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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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加速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动漫游戏开发、工业设计和管理、互联网增值等业务的组织。第三条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动漫游戏开发、工业设计和管理、互联网增值等业务具体含义如下:
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委托服务提供商
为发包企业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服务;以系统和应用的设计、开发、运营和维护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具体包括如下:银行数据、信用卡数据、各类保险数据、保险理赔数据、医疗/体检数据、税务数据、法律数据(包括信息)的处理及整合系统应用服务信息工程及流程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远程维护等;承接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设计、基础技术或基础管理平台整合或管理整合等。
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
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将基于信息技术之上的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或职能部分委托给服务提供商,由后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服务。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企业业务运作数据库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等外包。具体包括如下: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工资福利服务、会计服务、财务中心、数据中心及其他内部管理服务等;为客户提供技术研发服务、销售及批发服务、产品售后服务(售后电话指导、维修服务)及其他业务流程环节的服务等;为客户提供采购、运输、仓库/库存整体方案服务等。动漫游戏开发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动漫游戏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或游戏平台运营为经营业务。
工业设计和管理包括工业产品设计、开发与测试,项目管理,设计流程管理,设计文档管理,设计分析、资本维护与管理等。
互联网增值业务是通过互联网的除域名注册及虚拟主机等基本服务以
外的服务,包括短信息增值类、宽带增值类、商务服务类、大型项目开发、基础运营租用业务、语音增值等。
第四条*市信息产业局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认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市企业的认定、年检工作,审核批准认定、年检结果;
(三)受理企业认定、年检的申诉。
第五条主管部门委托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本区内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负责企业的认定和年检工作;
(三)将本区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企业报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及分公司;
(二)企业产权明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完善的技术、生产、营销、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企业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业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企业经营场所不低于50平方米,员工人数达到7人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60%以上。
(四)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业务流程服务收入、动漫游戏开发收入、工业设计和管理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其中系统设计、系统集成、技术服
务和软件开发费用总和不低于项目总值20%)、软件及信息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收入、人力资源服务收入、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等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
第七条企业认定常年申报,每季度集中评审。
第八条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其它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经营期超过一年的企业一并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人员配置及专业构成说明;
5、提交业务合同、收入证明(含结汇单);
6、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所属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集中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认定结果,由市信息产业局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条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后将认定结果在有关网站上公布。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一条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标准按照认定标准执行。企业自愿申请年检,逾期未申请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其企业资格自动失效,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市信息产业局提交统计报表,逾期未报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办理变更认定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一经发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以及违反规定所列不当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