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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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豫发改法规〔2016〕1177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1177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及代管单位: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先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等。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行政执法机构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将行政执法相关材料提交给省发改委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法规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执法机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根据我委实际,将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列入我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一)行政许可类:国有企业投资的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二)行政处罚类:1、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3、责令停产停业;4、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21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宁2021年9月3日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数量,不得照搬照抄照转上级规范性文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合法有效、表述严谨、文字精炼、准确无误。

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决定、命令、通知;(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三)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或者减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四)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会议纪要等;(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六)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七)其他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新政文(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5)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8日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也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治化管理,保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立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行政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备案审查机构确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备案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得擅自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及时高效,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便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落地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备案申报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报与审查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应当按照备案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申请书;(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及其附表、附件;(三)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政策解释、解读等涉及的相关文件;(五)行政文件的立案依据及程序材料;(六)其他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备案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漏报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报。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受理备案申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查和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备案申报单位的意见,保障备案审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职责第二节审查程序第三节审查标准第四章处理第五章报告工作第六章附则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三)本市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与实施该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四)市监察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七)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____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____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____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行政公文的备案和审批要求

行政公文的备案和审批要求

行政公文的备案和审批要求行政公文是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组织用以传达意见、决定、命令和通知,具有法律效力或行政约束力的文件。

为了确保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备案和审批是必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行政公文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审批的相关要求。

一、行政公文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行政公文备案是指将已签署或批准的行政公文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下面是行政公文备案的一般程序和相关要求:1. 提交备案申请:行政公文的起草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需要将已签署或批准的公文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须包括公文的原件、备案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文件。

2. 备案登记:备案机关对申请进行登记,记录公文的基本信息,如标题、文号、发文机关、签发日期等,并为其分配备案编号。

3. 审核与审定:备案机关将对公文进行审核,核对其内容是否合法、准确并符合规范要求。

特别是对于涉及机密、重大决策以及重要通知的公文,备案机关将对其进行严格审定。

4. 登记备案:备案机关完成审核后,将行政公文进行登记备案,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是反映公文登记信息的重要文书,应当包括行文日期、份数、密级、备案编号等要素信息。

5. 存档管理:备案机关将行政公文按照备案目录和分类归档制度进行存档管理,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可查阅性。

二、行政公文审批的相关要求行政公文的审批是指在公文起草、修改和签发的各个环节中进行的审核和确认。

下面是行政公文审批的相关要求:1. 内容审核:在行政公文起草和修改过程中,需严格审核公文的内容,确保文字准确、意思明确、逻辑严密,并遵循规范化的表达方式。

2. 法律合规性审查:在行政公文的审批过程中,需核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批准权限审定:在行政公文签发环节,需审定签发人的权限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公文的签发合法有效。

4. 会签审批: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公文,需进行会签审批,确保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公文内容的认可和支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有关要求,现就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工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我市各级政府及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备案及审查(一)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部门负责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保定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所报处罚案件全套案卷文书资料的复印件、实施处罚的依据和证据。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5日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85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二)各镇人民政府;(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2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2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普遍适用、反复使用并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规定、规则或制度,也是落实政府重大决策的基本依据。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以加强涉权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等一系列中省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有效发挥了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

但在制发文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超出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事项,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特殊权利。

这些问题,既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不利于营造全社会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新目标和新要求,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也作出全面推进各项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市政府文件全面实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号《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15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2016年1月26日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坚持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四)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内政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2008年1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审查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行政,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2006年,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和阿拉善左旗、伊金霍洛旗被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地区,2007年又增加锡林郭勒盟为示范地区。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监督是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堵塞违法行政,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区自1990年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

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开展以来,各示范地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并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带动,有效促进了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引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维护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对象、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利益和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众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2. 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合法,确保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

(2)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避免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公众利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促进行政透明化。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使公众了解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内容,增加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三、制度的对象和范围1. 对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批复、意见、文件等。

2. 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即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乌政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03]5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九日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与适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备案:(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四)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以下简称报备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四)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五)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两管委会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文件备案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行政对外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制度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或直接强制力,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有规范性质的文件,包括命令、决定、通告、规定、规程、办法、条例等。

2. 备案审查: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文件备案程序第四条【备案申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在文件正式发布前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备案审查】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设定权限等。

2. 文件合规性审查:审查文件是否符合现有政策、制度的要求,是否与其他文件相冲突或相矛盾。

3. 文件合理性审查:审查文件是否合理、科学、适用,是否考虑了公众利益和各方诉求。

第六条【备案决定】备案机关在进行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备案决定。

决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备案通过:备案机关认为文件符合相关要求,予以备案,并向制定单位发放备案通知书。

2. 备案驳回:备案机关认为文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予以驳回,并向制定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备案公示】备案机关将备案通过的文件公示一定时间,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相关责任与要求第八条【备案机关的责任和要求】备案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保证备案工作的严密性和准确性,并确保备案结果的合法、合规和合理。

备案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制定单位的责任和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申请,并配合备案机关的审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1. 文件的种类和范围:明确适用该管理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和范围,例如规章、决定、命令等。

2. 文件的制定程序:
- 制定权限:规定文件的制定权限和程序,明确哪些机构或部门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 起草程序:规定文件的起草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合议讨论等程序。

3. 审查和备案:
- 审查程序:规定文件的审查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备案制度:规定文件的备案制度,明确备案的部门和程序。

4. 公布和通知:规定文件的公布和通知程序,确保文件的公开透明。

5. 解释权和适用范围:明确对于文件解释权的规定以及文件的适用范围。

6. 修订和废止:规定文件的修订和废止程序,确保文件及时更新和调整。

7. 责任追究:规定对于违反文件制定程序的责任追究办法,包括可能的处罚措施。

8. 监督和检查:规定文件的监督和检查程序,确保文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9. 其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管理规定,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制定和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可根据不同行政机关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各市(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省直驻营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三)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5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50000元以上。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其主办机关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1份;(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三)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以个案装订成册,或者多案装订成册。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机关制作的重大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行政文件的备案与报备规定

行政文件的备案与报备规定

行政文件的备案与报备规定行政文件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包括通知、公告、决议、命令、规定等。

为了保证行政文件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执行,各级政府机关应严格遵守备案与报备的规定。

一、备案规定备案是指将行政文件归入档案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和保存的一种手续。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文件的完整性、可追溯性和档案的合规性。

备案要求如下:1. 提交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在制定文件之前,应依照规定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中应包括文件的名称、目的、依据、内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

2. 备案材料的准备备案申请必须附有相应的备案材料,包括文件的正式文本、依据文件、征求意见稿、修订稿等。

备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确保备案机关对该文件能够全面了解和正确判断。

3. 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若备案机关认为文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有其他问题,应及时向申请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修改。

4. 合格备案和档案保存备案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备案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批准并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机关应将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确保文件的安全保存和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二、报备规定报备是指行政机关在发布重要文件前,向上级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的一种制度。

报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合法性。

报备要求如下:1. 报备内容行政机关在制定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文件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报备内容应包括文件的名称、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措施等。

同时,还应提供对该文件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进行评估的相关材料。

2. 报备时限报备应在文件正式颁布之前进行,确保上级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能够对文件进行审查和指导。

对于一些具有紧急性的文件,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发布,但必须在发布后的时限内进行报备。

3. 报备审查上级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对报备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其合规性和合法性。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8.30•【文号】国务院令第789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9号《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8月30日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四)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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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发布的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审查的范围
(一)郑州市政府、洛阳市政府发布的规章;
(二)各省辖市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三)省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二、备案工作的要求
(一)郑州市、洛阳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分别由郑州市、洛阳市政府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自2002年4月1日起制定的行政决定、命令,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政府备案。

(三)报送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规章正式文本1式25份以及起草说明1式10份、行政决定或命令正式文本及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章、行政决定、命令,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四)报送规章、行政决定、命令备案的具体工作,由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部门的法制办(局、处)负责。

(五)报送备案的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迳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审查监督
(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行政决定与命令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3.是否相互冲突;
4.是否适当;
5.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等。

(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履行规章、行政决定与命令的审查监督职责。

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限期纠正;有重大问题的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对相互冲突的规章、命令和决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对符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应当按月公布目录。

编辑出版政府规章、行政决定或命令的汇编范围,应当以公布的政府规章、行政决定、命令目录为准。

(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时,认为需要有关的省政府部门或省辖市政府提出意见或说明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郑州市、洛阳市政府的规章,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省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十分重要,意义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加强监督,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相应的备案和审查制度。

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反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全省政府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备案审查情况,加强检查指导,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规章、行政决定、命令备案报告格式 (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8日实施日期:2002年04月18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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