化对青少年、流动人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人员、有涉毒行为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毒品预防教育,把禁毒和毒品危害知识纳入中小学课堂教育,实现各级各类学校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惩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分子。
依法加大对毒品犯罪财产刑的执行力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1•【字号】皖政办[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政办[200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禁毒委员会制定的《安徽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国际毒潮泛滥,国内毒流蔓延迅速,我省毒情也日趋严重,已由过去的以种植罂粟为主,发展为以外流贩毒和消费并存的省份。
加强禁毒工作,开展禁毒斗争,彻底禁绝毒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省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为开创我省禁毒工作的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安徽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禁毒工作,切实履行省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禁毒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安徽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划分如下:省公安厅:一、负责起草全省禁毒工作规划、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和重点地区集中整治等全省性禁毒集中统一行动。
二、组织开展毒情调研及吸毒人员普查工作,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三、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四、负责全省各类戒毒所开办审批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
法免罚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3.10.20
•【字号】皖公通〔2023〕31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
清单》的通知
皖公通〔2023〕31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
安徽省公安厅
2023年10月20日。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2020年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5日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第三章生产和生活卫生第四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五章吸烟危害控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治理、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3•【字号】皖政[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原材料工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2]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最近,河北省高碑店市一些乡镇发生了外地民工苯中毒的严重事件。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
3月28日,国务院派出工作组会同河北省人民政府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全国。
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并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现就我省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集中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接触苯的行业,特别要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作坊进行严格清查。
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和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等法律法规,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对无照生产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封。
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同时,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遵守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1、我省禁毒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我省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不断加大,取得的成效十分显著,但由于受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国内毒品相互渗透的大环境影响以及高额利润的诱惑,我省毒品违法犯罪形势仍然严峻。
一是毒品犯罪向我省渗透加剧,局部地区外流贩毒问题突出。
2002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毒品违法案件2707起,抓获毒品违法人员2022人;破获毒品犯罪案件3298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656名,其中破获千克以上毒品案件11起(其中万克以上1起),缴获毒品海洛因23.94千克、吗啡8.46千克、大麻90.9千克、摇头丸2363粒、罂粟壳1861.5千克、罂粟籽1060千克,与2001年相比,缴获海洛因增长2.33倍,缴获吗啡增长9.58倍,缴获摇头丸增长3.9倍。
我省外流贩毒人员以前主要集中在临泉县,经过集中整治,临泉县的外流贩毒有所收敛,但全省涉及外流贩毒的区域在扩大,阜阳市的各区、县,亳州、宿州、滁州、芜湖、黄山均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吸毒人员持续增长,新型毒品蔓延迅速。
目前全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6340人,比2001年净增493人,比2000年增加1917人,这些吸毒人员分布在69个县(市、区),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65.7%。
大量吸毒人员的存在,刺激了毒品消费市场。
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不惜铤而走险,大量从事盗窃、抢劫、抢夺、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
据对4632名吸毒人员调查,因吸毒走上违法犯罪的有1959人,占42.3% ,其中实施盗窃、抢劫、诈骗、伤害的占 20%。
如蚌埠市吸毒女田某为筹钱买毒品,将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张某杀死。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2003年3月24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于2003年4月3日召开了委员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
一、制定该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省禁毒委的领导下,我省坚持以集中整治临泉毒品问题为龙头,以打击外流贩毒和非法种植罂粟为重点,实行“打、防、管、教、建”多管齐下,不断加大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由于受到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国内毒品相互渗透的大环境影响以及毒品高额利润的诱惑,我省的禁毒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零星贩毒突出,毒品大要案增多;局部地区外流贩毒问题仍较突出;作案手段隐蔽性越来越强,组织化程度和反侦查意识进一步提高;毒品种类呈现多样化,新型毒品蔓延迅速;制毒活动时有发生;零星种植毒品原植物屡禁不止;精神、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日趋严重;吸毒人员进一步增多,毒品问题引发其它治安问题不断发生,等等。
我省禁毒工作中存在的认识问题、禁毒人员编制和经费短缺问题、缺少戒毒场所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为更好地贯彻“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禁毒工作方针,有效地禁绝毒品,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一个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2002年、2003年的省人代会上,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禁毒工作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的禁毒工作非常重视,2002年12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全省禁毒工作报告;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将禁毒立法列入2003年立法计划。
2024年安徽省禁毒知识答题题及答案
2024年安徽省禁毒知识答题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据我国《禁毒法》之有关规定,以下不属于我国目前禁毒模式的是()。
A.家庭戒毒B.自愿戒毒C.强制隔离戒毒D.社区戒毒2.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严重的,可以不适用()。
A.强制隔离戒毒B.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C.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D.自愿戒毒3.麻黄碱是从哪种原植物中提取的()。
A.罂粟B.大麻C.麻黄草D.古柯4.发现吸贩毒情况,想向公安机关举报应拨打电话号码()。
A.114B.119C.110D.120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了毒品的定义?A.第1条B.第2条C.第3条6.强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1年以上3年以下B.3年以上6年以下C.3年以上10年以下D.3年以上7年以下7.小明今年上五年级,沉迷于网络游戏,然后到黑网吧去上网,结交了不良的朋友,最后染上了烟瘾和学会了吸毒。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A.不在危险的地方逗留,尤其是网吧这样人多和复杂的环境B.要养成自律的好习惯C.要学会抵制诱惑D.以上选项都是8.社区康复的期限为()。
A.1年B.2年C.不超过3年D.6个月9.鸦片最早是由()传入中国的。
()A.阿拉伯人B.埃及人C.印度人D.契丹人10.我国近代史中的第一次“鸦片战争”是哪国发起的?A.美国B.德国C.英国D.日本11.《禁毒法》规定,禁止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此类情况,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A.贩卖B.传播C.传授D.获取12.《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制度。
A.审批B.审核和检查C.许可和查验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13.下列选项中属于毒品的是()。
安徽省禁毒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安徽省禁毒条例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安徽省禁毒条例》已经2003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8月23日安徽省禁毒条例(2003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和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
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
禁毒经费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禁毒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开展强制戒毒工作。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卫生、工商、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信息产业、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开展禁毒宣传。
2024年安徽省禁毒知识通用题库及答案
2024年安徽省禁毒知识通用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A.缴获B.检查C.查证D.收缴2.贩卖毒品应当()。
A.批评教育B.追究刑事责任C.送劳动教养D.行政处罚3.合成毒品()又称海米那、眠可欣,临床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失眠症,该药久用可成瘾,已成为国内外滥用药物之一。
()A.三唑仑B.氟硝安定C.安纳咖D.安眠酮4.《禁毒法》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是()。
A.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B.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C.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广泛参与D.党委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5.王某在多次贩毒后,因畏惧法律的严惩,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他可以()。
A.从轻或减轻处罚B.从重处罚6.金新月国际毒源地是指以下哪几个国家的交界地带?A.老挝、缅甸、泰国B.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C.印度、斯里兰卡、阿联酋D.新加坡、伊朗、菲律宾7.在植物古柯树叶中提取的一种生物碱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剂,叫做()。
A.可卡因B.阿片C.阿片D.四氢大麻酚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A.公安部B.国家禁毒委C.国务院D.卫生部9.娱乐场所及其()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A.法人B.投资方C.经理D.从业人员10.下列哪项措施不是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的管理、帮助措施?()A.戒毒知识辅导B.限制人身自由C.教育、劝诫11.海洛因对中枢神经系统主要起()。
文秘知识-安徽省禁毒条例 精品
安徽省禁毒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禁毒条例》,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禁毒工作责任,加大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以下是提供的安徽省禁毒条例,欢迎阅读。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安徽省禁毒条例》已经2019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5月31日安徽省禁毒条例(2019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被国家、省禁毒委员会列为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该地区的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8月18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8月19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8月20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一、一些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考虑到一般的吸食、注射毒品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情况不同,对应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因此,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修改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其监护人应当制止。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戒毒。
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强迫、引诱、欺骗、教唆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一些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规定,文字表述不统一。
该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规定与第一款照应不够,建议研究修改。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十四周岁以下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
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所列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向其本人或其家属或其监护人发出限期戒毒通知书,并由其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我们拒绝毒品’2011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行动”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我们拒绝毒品’2011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皖教秘基[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我们拒绝毒品’2011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行动”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58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我们拒绝毒品’2011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行动”的通知》(教基一厅〔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和组织实施。
各地要突出今年的宣传教育重点,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认真组织和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确保取得实效,切实增强学生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各地在开展“‘我们拒绝毒品’2011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行动”中,要与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结合起来,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大面积开展;要与法律进校园工作结合起来,把禁毒宣传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要与当前开展的“戒毒人员现身说法校园宣讲活动”等各种专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禁毒宣传教育与其他专题教育相互促进。
各地要加强“‘我们拒绝毒品’2011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行动”的部署和检查,密切与公安禁毒、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发挥各部门的合力作用,提升禁毒宣传教育效果。
要注意发现典型学校、典型班级、典型人物,加以正面宣传,要善于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切实把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我们拒绝毒品’2011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行动”的通知(教基一厅[2011]4号)(略)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皖政办明电[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3]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去年12月以来,我省按照全国剧毒鼠药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了对鼠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剧毒杀鼠剂(即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以下统称毒鼠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目前,全省共收缴并销毁毒鼠强3000多公斤,取缔了一批非法销售摊点,查处了一批不法销售人员,严惩了投毒犯罪分子。
但是,应当看到,我省鼠药市场监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剧毒杀鼠剂屡禁不止,非法销售手段更加隐蔽,一些地方地下交易活跃,给食品、药品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剧毒鼠药监管是一件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鼠药市场的安全监管。
当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了解生产、销售和使用毒鼠强的极端危险性和危害性,不购买、不使用、自觉抵制毒鼠强。
各级农业部门要向社会推荐并公布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品种,加强科学灭鼠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城乡居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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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毒条例(2003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被国家、省禁毒委员会列为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该地区的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建立成员单位禁毒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年度禁毒工作情况。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指导协调推动禁毒法治宣传等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农业、新闻出版广电、邮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建立禁毒工作责任机制,确定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种毒品原植物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帮助教育、禁种毒品原植物等工作。
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毒品预防、禁毒宣传和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禁毒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禁毒科研及成果转化运用。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开发、引进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对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普法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相结合,普及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师资培训,对学校开展禁毒知识教育、教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学校应当落实禁毒教育、教学计划和课时,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系统、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专题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止吸食、注射、贩卖毒品和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内容,对村民、居民和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版面或者专门时段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利用互联网、通讯载体、公共显示屏等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八条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利用广播、视频系统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的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予以制止,帮助其戒毒,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
第三章毒品管制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古柯植物和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追溯制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进口情况等进行全程记录,并保存记录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他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以及人员和物资集散的其他场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二十四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有关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寄递、运输。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广告。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违法有害信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害信息传播有关的信息记录。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申领前款所列交通工具驾驶证照的,依法不予受理。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第一款所列交通工具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大中小型客货车、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未戒除的,应当依法注销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章戒毒措施第三十二条戒毒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
吸毒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维持治疗机构登记,可以依法参加使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