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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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起诉期限

来源:知产力

作者:蒋利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一篇文章《商标法中的权利体系》中提到,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权利类型不同,具有不同的时间限制,对应于不同的诉讼类型。本文以商标法为例,对权利的时间限制及对应的诉讼类型予以展开。

一、支配权的时间限制

商标权允许不断续展,其存续时间可以是无限长。对支配权的归属提出争议的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提出,原则上不受时间限制。甚至在支配权已经消灭的情形下,由于支配权消灭可能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已经消灭的支配权产生的利益存在争议,法律上允许对已经消灭的支配权提起确认之诉。例如,虽然商标权因为没有续展而消灭,但是对商标权存续期间产生的商标许可费用主张权利的,仍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已经消灭的商标权请求确认权属。

二、请求权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

请求权的时间限制即为诉讼时效,请求权对应于给付之诉。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持续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按照相反解释,当事人对于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物权请求权不允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侵犯商标权产生的侵权请求权,违反商标合同产生的合同请求权均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制度。

民法通则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仅仅产生义务人的抗辩权,并不导致请求权的消灭。

三、形成权的时间限制:除斥期间

请求权的时间限制即为除斥期间,形成权对应于形成之诉。由于形成权系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关系的变化。形成权的效力强于请求权。因此,形成权的时间限制,在效力上也强于诉讼时效。超过除斥期间的形成权消灭。

商标法33条规定异议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权利,应当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商标法45条1款规定的以相对理由无效宣告注册商标的权利,权利人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行使。商标法34条、45条2款、54条规定的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权利,应当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但是,商标法44条1款规定的以绝对理由无效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45条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权利,以及商标法49条2款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利,法律基于公共利益、保护驰名商标等原因,对上述形成权没有规定除斥期间。

四、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是实务中经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称为行政诉讼时效。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民事诉讼中存在

的起诉期限和行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至少存在以下区分: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是请求权的时间限制;起诉期限是向法院主张形成权的时间限制,属于除斥期间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前者适用于给付之诉,后者适用于形成之诉。前者例如民事侵权诉讼,违约之诉,行政赔偿诉讼等;后者例如撤销合同之诉、撤销行政行为之诉等等。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行政诉讼时效和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前者例如国家赔偿法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后者例如合同法55条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同时,合同法5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虽然属于形成权,但是解除合同不需要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自行发出解除通知即可,只是在存在争议时,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因此,解除合同之诉并非是形成之诉,而是确认之诉。解除合同的权利有除斥期间,解除合同之诉无起诉期限。

2、法律效果不同

行使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产生抗辩权,导致诉无理由,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请求给付的诉讼请求。主张形成权超过起诉期限的,形成权消灭,属于诉不合法,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主张形成权的诉讼请求。

3、法院能否主动适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起诉期限则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内容,不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也不受当事人意见的限制。

4、能否中断不同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以后重新起算,起诉期限不存在中断的问题。民法通则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形成之诉的起诉期限不允许中断,撤诉以后不发生起诉期限重新计算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允许扣除和延长。行政诉讼法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该条第2款规定即属于对起诉期限的延长。48条1款规定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2款规定的“前款

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就应当理解为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那么,哪些因为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法院应当允许延长起诉期限?正当性依据何在?立法目的不明,还有待于最高院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进一步总结。

五、抗辩权的时间限制

抗辩权其实也应当存在时间限制。例如当事人在一审中并未主张在先使用抗辩权,能否允许其在二审中主张?从一般程序法理来看,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主张在一审中未提出的抗辩权,将形成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突袭,并且造成审级损失。如果二审为了保护审级利益,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那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依次主张不同的抗辩权,多次制造二审发回一审重新审理。因此,从法理上看,不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主张但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抗辩权。但是,目前仅有的法律规定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仍以表格的形式对本文进行总结。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给付之诉与请求权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但是确认之诉与支配权并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确认之诉是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并不限于解决支配权归属的争议。2、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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