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法规与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生产的商品独创的名称、包装、装潢,它在市场行销中已成为该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并与该商品的品牌形象联系在一起。
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装潢:
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近似:
近似是指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加以无碍大体的改变,沿袭其主要部分,致使与知名商品发生混淆,使购买者发生误认。主要部分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注意的部分。判断是否作近似使用,须分析在客观上是否会使购买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有发生误认的可能,因而应通体观察、综合比较其主要部分,并考量一般的人用普通注意力是否足以发生混淆、误认而认定。
知名商品: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一般来讲,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相关案例:
北京庆丰包子铺诉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上诉案
(2014)鲁民三终字第43号
……
关于济南庆丰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商标为繁体庆丰文字商标及简体老庆丰文字拼音商标,济南庆丰公司的企业字号“庆丰”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其次,北京庆丰包子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商标在济南庆丰公司使用庆丰作为企业字号时在山东及济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济南庆丰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攀附北京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欠当,应予纠正。……
烟台华夏御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
……
关于被告华夏御园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夏”文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本案中,“华夏”系原告中粮集团在葡萄酒产品上较早注册、长期使用的注册商标,被告华夏御园公司作为长期经营葡萄酒业务,与中粮集团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对上述情况理应知晓。而被告华夏御园公司在注册含有“华夏”文字的企业名称后,不但不在经营过程中对原告的“华夏”商标予以规避,反而在其商品上以醒目颜色大号字体突出使用“华夏”,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华夏御园公司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夏”,并在实际使用中突出“华夏”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其与“华夏”商标、中粮集团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误认,结合涉案葡萄酒瓶贴上使用大幅长
城图案的行为,被告华夏御园公司显然具有攀附原告中粮集团商品声誉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祺福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4)杭滨知初字第286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洁柔公司享有的第3423690号注册商标为“洁柔及图形”、第1244448号注册商标为“洁柔JIEROU及图形”,其中“洁柔”、“洁柔JIEROU”分别为上述商标的主要部分。经商业经营中的反复宣传、使用,上述商标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祺福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将“柔洁ROUJIE”文字及三叶草图形组合作为商标标识,其中“柔洁ROUJIE”系该标识的主要部分,将该标识与原告第3423690号、第1244448号注册商标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比对,考虑到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抽纸产品施以的注意力程度等因素,两者在商标的主要部分上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
乌鲁木齐楼兰红酒业有限公司、新疆天路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吐鲁番楼兰红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2013)新民三终字第00044号
本案中,楼兰公司商标中具有显著性且起主要辨识作用的构成要素为“楼兰”二字,而被诉侵权葡萄酒产品外包装及瓶贴上均以较大字体突出使用“楼兰红”企业字号,起主要辨识作用的核心词汇仍是楼兰。楼兰公司涉案商标“楼籣LOULAN及图”为驰名商标,在葡萄酒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乌鲁木齐楼兰红公司、吐鲁番楼兰红公司的上述突出使用行为,易造成消费者对二者产品的混淆及误认,其行为属于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搭便车”行为,侵犯了楼兰公司的商标权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楼兰公司葡萄酒产品的名称、包装相似,造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楼兰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为“楼籣古堡”,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为“楼兰红古堡”,二者名称相似,且二者大古堡葡萄酒产品的外包装、瓶贴及瓶身的材质、颜色、设计样式特征以及小古堡葡萄酒酒瓶瓶贴均极为相似,以相关公众在二者隔离状态下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足以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故被控葡萄酒产品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的不正当竞争产品,本案乌鲁木齐楼兰红公司、吐鲁番楼兰红公司、天路鑫公司生产销售上述葡萄酒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乌鲁木齐楼兰红公司网站宣传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乌鲁木齐楼兰红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称吐鲁番楼兰红公司系其生产企业以及标注的QS编号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