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悦悦事件谈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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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案件法律分析(3篇)

小悦悦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附近发生一起车祸。

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被两辆卡车先后碾压,经过18名路人路过却无人施以援手,最后被一对夫妇救助。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小悦悦事件”。

二、案件概述1. 车祸发生:2011年10月13日,小悦悦在广佛五金城附近被两辆卡车先后碾压。

2. 路人冷漠:18名路人路过小悦悦身边,却无人施以援手。

3. 救助者出现:一对夫妇在目睹小悦悦被碾压后,立即上前救助。

4. 小悦悦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悦悦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离世。

三、法律分析1. 被害人权益保护(1)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两辆卡车司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两辆卡车司机应对小悦悦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 救助者权益保护(1)见义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案中,救助小悦悦的夫妇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2)免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救助者在小悦悦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路人责任(1)道德责任:根据我国传统美德,路人见到他人遭遇危险时,应当伸出援手。

本案中,18名路人的冷漠行为违背了道德规范。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路人对小悦悦的冷漠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损害,但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

引发道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引发道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面对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时,往往陷入两难境地。

以下将以一起“见义勇为”事件为例,分析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案例:某城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失控的汽车冲向路边行人。

路人甲见状,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试图将行人推开。

然而,由于车速过快,甲未能成功,行人被撞成重伤。

事后,甲因救助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同时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调查。

二、案例分析1. 道德角度从道德角度来看,甲的行为体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即在面对危险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救助他人。

这种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提倡和发扬。

在道德层面,甲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2. 法律角度从法律角度来看,甲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甲在救助过程中未能成功,导致行人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3.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本案中,甲的行为在道德层面值得赞扬,但在法律层面却涉嫌犯罪。

这反映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甲的“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其行为在法律上却构成犯罪。

这种冲突使得甲陷入了两难境地。

4. 平衡道德与法律为了平衡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立法层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设立专门的条款,对因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司法层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行为动机、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到宽严相济,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对道德行为的尊重。

三、结论道德与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道德与法律冲突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行为动机等因素,做到宽严相济,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对道德行为的尊重。

小悦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小悦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小悦悦案例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小悦悦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

一名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随后被第二辆面包车碾压。

在长达七分钟的时间内,有多名路人路过,但无人伸出援手。

最终,一名拾荒老人将小悦悦扶起,但为时已晚,小悦悦因抢救无效死亡。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本案中,小悦悦的父母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

然而,小悦悦的父母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在场,且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小悦悦的伤势加重,最终死亡。

因此,小悦悦的父母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2.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面包车司机和碾压小悦悦的第二辆面包车司机均存在过错,应对小悦悦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救济对于小悦悦的死亡,其家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小悦悦的家属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四、案件处理及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面包车司机和碾压小悦悦的第二辆面包车司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悦悦家属经济损失。

从小悦悦事件看道德法律化

从小悦悦事件看道德法律化

从小悦悦事件看道德法律化摘要:小悦悦事件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诸多反思,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来看,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的道德。

小悦悦事件中所存在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触犯到了公众的道德底线,具备了通过立法去禁止的可能。

此事件证明当前我国推行道德法律化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小悦悦事件;道德;法律;道德法律化两岁的小悦悦在广东佛山先后被两辆过往车辆碾压,此后经过事发地的18 名路人却都没有对她进行救助,反而装作视而不见,漠然而去。

后来一名拾荒阿姨搭救了小悦悦并将她送到了医院,然而错过抢救时机的小悦悦还是离开了人世。

无疑,对于那些曾经先于陈贤妹阿婆路过小悦悦但却没有伸出援手的人,必须要给予谴责,但是比谴责更重要的,是要弄明白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

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人担心是骗局;有的人担心出手救人反而会被当成是肇事者从而被赖上;更有的人,他们不去帮助倒在地上的小女孩也许仅仅是源自心底的冷漠,既然事不关己,那就置身事外。

需要承认的是,从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来看,见义勇为的成本确实太高了。

无论是公益、慈善、还是救人,都有可能面临着让人非常尴尬又无奈的境地。

学雷锋做好事的风潮席卷神州大地的时代,争先恐后扶老人过马路的岁月,似乎都一去不复返了。

当然,尽管存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但我们不能放任自流。

如果一个社会中每当需要救助者出现时,公民的冷漠旁观成为主流,见死不救成为常态,这无疑是非常可怕的。

一个已经没有正义感存在的社会,自身又能存在多久。

那么,如何遏制这种道德泯灭的趋势,并引导人们从内心回归那曾经熟悉的见义勇为的年代。

小悦悦事件后,佛山市乃至广东省各界都开展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的讨论。

有人认为“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应该加强道德教育。

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但大多数人更倾向于前者,并认为法律和道德不能混为一谈。

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来看,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的道德。

道德法律案件及分析(3篇)

道德法律案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社会事件——“小悦悦事件”。

一名两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被第二辆车碾压后,又有18名路人经过,却无人伸出援手。

最后,一名拾荒老太将小悦悦抱到路边,但小悦悦已无生命迹象。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道德和法律问题的思考。

二、案件分析1. 道德层面分析(1)社会道德滑坡:从“小悦悦事件”可以看出,部分公民道德观念淡薄,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

这反映出我国社会道德滑坡的现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2)道德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多方面存在道德教育缺失,导致部分公民缺乏道德素养。

(3)社会风气影响:一些负面事件被放大,导致社会风气恶化,影响了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

2. 法律层面分析(1)法律责任认定:对于这起事件,肇事司机和第二辆车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路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道德领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以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3)执法力度加强:针对道德领域的问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案件启示1. 加强道德教育: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应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道德规范,规范公民行为。

3. 强化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对道德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媒体舆论引导:媒体应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总结“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道德和法律问题的关注。

在道德层面,社会道德滑坡、道德教育缺失、社会风气影响等问题亟待解决;在法律层面,法律法规完善、执法力度加强等问题需要重视。

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小悦悦事件”之我见

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小悦悦事件”之我见

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小悦悦事件”之我见作者摘要:“小悦悦事件”由于涉及法律缺失,人性冷漠等问题被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

其中涉及了法律与道德的协同与冲突问题。

本文从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等方面入手,分析找到其中法律与道德的较量。

并从法律的道德化以及道德的法律化为基本分析点探讨了在立法的过程中对道德元素的融合。

并结合事件进行深层分析,找到了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对于道德底线的设定等诸多立法方面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希望为今后的立法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并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小悦悦事件”;法律;道德Abstract: "Yue Yue incident" involving law missing human indifference have received extensive attention by the community. Which involves the collaboration and conflict of law and morality. Start from the cause of the incident, processes, results, analysis to find a contest in which law and morality. And from the law of morality and the moral law as the fundamental analysis point to explore the fusion of the moral element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Events combined with deep analysis, and found many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of China's legal system setting for the moral bottom line, combined with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put forward new legislative proposals,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future legislative system and avoid similar incidents.Key words: "Yue Yue event"; law; moral一、小悦悦事件中法律与道德的较量 22001.1小悦悦事件的回放1.1.1事件发生悦悦父亲王先生,来自山东,夫妇俩也在五金城17座开了间五金店。

法律压制道德的案例(3篇)

法律压制道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发生一起被车两次碾压,7分钟内无人施救的悲剧。

年仅两岁的女孩小悦悦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周围路人无人施救,最后被一名拾荒阿姨救起。

这起事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舆论纷纷谴责道德沦丧,呼吁加强道德教育。

二、法律压制道德的表现1. 法律缺失在这起事件中,虽然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这使得法律在道德层面无法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导致法律压制道德。

2. 法律执行不力虽然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这使得一些人在面临道德困境时,选择违法而不受法律制裁,进一步加剧了法律压制道德的现象。

3. 法律观念滞后在道德层面,人们普遍认为“见死不救”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然而,在法律层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使得法律观念滞后于道德观念,导致法律压制道德。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缺失导致的道德困境在“小悦悦事件”中,由于我国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一些人在面对道德困境时,选择了违法而不受法律制裁。

这导致道德观念在法律层面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加剧了道德沦丧的现象。

2. 法律执行不力导致的道德困境在“小悦悦事件”中,虽然警方对涉事司机进行了刑事拘留,但对周围路人的“见死不救”行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无法进行法律制裁。

这使得一些人认为“见死不救”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从而助长了道德沦丧的风气。

3. 法律观念滞后导致的道德困境在“小悦悦事件”中,由于我国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法律观念滞后于道德观念。

这使得一些人在面临道德困境时,选择违法而不受法律制裁,进一步加剧了道德沦丧的现象。

四、启示与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针对“见死不救”等道德困境,我国应完善法律体系,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对道德败坏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保障道德观念在法律层面的有效实施。

法律案例教训(2篇)

法律案例教训(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南海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小悦悦事件”。

一名两岁女童小悦悦在街头被一辆面包车碾压,经过两次碾压后,无人施救。

事后,又有18名路人路过,均未施以援手。

最终,一名拾荒老人将小悦悦抱到路边,但为时已晚,小悦悦因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指责路人冷漠,同时,也引发了对社会道德和法律责任碰撞的思考。

二、案例分析1. 社会道德的缺失“小悦悦事件”暴露出我国社会道德的缺失。

在事件中,18名路人目睹了悲剧的发生,却无一人伸出援手。

这种冷漠的态度反映出我国社会道德水平的低下。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却背离了这些价值观,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

2. 法律责任的缺失在“小悦悦事件”中,虽然肇事司机被依法逮捕,但其他路人并未承担法律责任。

这反映出我国法律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存在不足。

首先,现行法律对路人救助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救助行为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对于路人冷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宽松,使得部分人认为救助他人并非自己的义务。

3. 社会救助体系的不足“小悦悦事件”暴露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不足。

在事件发生后,尽管有关部门迅速介入,但由于救助体系的不完善,救援工作仍然存在困难。

这表明,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救援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三、案例教训1. 加强社会道德教育针对“小悦悦事件”,我国应加强社会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通过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渠道,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人们在面对困难时,能够勇于伸出援手。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小悦悦事件”,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路人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救助他人行为,给予法律保障,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救助行动中。

同时,对于冷漠行为,加大法律责任,以警示社会。

思想道德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想道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思想道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

本文以“小悦悦事件”为例,分析该事件在思想道德和法律方面的相关问题,旨在探讨如何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岁半的女童小悦悦被两辆汽车连续碾压,经过18位路人目睹事故发生,却无一人伸出援手。

事后,小悦悦被路人捡起送至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2. 思想道德分析(1)道德失范:小悦悦事件反映出部分人道德观念的缺失,见死不救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

在传统美德中,救死扶伤是人们的共同责任,而事件中的路人却选择了袖手旁观,这种行为令人痛心。

(2)社会道德滑坡:小悦悦事件折射出我国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

在当前社会,道德滑坡现象日益严重,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置他人生命于不顾,这种现象亟待引起重视。

3. 法律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事故中的司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事故中的司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道德责任:虽然道德责任并非法律责任,但道德责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事故中的路人,应承担道德责任,反思自身道德缺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结论1.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1)加强道德教育: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层面,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2)弘扬传统美德: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美德。

2. 提高法律意识(1)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加强法律监督: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从法律和道德角度审视小悦悦事件

从法律和道德角度审视小悦悦事件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审视小悦悦事件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这是一个令人悲愤的时刻,在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上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他们都对此非常的淡定、冷眼漠视,没有伸出支援之手,最后一名拾荒阿姨上前施以援手,由此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

而关于小悦悦事件所引发的全国性各个社会阶层道德、法律、人性等讨论、反思也随着小悦悦的离世达到了一个高潮。

看到这样的一则新闻,这让我们想起了做人的底线——道德,越过这一底线便是缺德。

缺德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戒,但会受到道德是谴责。

但是,人们为了生活,为了人生的安全保证,冷淡地选择了缺德。

我们在叹惜小悦悦的悲惨遭遇之余都把矛头指向了十八个路人,谴责他们的冷漠,痛骂他们的无情,诽谤他们的道德沦陷。

在谴责他人的时候,我们有没有想过,如果这样的一件事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会怎样做,我们都会伸出支援之手,或是拿起手机报警,或是毫不犹豫地跑上前去救助身在水火之中的小悦悦吗?我们真的不会像那十八个路人一样吗?这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思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自从彭宇案之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行为的成本、风险值都提高了。

人们为了小心翼翼地生活只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形成了想救又不敢救的冷漠无情的局面。

这就是彭宇案的蝴蝶效应而不是人们的道德沦陷,就是有前车之鉴,人们才会那么的淡定和冷漠。

我们应该更深层地从法律这一角度去审视小悦悦事件。

邓小平曾经有过一段经典阐述:“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现今的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更应该是设法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使好人能充分做好事的法律制度。

舆论道德痛惜悲惨之余,有不少人呼吁,借鉴国外经验,以立法形式“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被诬陷”,规定“见死不救者应受惩罚”。

小悦悦事件看法的道德

小悦悦事件看法的道德

小悦悦事件看法的道德小悦悦事件是中国社会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一起悲剧。

这一事件涉及到对人性的道德反思,引发了全社会对亲情、责任和公共道德的思考。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小悦悦事件所呈现的道德议题。

首先,小悦悦事件使我们对亲情的道德关怀有了更为深入的思考。

小悦悦是一个无辜的孩子,在遭受交通事故后被无人理会,这让我们深感震惊和痛心。

这其中涉及到亲情的伦理问题,即作为大人是否应该对孩子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关怀。

小悦悦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亲子关系的反思,让人们意识到亲情是一个道德上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忽视或者丧失。

其次,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对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思考。

小悦悦被多个人撞倒后,没有人及时施以援手,这使得我们不禁反思个人对他人遇难时的道德义务。

尽管人们可能害怕法律的约束,但是在道德上,我们应该秉持着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责任感。

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有义务为他人提供帮助和保护,这是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

此外,小悦悦事件引起了对道德教育和公共道德的重视。

小悦悦事件中很多路过的人没有提供帮助,这引发了人们对道德教育的思考。

在现代社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道德教育,我们可以培养人们的同理心和责任感,让每个人都能够在遇到困难时提供援助。

此外,小悦悦事件也让我们对公共道德有了更多的关注。

在公共场所,我们应该遵守交通法规、遵纪守法,同时也要具备对他人的基本关爱和尊重。

这样的公共道德规范是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

另外,小悦悦事件还引发了人们对法律责任和立法需求的思考。

在小悦悦事件中,涉事司机没有及时停车并报警,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责任和立法的质疑。

我们应该反思交通法规是否健全,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教育和监管。

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具有重要作用,只有通过立法和加强执法,才能保护每个人的安全和权益。

综上所述,小悦悦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亲情、责任和公共道德的广泛讨论。

它让我们更加关注亲情的伦理问题,引发了对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思考。

小悦悦事件反思

小悦悦事件反思

小悦悦事件反思导读:范文小悦悦事件反思【篇一:小悦悦事件反思】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上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但最终小悦悦还是于21日凌时32分离世。

此事件由此引发国民广泛热议。

“小悦悦事件”之后,社会各界纷纷以各种方式表达对见死不救的行为展开了谴责、质问和反思。

“冷漠”成为时下中国最热的话题。

从民间到官方,小悦悦不断被提起。

其实归根到底这件事件最终围绕着:小悦悦事件为何会具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力?18个路人是否应该接受道德审判?陈贤妹的好心救人是否是炒作?等这几个问题而成为时下的热点。

中国向来都是礼仪之邦。

自秦汉来,中国就有着优越的思想与传统美德。

古人云: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民风淳朴蔚然。

然而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到如今,我们这个古老的文明古国却丢失了他的灵魂,丢失了他自古就有的道德!曾记得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好心的彭宇去扶起被撞倒的老太,最后却被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在彭宇案之后,多少热心助人的人选择了避让,多少内心淳朴的人选择了麻木,又有多少心存善念的人选择了冷漠!彭宇的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因为好心扶起老人,却被判刑罚款。

一件事情的处理反映了一个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

然而,继彭宇案后,小悦悦事件再此激起了社会道德的反思。

小悦悦事件为何会具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力?小悦悦事件不仅仅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更重要的是它反映的是一个日益滑坡的道德该怎样唤起人们的良知。

如同一些国民所讲,道德的崩塌不敢肯定每个人都是无辜者,但可以肯定每个人都会是受害者。

小悦悦事件给了大家一个反思和情绪发泄的平台。

借助这个平台,我们可以大肆的宣泄我们的情感,一起探讨挽救道德的解决之道。

曾几何时,我们会义不容辞的救起无助的伤者;曾几何时,我们会毫不犹豫的扶起跌倒的老人;曾几何时,我们会在人们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

法律转变成道德的案例素材(3篇)

法律转变成道德的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小悦悦事件”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道德与法律冲突事件之一。

2011年10月13日,2岁女童小悦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广佛五金城被两车先后碾压,7分钟内经过18名路人,但均未对小悦悦进行施救。

事后,人们纷纷对小悦悦事件中的路人冷漠行为表示愤慨,认为这反映出我国社会道德的缺失。

然而,随着事件的深入调查,我们发现法律在此次事件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道德的缺失却更为严重。

二、事件经过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2岁女童小悦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广佛五金城门口被一辆面包车撞倒。

面包车司机陈世峰停车查看后,又驾驶车辆离开。

随后,一辆摩托车又从小悦悦身上碾压过去。

事故发生后,小悦悦倒在地上,无法动弹。

在接下来的7分钟内,先后有18名路人路过,但他们都没有对小悦悦进行施救。

在这7分钟内,小悦悦的母亲徐婷也恰好经过此地。

当她看到小悦悦倒在地上时,心中充满了恐惧和愤怒。

她试图将小悦悦扶起来,但小悦悦已经失去了意识。

徐婷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直到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小悦悦已经不幸离世。

三、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公众舆论普遍对小悦悦事件中的路人冷漠行为表示愤慨。

许多人认为,这些路人没有尽到道德责任,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然而,随着事件的深入调查,我们发现法律在此次事件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道德的缺失却更为严重。

1. 法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这一规定,面包车司机陈世峰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停车救助受伤人员,但陈世峰却驾车离开,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悦悦案件法律道德(3篇)

小悦悦案件法律道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南海黄岐广佛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一名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随后被一辆失控的货车碾过,导致小悦悦严重受伤。

在事故现场,18名路人经过,却无人伸出援手。

事后,小悦悦的家人和市民纷纷质疑路人的冷漠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法律层面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小悦悦在事故现场受到第三人(面包车和货车司机)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面包车司机和货车司机明知小悦悦受伤,仍驾车碾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3. 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道德规范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18名路人目睹小悦悦受伤,却未伸出援手,违反了社会公德,应承担道德责任。

三、道德层面分析1. 公德心缺失公德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

本案中,18名路人的冷漠行为反映出他们公德心的缺失,对社会公德造成了严重伤害。

2. 人性冷漠人性冷漠是指人们面对他人遭遇困境时,缺乏同情心和关爱之心。

本案中,18名路人目睹小悦悦受伤,却未伸出援手,反映出他们人性冷漠的一面。

3. 社会责任感缺失社会责任感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负责。

本案中,18名路人面对小悦悦的困境,未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反映出他们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四、启示与反思1. 强化法律意识本案提醒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生命权益。

小悦悦案件法律责任(3篇)

小悦悦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

一名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在街头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随后又被一辆小型货车碾压,但周围行人却无人伸出援手。

经过长达七分钟的等待,一位捡拾垃圾的阿姨将小悦悦抱起,并紧急送往医院。

遗憾的是,小悦悦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小悦悦事件”。

本文将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对小悦悦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及责任主体1. 案件背景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和责任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人们质疑为何在事故发生时,周围无人伸出援手;另一方面,人们也开始关注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

2. 责任主体(1)肇事司机肇事司机为面包车司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货车司机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货车司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行人在事故发生时,周围行人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但未伸出援手。

虽然行人并非肇事者,但其行为也反映了社会道德和责任意识的缺失。

在法律上,行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

三、法律责任分析1. 肇事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肇事司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小悦悦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肇事司机还应承担对小悦悦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2. 货车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货车司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交通肇事罪: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扩大,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论法律无情问题案例(3篇)

辩论法律无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法律无情与人情味的冲突。

本文将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探讨法律无情与人情光辉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案情简介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亲属。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家庭矛盾,怀恨在心,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

三、法律无情与人情光辉的体现1. 法律无情(1)严格依法惩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实践中,无论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如何,都要依法惩处。

本案中,李某虽为犯罪嫌疑人亲属,但法律并未因其身份而对其从轻处罚。

2. 人情光辉(1)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在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出了悔罪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对李某从轻处罚。

(2)被害人亲属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表示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认为李某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李某从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律无情与人情光辉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无情体现在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无论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如何,都要依法惩处,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人情光辉体现在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被害人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人性关怀。

小悦悦事件法律案例(3篇)

小悦悦事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南海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

年仅两岁的女孩小悦悦在街头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但周围多名路人目睹了事故发生,却无人伸出援手。

最终,小悦悦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小悦悦事件”。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1年10月13日下午,小悦悦在母亲的陪伴下,到附近商店购物。

在回家的路上,小悦悦突然被一辆行驶中的面包车撞倒。

由于面包车司机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小悦悦被拖行了一段距离。

2. 路人冷漠事故发生后,周围多名路人目睹了这一幕,但均未伸出援手。

其中一名目击者表示,当时有十多名路人路过,但没有人停下来救助小悦悦。

3. 救援不及时在路人冷漠的情况下,小悦悦被第二次碾压。

由于救援不及时,小悦悦的伤势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

然而,由于伤势过重,小悦悦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三、法律分析1. 面包车司机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面包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导致小悦悦被拖行,最终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面包车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

2. 路人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重于道德辩题的案例(3篇)

法律重于道德辩题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受害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鉴定,李某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张某的行为虽然伤害了李某,但张某是出于自卫,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合理性。

同时,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李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道德合理性,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社会共识的体现,是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

法律与道德虽然相互关联,但并非完全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比道德要求更为严格。

2.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明知持刀伤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道德合理性不能替代法律制裁虽然张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合理性,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刑事制裁,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4. 案发后张某的悔罪表现尽管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李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质。

法院在判决时,将张某的悔罪表现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但并未因此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启示1.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本案表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并非完全清晰。

法律道德经典案例(3篇)

法律道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与张某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关系较好。

2015年,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李某某得知此事后,在村民大会上发表了针对张某某的言论,称张某某为“无赖”、“品行不端”等。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言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2.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李某某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侵权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1)一审阶段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村民大会上发表的针对张某某的言论,属于公共场所言论,具有公开性、扩散性。

李某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张某某进行侮辱、诽谤,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二审阶段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李某某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道德分析1. 法律分析(1)名誉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的言论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公共场所言论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张某某进行侮辱、诽谤,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范围。

2. 道德分析(1)诚信原则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要求人们在交往中诚实守信、言行一致。

本案中,李某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张某某进行侮辱、诽谤,违背了诚信原则。

(2)道德责任感道德责任感要求人们在行为中考虑他人感受,尊重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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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关头,一位身材矮小的捡垃圾阿姨发现了悦悦,她立刻放下手上的麻袋,试图扶起悦悦,但悦悦已经瘫软。阿姨只好把悦悦从路中间挪到路边上,然后向四周呼救。仍然没有人出来,阿姨向巷子里跑去,几秒钟后,悦悦的妈妈跑过来,惊慌失措,她抱起血泊中的悦悦,疯一般地冲向了医院。
在与死神抗争9天后,21日凌晨零时32分,小悦悦因全脑功能衰竭、多个脏器衰竭,抢救无效,离开了这个世界。
痛苦的悦悦已无力大声呼唤妈妈,更无力挣扎。一个目击者从她身边走过,看都没看她一眼。又有两名路人从悦悦身边经过,同样漠然不理。这时,一辆小型货柜车开了过来,司机好像没有看到地上的悦悦,再次从她身上碾过。此时的悦悦已经一动不动。接下来的5分钟更像一场噩梦,有十多位路人从悦悦身边走过,每个人只是看了看,没有人伸出援手,哪怕是打个电话求助。路边的店铺里似乎也忙得不可开交,没有人出来看一眼。就这样,先后18人从悦悦的身边走过。
总的来说,“小悦悦”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它在中国特定的社会风气下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有其它的特殊性,不能只从道德上看,也不能只从法律上看。当然,如果能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生存环境,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给我们提供一个有序生存的空间,拥有一个人人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在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把社会精神文明的底线-法制,建设得牢不可破,才有可能在其上建立更高的道德标准的要求。这样小悦悦的悲剧在我们的社会就不会再次发生了。
如果在进一步的想想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暂且不谈及法律和道德这么深层次的问题。就事故发生的场所,该事故发生在广东佛山,从视频上看,是发生在一个狭窄的马路,路面没有交通标志,是一条货车、摩托车、行人共用的小路,其类似仓库或市场的货运路,路旁堆积如山的白色大袋子侵占了部分路面,如有货车经过,堆积的袋子和行驶的货车之间仅能容下一个行人谨慎避让和立足,而对于一个才2岁的小孩来说,根本做不到谨慎避让的行为。小悦悦的车祸就恰恰是发生在这些堆积的占道的大袋子旁边。各位想想看,在你的周围,还有多少这样的路段?狭窄且不规范,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还有货物堆积占道阻挡。每天要有多少辆货车、摩托车、行人频繁经过这样的路段?为什么这些事故多发路段没有人治理监管?城管为什么不清理占道行为?政府为什么不能好好地修路?清理事故多发路段,为经济建设铺好发展之路?我认为这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事件概括:13日下午5时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镇广佛五金城,天空渐暗,小雨淅淅沥沥地下着。
两岁的小悦悦刚从幼儿园回来,妈妈收衣服去了。像往日一样,小悦悦一个人在家门口的巷子里玩耍着,厄运突然降临,一辆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猛然加速,将悦悦撞倒卷到车底,右侧车轮从悦悦胯部碾过。司机停了一下车,又加油门开走了,后轮再次从悦悦身上碾过。
社会调查
课程题目:从小悦悦事件谈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姓名:董定雨
学号:201041914309
专业班级:机制三班
年级:2010
指导老师:刘湘辉
从小悦悦事件谈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两岁女童小悦悦的遭遇震惊了社会,也牵动着亿万人的心。“小悦悦”事件的出现是国人的道德水平的降低,还是中国的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一些人甚至表示要立法对于那些见死不救的人进行处罚。但仅仅靠法律的制裁功能是难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得人们信服的,更需要法律的激励作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国家大多数的法律只规定我们不要去做什么,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要去做什么,法律只是规范最底线的道德,个人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自由便是合法的、受保护的,见死而救等见义勇为行为本是美德,不是法律义务。“见死不救”对普通公民而言只是道德问题,没有主动伤害到他人权益,不受法律规范,将“见死不救”立法,尤其课以刑罚制裁,突破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是无视德治的法律万能论的体现。因此,我又觉得不应该赋予法律这么多的责任,这样降低法律在人民心中的严肃性。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面对着一些道德层面的问题时候,用法律来取代道德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不惩治不道德,但可指引激励美德善行,如立法鼓励保障“见义勇为”。如果混淆法律与道德,以法律取代道德,道德问题法律化、刑法化,法律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人们将动辄得咎,甚至动辄获罪入刑,最终的恶果是让所有人失去“免于恐惧的自由”,公民权利与自由不保,则人将不人,国将不国。这样的场景我想肯定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
仅从道德上看这件事情的话,我觉得还是没有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难道行政执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就没有责任吗?如果有一个完整健全的法律系统来对待“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我想在此之前的18个人也就不会见死不救。当他们看到有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在法律的约束下,我想救的可能会大很多。但是,如果再想一想,将“见死不救”立法,以法律取代道德。那么心存不忍,悲天悯人、见死要救,本是良善之人基本的道德情感使然与需要就在法律面前显得毫无意义了,孟子有云:“不忍之心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孟子?梁惠王章句上》)用法律取代道德,几千年传统美德伦理及人性本能于今须以法律的强制与威慑来维系,让我们情何以堪?
小悦悦的不幸遭遇令人心痛、愤怒,无所释放的公众情绪,把目标指向了18名路人,舆论风向随后被锁定到人性冷漠、道德缺失上,很多人发出了社会何以冷血至此的诘问。
其实,“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也有许许多多的社会因素,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事件的出现给人们一个强烈的暗示:“见义勇为”的后果有可能是“惹祸上身”。因此从国人道德水平发面来说,我个人觉得有人认为是道德滑坡这一说法并不合适,不要动不动就把责任都归结到道德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文明古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历史底蕴。不是别人不救,而是别人不敢救。助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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