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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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经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进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校学生工作处困难学生资助办公室(下简称助困办)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助困办的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工资报表
(四)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用工单位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它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
第十一条设岗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
(二)有利于建设和谐校园,营造育人氛围;
(三)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四)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五)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七)用工单位本着“谁申请,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不得随意调岗、换岗。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经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及寒暑假期间的岗位。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岗位申报与核定
(一)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各用工单位于每年6月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助困办申报下一年的用工计划,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责,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助困办,原则上不接受再次申请。
(二)助困办将经过审核的各用工单位所设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招聘条件、招聘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9月初进行)等在学工部网页上向全校公开发布。学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网上发布的信息选择下年适合自己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临时岗位应在用工前向助困办申请。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责、用工起止时间,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助困办。如未经申请,用工单位自行安排用工人员,岗位酬金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岗位招聘
(一)9月初,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公示在网上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招聘条件及招聘时间要求自行安排面试,不得无故推迟或取消,否则视为放弃本年度用工计划;
(二)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到各用工单位报名,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三)用工单位将面试拟录用的名单提交助困办,助困办审核后将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在网上公示,用工单位安排其上岗。
第十五条各学院应积极支持、开展招聘工作,把好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在录用时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可与助困办协商,可适当考虑其它同学参加。
第六章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责任与权利
(一)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和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岗位的申报、面试、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