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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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建标145-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
被接收儿童accepted children
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3.3
儿童家庭寄养family foster childen
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4
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
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3.5
寄养儿童children in foster care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3.6
助养sponsorship
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
3.7
收养adoption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与儿童福利机构被监护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3.8
收养人adopter
依法领养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3.9
被收养人adoptee
由收养人依法收养、不满14周岁的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
3.10
孤残儿童护理员orphans and disabled children care workers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建标145-2010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的需要,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为1:1。
4.5 有条件的机构宜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取得相应资质。
5 人员要求
5.1 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5.2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5.3 孤残儿童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资格
证书。
5.4 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
6 机构管理要求
6.1 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宜建立服务标准体系。
6.2 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6.3 应建立捐赠管理制度。
6.4 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措施,开展安全培训,定期演练。
6.5 应建立设施、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管理制度。
6.6 应建立外包服务合同管理和监督机制。
6.7 应建立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岗位资质审核制度、职业健康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6.8 应建立档案和儿童户口管理制度。
7 儿童管理要求
7.1 入院管理
7.1.1 入院儿童应有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
7.1.2 儿童入院后,应为其拍照、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审核证明材料、登记;应为入院儿童起名、建档,发布寻亲公告。
7.1.3 办理户口。
7.2 收养管理
机构应提交相关证明、记录,并为儿童办理户口转出手续。
7.3 家庭寄养管理
7.3.1 机构应审核寄养家庭的户口、住所、收入、健康状况、年龄、文化程度等,并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合格后与寄养
家庭签署寄养协议。
7.3.2 机构应定期对寄养家庭培训、考核、评估,探访寄养儿童。
7.3.3 机构应建立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档案,内容包括文字、照片、影像资料等。
7.4 助养管理
机构应审核助养个人、社会组织的有效证件,审核合格后,确定助养形式、对象,签订助养协议。
7.5 死亡管理
7.5.1 儿童死亡应由机构内医生或社会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
7.5.2 遗体应按相关规定处理,注销户口。
7.6 儿童成长档案管理
儿童成长档案应1人1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a)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
b) 登记表、体检表、观察期记录、照片和寻亲公告复印件;
c) 养育、医疗保健、康复和教育等文字、照片和影像记录资料;
d) 转出资料或死亡证明。
8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8.1 环境
8.1.1 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建标145-2010第4章的要求。
8.1.2 室外环境应符合建标145的要求。
儿童室外活动场
所应按4 ㎡~5 ㎡/床核定;地面应设置塑胶地坪和防护设施,配置各种游戏、娱乐设施。
有条件的可建造多功能运动场以及儿童戏水池。
8.1.3 应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9和GB 2894的要求。
8.1.4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8.1.5 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8.1.6 室内空气应符合GB/T 18883的要求,应保持空气清新,温度、湿度适宜,整洁、无异味。
8.1.7 室内噪音应符合GB 3096-2008中0类要求。
8.2 设施设备
8.2.1 应有与服务配套的活动室(场所)、食堂、餐厅、盥洗室、洗衣房等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应配备与服务相关的医疗保健、教育、康复、娱乐、安全防护、消防等设备,并满足:
a) 活动室(场所)地面应采用地板或地垫;应光线充足,配有的教育、康复、娱乐用品应使用环保材料,家具、各种设备应无锐角,窗户、阳台处应有防护设施;应设壁橱或贮物架。
e) 食堂、餐厅应布局合理、干净整洁,桌椅齐备。
f) 盥洗室应根据儿童年龄段配备适合的设施设备;卫生间及浴室应地面平坦、防滑,配有防滑垫;浴室应有温湿度、取暖、排气设备;卫生间应有大小坐便器,男女应分开;应配有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蹲式便器和扶手。
g) 洗衣房应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设洗涤、烘干、整理区域。
8.2.2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9 安全要求
9.1 安全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标志明显。
消防栓、灭火器材标志清楚、完好、有效。
9.2 活动室(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材料,墙壁边角处应做钝化处理。
9.3 玩具、器具及家具应符合环保要求,定期清洁、消毒,安全防护措施齐备。
9.4 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5 应按操作规范安全使用轮椅、约束带、假肢、矫形支具等辅助器具,应定期消毒、维护和更换。
9.6 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9.7 医疗护理过程中,应执行巡视、查对制度,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
9.8 院内感染控制按10.2.5执行。
9.9 异物吸入、烫伤、摔伤、交通等意外伤害发生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9.10 水、电、气、暖设备应标识清楚,规范操作。
9.11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安全规定,警示标识清楚。
10 服务内容与要求
10.1 生活照料
10.1.1 卫生照料
10.1.1.1 沐浴:
a) 新生儿应每日1次;
b) 冬季应每周1次~2次,春秋季应每周2次~3次,夏季应每日1次;
c) 污染后应及时沐浴。
10.1.1.2 口腔应每日清洁。
10.1.1.3 理发应每月1次,发型应平整美观。
10.1.1.4 指(趾)甲应每周修剪1次,指(趾)甲修剪后应光滑平整。
10.1.1.5 更衣应及时,服装应适季、合体、舒适、整洁、无破损,扣(带)齐全。
10.1.2 晨/晚间照料
10.1.2.1 晨间照料
a) 应在起床1小时内测量体温,观察儿童的皮肤和精神状况,并记录;
b) 应督促自理儿童穿衣、叠被、大小便、洗手、刷牙、洗脸和梳头;
c) 应协助部分自理儿童穿衣、叠被、整理床铺和大小便。
应准备洗漱用具用水,指导、协助其完成刷牙、洗脸、洗手和梳头;
d) 应为不能自理儿童、特殊口腔疾患和术后需要口腔护理的儿童做口腔护理;
e) 应为婴幼儿及不能自理儿童换尿布、清洗外阴、穿衣、叠被、洗脸、洗手和梳头等;
f) 应为有特殊身体功能障碍的儿童准备辅具,如坐姿椅、站立架等。
10.1.2.2 晚间照料
a) 应在儿童入睡前关上门窗,拉好窗帘,调整室内温度、
照明,根据需要铺防水垫;
b) 应督促自理儿童睡前清洁、铺被、脱衣和整理衣物;
c) 应协助部分自理儿童准备洗漱用具及温水,指导睡前清洁,铺被、脱衣和整理衣物;
d) 应为不能自理儿童做睡前清洁,换尿布,铺被、脱衣、整理衣物和盖被;
e) 应为特殊身体功能障碍儿童整理收拾辅具。
10.1.3 睡眠照料
10.1.3.1 就寝前应有人陪护,宜讲故事或放轻缓音乐。
10.1.3.2 应拉好床栏,为有癫痫史的儿童加装床档,对兴奋躁动儿童采取保护性措施。
10.1.3.3 应定时巡视,观察儿童身体、睡眠状况和环境变化,及时调整不良睡姿,如有身体不适儿童,应报告医生,遵医嘱处理。
10.1.3.4 应定时叫醒儿童入厕,及时更换尿布。
10.1.4 进食照料
10.1.4.1 配餐应营养均衡,按儿童生长阶段添加辅食,进食定时、保量。
10.1.4.2 餐具应1人1碗(瓶)1勺(筷)1巾。
10.1.4.3 进食前后应提醒或协助儿童洗手,餐后应清洁口腔。
10.1.4.4 喂奶时应抬高婴儿头部,喂奶后将婴儿竖直抱起轻拍背部,宜采用侧卧位。
10.1.4.5 喂食速度宜慢,提醒儿童细嚼慢咽。
10.1.5 饮水照料
10.1.5.1 应按年龄及个体需求提供水量和次数。
10.1.5.2 饮水具应1人1杯(瓶)1巾。
10.1.6 排泄照料
10.1.6.1 应培养幼儿定时坐盆排便习惯,指导女童生理期使用卫生用品。
10.1.6.2 应及时更换尿布,清洁皮肤。
10.1.6.3 应观察大小便的性质、颜色、次数、量和形状。
10.1.6.4 用具应随时清洗,消毒备用。
10.2 医疗保健
10.2.1 体检
10.2.1.1 儿童入院时应隔离观察,全面体格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到三级医院检查。
10.2.1.2 应根据儿童各年龄阶段的生长发育规律定期体检。
6个月内应每月体检1次;6个月~12个月应每3个月体检1次;12个月~36个月应每6个月体检1次;36个月以上应每年体检1次。
体检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头围、胸围、坐高和血常规。
10.2.2 保健
10.2.2.1 应根据儿童各年龄阶段的生长发育规律,在定期体检的基础上进行生长发育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育水平、生长速度和匀称程度。
10.2.2.2 应定期进行免疫接种。
10.2.2.3 儿童每日日光浴不应少于30min,不应强光直射。
10.2.2.4 应指导合理喂养营养失调患儿。
10.2.2.5 有特殊需要的患儿,应分析病因,合理用药,辅助以食疗。
10.2.3 诊疗
10.2.3.1 疾病救治应按诊疗技术规范执行。
10.2.3.2 必要时转医疗机构救治。
10.2.4 护理
10.2.4.1 儿科疾病护理应按儿科专科护理常规执行。
10.2.4.2 手术患儿应补充营养,观察患儿生命体征、伤口情况,应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10.2.5 院内感染控制
10.2.5.1 应对院内感染进行监测,定期对空气、物品、人员进行采样和检测。
10.2.5.2 应根据传染病类型,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10.2.5.3 应根据需求选择使用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定期消毒。
10.3 康复
10.3.1 脑瘫儿童宜采用引导式教育、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认知治疗和感觉统合等康复训练。
10.3.2 智障儿童宜采用早期启蒙教育、作业治疗、认知治疗、语言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教育,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为主。
10.3.3 自闭症儿童宜采用感觉统合训练、音乐疗法、行为治疗和特殊教学等方法。
10.3.4 听力残疾儿童宜早期佩戴辅助器具开发听力、触摸感觉等。
应通过佩戴人工耳蜗、助听器,语言训练,掌握发音技巧。
10.3.5 应对唇颚裂术后儿童进行疤痕按摩和早期语言康
复训练。
10.3.6 盲童宜采用认知和智力训练为主。
10.3.7 其他残疾或复合残疾儿童,应有与之相对应的康复措施及实施。
10.3.8 应在康复专业人员指导下,选配康复辅助器具,指导儿童使用康复辅助器具和进行适应性康复训练。
10.4 教育
10.4.1 应根据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开展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
10.4.2 生活技能养成教育应注重培养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培训应与特殊教育及康复训练相结合。
10.4.3 职业教育应根据儿童的残疾、智力、能力和兴趣等,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规划的培养。
应鼓励适宜儿童接受职业教育,协助就业服务。
10.5 社会工作
10.5.1 应关注儿童特点与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协助儿童实现养育环境的良性互动,预防和解决儿童成长中的问题,促进儿童良好发展。
10.5.2 应为机构内工作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支持。
10.5.3 应协调、组织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