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基本标准——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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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基本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
1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必须遵照本标准执行;在一般乡镇编制总体规划宜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总体规划,除遵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阶段成果
2.1 一般规定
2.1.1总体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技术文件为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调研报告)。
2.1.2本标准将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现状调研阶段、纲要阶段、评审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
2.1.3所有阶段的成果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2.1.4规划文本、图纸应装订为一册,附件(规划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装订为一册。
2.1.5所有阶段都必须提交相应成果的电子文档(CAD、PSD、WORD文件)。
2.2现状调研阶段
2.2.1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汇编。
(2)现状调研报告。
2.2.2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土地使用现状图。
(3)用地分析图(含重点地段调查分析图)。
(4)城市建设用地评价图。
(5)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实施评析图
(6)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主要为综合交通、电力、给水、环卫、防洪等)。
2.3纲要阶段
2.3.1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框架性意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审查通过并报城市人口和用地专题批准后,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2.3.2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2)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4)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8)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3.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时应作多方案比选。
2.3.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和图纸两部分。文字应由纲要和纲要说明组成。纲要应简明扼要。
2.4 评审成果阶段
2.4.1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应是:综合研究市域城镇体系、合理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
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2.4.2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阶段工作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以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为依据,在收集基础资料、进行现状调查基础上,进行分析预测,确定各专业规划的目标、标准和所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2)以土地利用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为基础,进行总体布局方案比选,听取各方意见,提出推荐方案;
(3)在总体布局推荐方案基础上提出各专业规划方案;
(4)提出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5)综合、协调总图和各专业规划;
(6)制作规划成果,绘制图纸,编写有关技术文件;对成果检查、校对、审核、交付、验收、上报、归档。
2.4.3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2)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3)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4)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5)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7)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8)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9)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10)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11)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12)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13)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14)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15)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16)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17)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18)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2.4.4成果形式
(1)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文件及图纸两部分。
(2)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采用条文形式写成。文本格式和文字应规范、准确、肯定,利于具体操作。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规划说明的内容包括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2.4.5送审稿审查后,按甲方提供的审查意见和公示意见汇总,编制正式成果。
2.5正式成果阶段
2.5.1正式成果阶段应提交以下内容(详见第三章)。
(1)规划文本。
(2)规划图纸(含市域城镇体系、中心城区)。
(3)规划附件(含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相关专题研究、技术审查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