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流程与具体操作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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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流程与具体操作
一、认定依据
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3、《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5、《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6、《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
二、市认定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下,由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形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专家库),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为组长单位。
三、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审查制度
1、认定审查流程
审查流程包括:申报、初审、认定审查
(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企业申报;
(2)初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送区县经委初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市属企业送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初审;
(3)认定审查: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审查制度,包括抽样检测、专家现场踏勘与评审。
每年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3月底(送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截止日期每年3月31日),6月底完成认定;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8月底,12月底完成认定,具体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为保证认定审查质量,每次认定企业为3-4家。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图
2、企业申报提供材料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除电厂),材料一式六份:(1)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
(5)产品工艺流程图(新产品须有国标、行标、地标等标准);
(6)原(材)料配比表,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原材料收料、出料台账,原材料采购进料汇总表,产品耗料汇总表,产品产值产量汇总表;(具体记录格式按照样板记录)
(7)利用资源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市级以上含市级);
(8)主要生产设备、计量申报的计量检定报告;
(9)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等),特殊行业环保、安全有关证明等。
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采矿选矿废渣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预评估:
(1)原材料来源,质量性能;
(2)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采矿选矿废渣粒径级配、粉含量、泥含量等质量指标的测定与控制;
(3)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采矿选矿废渣的相关标准。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电厂(机组):
(1)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报表(可从网上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5)并网调度协议;
(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7)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垃圾(含污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采购销售合同;
(8)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认定审查
包括抽样检测、专家现场踏勘和评审。
(1)抽样检测
由市认定委员会委托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产品进行抽样编号,送予符合条件的指定专业检测机构(形成指定的固废掺加量专业检测机构库),对产品废渣掺入量进行测试。
1)废渣掺入量检测方式
采用资料证明与现场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2)废渣掺入量检测依据
本市相关标准,若地方标准尚未正式颁布,则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和方法。
3)废渣掺入量检测机构要求
固废掺入量检测资质通过CMA计量认证
4)抽样检测的原理
通过测定产品及各原材料中氧化物的质量百分数,根据各原材料的掺量与其氧化物的质量百分数在产品中的相关性,计算出各原材料的掺量;若产品中含有特征组分,可采用特征值法测定该特征组分的掺量。
5)相关检测设备
XRD荧光分析仪:分析样品的化学成分,可测定元素近100个,稳定性和精度较高。
(2)专家现场踏勘和评审
1)评审程序:①企业自我情况介绍;②专家提问与答疑;③专家讨论评估打分,形成评审意见与建议;④宣布评审意见。
2)评审内容:①综合利用基本条件;②废渣掺加量;③生产条件;④质保体系。
资源综合利用评审打分表
(3)评审费用
由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承担,并由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出具专家评审费发票。
认定审查专家现场评审评分90分以上,且废渣掺入量达到相关政策规定要求,予以认定;
未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由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公示与公告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对审定合格的企业,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和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协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备案,并在网站公告结果。
5、颁发认定证书和告知书
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和告知书。认定证书的副本上注明利用资源的名称、占产品原料比重、产品名称等内容,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四市认定委员会抽查评估制度
每年市认定委员会组织对认定企业抽查评估,单位抽查面不少于已通过认定企业的30%。抽查评估时间为每年6月-7月,具体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抽查评估工作包括确定企业名单确定;现场检查;抽查工作总结与情况通报、公示三个步骤。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抽查与评估工作步骤
1、抽查企业名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