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导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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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导师管理条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学业导师管理条例第一条围绕大学生人文素养、职业意识、就业能力、创业韧性的前瞻性培养与铸就,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为规范我校学业导师制建设,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能力培养、创业就业能力提升负有指导责任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被聘用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课外培养计划,熟悉本专业的社会需求、学生的就业发展方向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含在读)、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四条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外培养计划以及就业发展方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增强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确立专业发展目标、制定近期和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明晰出国留学、考研、就业或创业的拼搏途径。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针对免修、免听、辅修、提前毕业等给
予指导;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创新发展;指导学生见习、实习、应用性训练,学校鼓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在二、三年级提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实验等相关准备。
(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全面参与教学设计、实验设计、教学评估、教学研究、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鼓励学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教学、教研活动与课题研究。
(五)充分发挥教学促进学生志愿团的作用。通过学生会组织建立的教学促进学生志愿团,以学生宿舍为单元,1个宿舍确定1名学生骨干作为学业导师的助理,依靠该助理的带动、督促,推进学业帮扶、教学设计、创新训练、科技活动等相关工作的落实。
(六)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直接或通过学业导师助理,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专业课程学习的主动性;特别是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重点帮助,制定课程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第五条符合学业导师任职资格的我校专、兼职教师均可申请担任学业导师,由学院聘任,连同学业导师确定的助理一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聘用单位可以从本学院专任教师中选聘学业导师,也可以从其他学院、机关处室选聘。跨单位选聘的,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学生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择或组织委派的方式进行。学校鼓励实行学业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
第八条学业导师的选聘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学校实施全程导师制,负责指导学生的大学全程学习,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研究确定。
第九条担任学业导师的本专业专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20人,兼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10人。
第十条学院要从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学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受学院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并暂缓岗位晋升和聘任。
第十二条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平均每两周至少1学时,每学年指导不少于20学时。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学生学业规划书上记载。学业导师可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微信、QQ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
第十三条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学校组织检查三部分构成,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学院组织完成。学业导师考核办法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备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优秀学业导师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学业导师由学校相关部门从学院推荐的优秀名单中复评产生。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优先予以考虑。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职称评审延迟一年。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