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调查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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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确保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定义
无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本程序的贯彻落实,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汇报安全代表监督各部门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4.2各部门负责协助尽快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有关事故的情况。
5、工作程序
5.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
5.1.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事故部门负责人,由事故部门报行政部。
5.1.3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外,应立即报告行政部、安全代表,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安监局、社保局、当地总工会和检察院报告。
5.1.4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5.1.5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报公司安全代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2 事故调查
5.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于五日内将调查报告报行政部。
5.2.2 重伤事故由行政部组织,安全代表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5.2.3 死亡事故由行政部会同当地安监局、公安部门、检察院、安全代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2.4 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现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5.2.5 安全代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上报管理者代表、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5.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要有相应的权限。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5.2.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8 发生事故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3事故处理
5.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应先由事故部门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行政部、安全代表或其他职能部门。
5.3.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工程技术、设备材料、安全代表等有关方面负责人。
5.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3.4行政部及安全代表等各职能部门,对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各部门,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3.5对职业病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安全代表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6、相关文件
6.1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7.1事故调查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