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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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有些情况下,虽然属于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发生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但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与免征增值税虽然均不缴纳增值税,但在增值税抵扣政策上有所不同: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应当转出;而不征收增值税的,其已抵扣的进项税不用转出处理。所以,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是不同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项目有哪些?本文结合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税范围的,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例如,甲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的运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向雇员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比如单位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服务、餐饮服务等,无论是否收费,均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四、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其中基本只有银行满足这个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么不是银监会管的,要么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公司存到银行收到的利息也不征税。

六、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来说,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代收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企业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转让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九、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符合条件的代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样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十一、售后回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实质是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出卖方(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人)租回,通常被称为“回租”。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出卖方同时是承租人,购买方同时是出租人。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盘活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设备的需要,又满足了对资金需求,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压力;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

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十二、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财政补助可分为两类:一类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数量不相关的,如财政贴息;一类与销售货物服务劳务数量相关的,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第一类没有争议,不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第二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号只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不缴纳增值税。尽管未将地方财政补贴纳入在内,但从税法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角度,应参照执行。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三、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权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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