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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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几点建议“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
立法活动”,这是立法法的要求。

目前,不少省、市在地方立法中已对立法民主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如部分法规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座谈会等,这为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开辟了渠道,应当充分肯定和发扬。

但这些行之有效地做法仍未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是否能继续有效施行,笔者欲就地方立法的民主化方面提几点建议。

一是立法的选题立项适度公开。

地方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案或建议,首先,应从当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克服选题立项随意性和受利益驱动安排立法项目的偏向性。

其次,除继续推行现有的选题立项制度外,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方式了解群众的立法倾向,并在立法计划中加以及时补充和调整,使立法计划更加科学可行。

第三,人大应将立法计划公示于众,使群众了解本地区的状况,从而保证群众自立项开始就能自觉而便捷地参与到立法中来。

二是完善重要法规草案公布和座谈会制度。

对于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使人民群众对草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能直接陈述意见,提出建议,使立法机关能及时吸收各种好的意见、建议,然后将其转化为立法成果;使制定的法规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

同时,根据立法需要,邀请与草案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座谈,鼓励座谈人员积极阐述观点,特别是对一些难点、焦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这样做可以拓宽立法机关的视野,吸收好的建议,及时对草案进行补充、完善,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方达成共识,协调矛盾。

三是拓宽起草主体。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其对实际工作中需要规范的事项有亲身体验和感受,参与起草有利于地方法规条文的具体性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但另一方面,也易使其更多地考虑到有利于本部门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事项,而忽视甚至不去考虑如何更好地服务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草案在不同程度上显示出部门色彩。

因此,对一些较重要或涉及部门较多的地方法规,可以拓宽起草主体,例如委托专门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这些机构和人员与规范事项和部门无直接利害关系,加之具备相应的业务素养,对编制草案的体例和内容可能更能体现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四是建立和完善立法听证会制度。

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说,听证作为一项制度,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听证是民主进程的产物。

它的基本出发点是:凡是有权的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决定,就应当听取可能因此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举办听证会不仅顺应民
意,也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

对于那些与广大群众关系密切,涉及人民群众重要利益且存在较大分歧的立法事项,应当客观地选择不同意见的群众参加听证会,通过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辩论,使各种不同意见都能比较充分地反映和表达出来,有利于地方立法机关直接获得最新信息、资料和证据,从而认清事实,作出较为科学的决策。

五是建立和完善旁听制度。

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应当鼓励和允许人大代表和普通公民参加旁听,使他们了解法规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及时发表真实的意见和建议,供地方立法机关参考。

建立公民旁听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一,可以让公民真实地感受到自己行使立法的权利;其二,可以使公民更加了解人大的性质、地位和工作,拉近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其三还可提高公民接受法制思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学法守法;另外,对于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地方立法机关工作的开展,顺利实施法规、规章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实际上是立法民主化的必然结果。

发扬广泛的民主,听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社会各层面的监督,既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和法治信心的较好方式。

同时,也可以为保障地方法规有效实施,保障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推进依法冶国进程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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