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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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承担科技企业成长期天使投资的作用而设立。
第三条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服务创新、促进创业、滚动发展”的原则。
二、资金的来源、用途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孵化资金的来源:
1、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2、孵化资金的增值部分;
3、其它各类社会资金。
第五条孵化资金支持对象为固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及中心分园区内的入孵企业。主要用途为:
1、落实科创中心有关优惠政策;
2、支持入孵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过程等;
3、项目评估、咨询及有关表彰奖励等费用。
第六条孵化资金采取下列支持方式:
1、周转使用:为企业技术、产品开发提供一年期内的小额短期借款;
2、融资担保:为企业一年期内的银行贷款提供资金担保;
3、贷款贴息:鼓励企业经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业化进程;
4、无偿资助:支持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产品试制、产品检测、市场准入认证等费用的补助;
5、资本金注入:对创新起点高、市场竞争力强,可在短期内实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作为资本金投入。
三、管理职责
第七条科创中心职责:科创中心承担孵化资金的管理工作,依照孵化资金管理制度,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并提出孵化资金安排建议,签订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实施和孵化资金使用进行监理,对入孵企业建立信用考评体系,建立入孵企业信誉等级制;执行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孵化资金项目监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八条设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分管局长、计财科、高新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