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管理相关政策与法规.ppt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 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 机构批准书。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决定。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相关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程序
机构管理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医院工作制度
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管理 护士管理 乡村医生管理
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管理
执业医师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 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 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有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常 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 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除本条第三款规定 的情形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职称 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 床工作;或者取得医士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从事8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有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 居民身份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 得合格证书。
医疗服务管理相关政策与法规
一、医疗服务管理法律体系
医疗服务管理法律体系
法法规规 律规章范
性 文 件
wenku.baidu.com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技 术 管 理
行 为 管 理
血 液 管 理
临 床 药 事 管 理
服 务 管 理 法 律 体
系
机构管理
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 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八)离休、退休的医务人员未取得原单 位同意的;
(九)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 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十)被开除公职或者擅自离职的人员。
在城市市区和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除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临床药事管理
临床药事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管理
(一)设置审批
审批权限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床位不满100张的一级综合医 院,床位不满80张的一级中医医院、专科 医院;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 学科研、教学和计划生育机构在本 机构业务范围之外需开展诊疗活动 的,由其所在的市、县(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审批。
审批条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员; (三)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 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 务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 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 (所);
(六)市专科防治院; (七)150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疗养院; (八)市急救站、市临检中心; (九)部、省、市、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等医 疗机构。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 设置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行为管理
行为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处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行为管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有关规定
血液管理
血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江苏省献血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一)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省专科防治院(所); (三)15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 、疗养院; (四)急救中心、省临检中心等医疗 机构。
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 院和专科医院的设置,由省人民政 府中医行政部门审批。
执业医师管理相关配套文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执业医师执业注册范围
医务人员岗位职责
人员管理
护士管理
护士管理办法(条例)
人员管理 乡村医生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项目
技术管理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江苏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
少数有专长而不具备本条第一 款第二项或者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条 件的个人,向县(市、区)、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诊所 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经审核同意 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
审批程序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 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 其他手续。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康复医院、 县(市)专科防治院(站)、一级妇幼保健 所(站);
(三)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 的卫生院;
(四)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市 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
(一)诊所、不设床位的卫生院; (二)门诊部、护理站(院); (三)区属设床位的卫生院; (四)100张床位以上的卫生院、 一级综合医院;床位在80张以上的一 级中医医院;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决定。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相关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程序
机构管理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医院工作制度
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管理 护士管理 乡村医生管理
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管理
执业医师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 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 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有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常 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 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除本条第三款规定 的情形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职称 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 床工作;或者取得医士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从事8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有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 居民身份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 得合格证书。
医疗服务管理相关政策与法规
一、医疗服务管理法律体系
医疗服务管理法律体系
法法规规 律规章范
性 文 件
wenku.baidu.com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技 术 管 理
行 为 管 理
血 液 管 理
临 床 药 事 管 理
服 务 管 理 法 律 体
系
机构管理
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 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八)离休、退休的医务人员未取得原单 位同意的;
(九)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 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十)被开除公职或者擅自离职的人员。
在城市市区和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除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临床药事管理
临床药事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管理
(一)设置审批
审批权限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床位不满100张的一级综合医 院,床位不满80张的一级中医医院、专科 医院;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 学科研、教学和计划生育机构在本 机构业务范围之外需开展诊疗活动 的,由其所在的市、县(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审批。
审批条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员; (三)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 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 务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 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 (所);
(六)市专科防治院; (七)150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疗养院; (八)市急救站、市临检中心; (九)部、省、市、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等医 疗机构。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 设置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行为管理
行为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处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行为管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有关规定
血液管理
血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江苏省献血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一)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省专科防治院(所); (三)15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 、疗养院; (四)急救中心、省临检中心等医疗 机构。
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 院和专科医院的设置,由省人民政 府中医行政部门审批。
执业医师管理相关配套文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执业医师执业注册范围
医务人员岗位职责
人员管理
护士管理
护士管理办法(条例)
人员管理 乡村医生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项目
技术管理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江苏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
少数有专长而不具备本条第一 款第二项或者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条 件的个人,向县(市、区)、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诊所 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经审核同意 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
审批程序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 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 其他手续。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康复医院、 县(市)专科防治院(站)、一级妇幼保健 所(站);
(三)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 的卫生院;
(四)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市 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
(一)诊所、不设床位的卫生院; (二)门诊部、护理站(院); (三)区属设床位的卫生院; (四)100张床位以上的卫生院、 一级综合医院;床位在80张以上的一 级中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