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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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
将不属于建设项目开支的费用从建设项目中开支,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将项目建设资金已担保或借款的方式将工程建设资金挪用;将应拨付到建设项目的资金不拨付到建设项目,滞留建设资金。
这些做法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挤占的建设资金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建设成本中扣除,并收回占用的资金;对挪用的建设资金要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滞留的建设资金要限期拨付到位。
2、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同比例到位
地方配套资金不能按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比例到位,有的甚至项目基本完工时还不能到位。主要原因为为:一方面,地方财政紧张,客观上给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带来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重视,过分依赖中央财政。
这些做法违反《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影响了项目按计划实施、改变了原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和影响结余资金分配。
3、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管理使用建设资金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未批复就下达投资
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开工条件不具备,就开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不完全依据合同,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全等。对这部分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对能纠正的要求纠正,对不能纠正的,要求以后注意。
4、水利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户存储,并将部分建设资金转为定期存款。
5、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违反《现金管理条理》。
(二)基本建设支出及概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设计变更未经批准
项目设计变更和增加建设项目未报有关部门审批。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1999]139号)的有关规定。要求项目法人抓紧报有关部门审批。竣工决算审计时,未经有关部门,不得列入工程投资。
2、预备费动用未经批准
项目法人擅自使用预备费,违反了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列的金额之内”的规定。处理意见是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使用的预备费办理补报批手续,今后要严格执行预备费要先批后用的规定。
3、改变建设内容
将批准的建设内容改变,违反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
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1998】350号文)“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严禁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规定。
4、基本建设支出控制不严
主要表现工程项目超概算,管理费控制不严,超支较多。处理意见是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超概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批复程序;建管费超支要求项目法人对超支原因进行一次分析总结,找出症结所在,对不属于规定开支范围的支出,铺张浪费的支出,必须剔除,对确属客观情况造成的超概算,应完善必要的审批程序,要求项目法人制订必要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严格的措施,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
5、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
6、系统内关联公司分包,追加工程价款形成关联公司利润、未足额用于项目。
(三)竣工决算中存在的问题
1、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37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规定的期限为“大中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规定期限为1个月”。
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目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2、不以批准的概算作为依据,编制主体不是项目法人。
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规定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为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概(预)算,编制主体为项目法人。而有的单位不按此规定,以内部管理需要的执行概算为竣工决算编制依据,以现场管理机构作为编制主体。
3、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作用不能发挥。
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规定了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物资等专门人员,组织专门班子共同完成此项工作,而在实际工作中大多只有财务人员编制竣工决算。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主管部门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中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的培训指导不够,不按规定及时同项目法人核对投资下达和基建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