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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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

2、国务院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农村小水电的开发建设未专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程序,各地只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来套用,可能是理解的不同,目前全国各地执行的审批流程不尽相同。

3、审批程序过于复杂,由于未对不同的规模采用不同的要求,全都一视同仁,这就造成那些小小型水电建设项目的审批成本比例过高,加上个别部门在审批水电建设项目时认为是暴利项目、有利可图,存在乱搭车收费现象,更使投资者产生抵触情绪。

4、部份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发展地方经济,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如所谓的先上车后补票。

5、由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投资者对水电项目报批程序不太了解,也不重视,认为能省点钱就尽量省点,不清楚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水电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抱有侥幸心理。

下面笔者就根据多年从事农电工作实践经验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谈谈水电开发建设审批流程,仅作为学术研讨。

一、水能资源开发申请和水电站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根据《水法》第二、六、七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取得批准后依法开发水能资源。

要求开发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同时需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开发建设水电项目的审批依据,根据《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出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规划的,必须按规定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审查通过后,为方便其开展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批复或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证。目前有些地方已实行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制度,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要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开拍卖程序中取得。

二、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根据《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规定,水电站建设业主在取得水资源开发许可批复后,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综合规划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建设业主在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时,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召开评审会,对《洪

水影响评价报告》给予审查批复,在根据评审结论对防洪产生影响程度,看是否给予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不具备办理同意书的,要说明原由,提出存在问题及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意见,业主可根据批复情况,对建设项目作恰当调整。

三、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的规定,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两个同意书”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经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组意见及经审定的报告书等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修建水电站工程,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修建水电站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环评、土地征用等手续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后作出审查批复。

五、水电站建设项目其他审批项目:

水电建设项目在办理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后,应根据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审批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预)批手续。一般需办理以下几种审批手续:

1、选址意见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水电建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规定,因此水电建设业主应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选址意见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的有关审批手续。

2、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水电建设业主在开发建设水电工程时,应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手续,在取得预审意见后,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资源开发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有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纳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审(预)批:

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土地的,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能资源开发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用地的审(预)批手续。

4、水电站建设项目林地征(占)审(预)批:

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林地的,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资源开发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林地征(占)用的审(预)批手续。

六、水电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计划部门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清楚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是国家实行产业宏观调控的部门,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以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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