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管理类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案件档案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地方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类
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文件
材料,是指在办理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证物、计算机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四条案件文书材料实行“部门立卷,集中保管,统一管理”的原则。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卷应作为南京地方税务局档案综合管理的一部分,应遵循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综合管理制度。
第五条案件文件材料按照谁主办谁立卷的原则,
由案件主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立卷完毕,于次年一季度前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移交前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文件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档案管理的质量进行检查,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案件文件材料
均应收集齐全。
第七条案件材料归档的整理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案件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每个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集中立卷,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八条从初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第九条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及送达回证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执行报告
3.完税凭证书
4.证据材料
5.其他材料
第十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4.行政处罚事项知书及送达回证
5.执行报告
6.完税凭证书
7.内部审批文件材料
(1)立案审批材料;
(2)减轻处罚审批材料;
(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记录;
(4)其他审批材料
8.实体性证据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证人证言;
(5)图片;
(7)鉴定、检测、评估等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
(8)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出具的材料;
(9)其他证据材料。
9.程序性证据材料
(1)陈述、申辩记录;
(2)听证笔录;
(3)其他文书或证据材料。
10.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字迹必须工整、清晰、耐久,不得使用不耐久材料书写、打印。列入永久保管的数码彩色照片必须冲洗后归档并粘贴整齐。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另立附卷保管。1.在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成的材料。
2.有听证程序的案件,其听证形成的材料形成的材料。
3.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卷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案情重大、复杂或材料过多时可一案数卷。
第十四条案件档案的分类按照“年度——案件”方法进行。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类目名称定为“税收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五条同一次序文件材料按照结论性材料在
前,办案客观进程形成的材料在后;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次序排列。
第十六条立卷顺序一般为:(1)卷宗封面;(2)文书目录;(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询问调查笔录;(6)立案审批表;(7)减轻处罚审批表;(8)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9)行政处罚事项知书及送达回证;(8)陈述申辩笔录;(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1)执行报告;(12)完税凭证复印件;(13)其他材料;(14)卷内备考表;(13)卷宗封底。
第十七条案卷封面应包含:执法单位名称、案卷类别、被处罚对象全称。执法单位名称:南京市某地方税务局;案卷类别: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案件装订前,应将卷内文件材料去掉金属物,对已损坏的文件材料应予修复,若文件材料纸张规格过大,应按规定折叠;若文件材料纸张规格小
于A4纸的1/3,应将原件粘贴于A4规格的空白纸上,并加盖骑缝章。若原件模糊、褪色或为不符合要求的字迹材料,应予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并组卷。
第十九条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按照国家
标准UD351.852.12GB/T9705-88(文书档案案卷格式)规定的要求填写。卷内文件及管理图表采用A4纸,档案盒、软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采用省档案局统一监制的式样。案卷采用软封面装订,用档案盒存放。装订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文件材料的左边与下边必须对齐,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为宜。
第二十条案件档案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划分保管
期限。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的归档保管期限定为10年;一般程序案件的归档保管期限定为30年;重大处罚案件档案定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一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页号在文件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空白处以阿拉伯数字编写;文件背面无文字内容的,不编写文件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卷底不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