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中的纵向交易限制及其规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流通中的纵向交易限制及其规制(上)

在传统经济学分析中,往往假定市场上是厂商直接面对众多、独立分散的消费者,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或长或短的流通渠道。

在渠道中,制造商与各个流通者相互合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最终消费者,获得渠道整体的利润最大化,也就是说渠道成员具有相互依赖性。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渠道成员建立更加紧密的经济关系,可能会影响其他竞争者进入特定渠道系统的能力,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作为独立的经济体,每个渠道成员又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个渠道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对其他成员或者渠道整体产生负的外部性,因此,渠道成员间会存在冲突。虽然理论上来说,会有一个最优方案能够增加整个流通渠道纵向系统利润最大化,但是,系统最优不一定对每一成员都最优,大多数成员都不会自动遵从系统目标,渠道成员往往通过其市场势力影响和控制其他成员和渠道系统,这种控制与改变不仅分配了渠道内的价值流向,也对于渠道内外的市场竞争关系具有深刻影响。

一、纵向交易限制及其种类

流通渠道中企业间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上下游企业实行完全市场化的交易形式;二是上下游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三是上下游企业实行准一体化,也就是纵向交易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纵向交易限制一般指上下游企业通过契约等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部分地替代企业间的自由竞争与交易。纵向交易限制可以是以制造商为导向的,也可以是以零售商为导向的,还可以是双方为了共同利益协同、合谋的。

纵向交易限制的常见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经营范围,区域、对象的限制(非价格限制)

在特定流通渠道内上下游企业为了控制渠道内交易,会采取各种限制经营范围、区域与经营对象的措施,如排他性经营区域、排他性购买(或叫排他性经营范围)、排他性销售、搭配销售等。

1.排他性经营区域

排他性经营区域是指制造商限制流通者的顾客覆盖范围。经营区域可以是空间的,也可以从顾客细分角度区分,比如电脑产品按大客户市场还是个人电脑市场区分。区域的限制形式包括完全限制与利润转让协议等多种形式,前者要求下游流通企业完全不得跨区域经营,后者则要求跨区域经营者向当地经营者提供利润分成。排他性区域限制实质上限定了品牌内的竞争,有利于形成批发商和零售商在一定市场区域内的垄断。独家代理就是一种典型的排他性经营区域的限制。

2.排他性购买

排他性购买是制造商规定流通者不许经营与制造商商品直接竞争的商品,其实是为了限制品牌间的竞争。制造商对零售商实施排他性购买的限制,可能会损失零售商销售多种相关品牌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同时,还会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但是,这种排他性限制可以诱使制造商为零售商提供促销服务,制造商为了换取品牌间竞争的减少,会增加对零售商的广告投入、促销服务支持。特许权限制就是一种排他性购买,制造商通过特许协议准许流通企业经营其品牌,利用其统一的品牌形象并提供各种附加营销服务,但同时限制对方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3.排他性销售

排他性销售主要是指流通者对供应商采取的限制其销售对象的行为。比如,限制供应商向其他中小型零售商或新进入的零售商供货,并联合抵制不接受其交易条件的供应商。由于大型连锁集团往往有能力阻断供应商进入零售市场的渠道,供应商不得不就范。

有些大型流通企业还通过建设统一采购分销体系,将供应商纳入其统一采购体系中,通过联合发展集中、高效的物流系统和快速信息反应系统,降低流通成本。这种形式更接近纵向一体化,一般伴随着部分地取代供应商的分销权,使其在经济上依附于流通企业。

4.搭配销售

搭配销售是制造商强迫流通企业购买其他产品,还常常为这些产品收取不同于市场的价格。

(二)价格限制

在特定流通渠道内的上下游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各方的采购、销售价格进行约束、影响,控制渠道关系,并分配渠道内的利润,如维持转售价格、特许费、数量定额等。

1.特许费

它是一种制造商向零售商收取渠道利润的形式,通过给予零售商部分需求的垄断地位,让零售商成为渠道利润的剩余索取者,从而做出有利于渠道利润扩大的决策,然后制造商通过向零售商收取一个等于或小于渠道利润的特许费获得这些利润。这种方法很简单,但是要保证环境是确定的、制造商与零售商是信息对称的,只有如此,制造商才能准确预见零售商收取的最终价格,获得更多渠道利润。如果最终需求不确定,零售商风险太大,应分担一些零售商风险,不能完全收走零售商利润;如果零售商掌握不为制造商所知的关于零售成本和最终需求的

信息,则特许费应等于当需求处于低水平或零售水平处于高水平时零售商的利润;一般来说,特许费难以让制造商完全实现其渠道利润,总会留给零售商一部分。

2.维持转售价格(resale-price maintenance)

是制造商在契约中对零售价格做出最高或最低限价的规定。制造要求所有零售商维持相同或相近零售价格,是为了降低零售商之间由于竞争造成的价格混乱和搭便车行为。当环境确定与信息对称时,制造商可完全复制零售商自己定价时的情形,但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就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为观察零售商的实际销售情况是很困难的,当存在几个零售商时,价格不均衡,就会出现一些零售商转售给其他零售商的套利活动,则制造商的价格歧视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当出现零售商给顾客隐形折扣的行为时,维持转售价格也会变得无意义。

3.歧视性价格折扣

制造商给予不同流通者歧视性的特别价格折让。有的是根据采购数量而给予的,有的是给予固定客户的诚信折扣,有的是双方因有特别的交易条件而给予的,有的则是大型批发零售企业根据自身的市场势力获得的,后者的折让比一般靠规模采购所得到的折扣更多,也比其他不具有买方势力的零售商所获得的更多。

4.数量定额与服务限定

此二者是一种变形的价格限制。数量定额是指制造商规定零售商购买的数量,如果需求已知且依赖于最终价格,它实际上等同于维持转售价格。在上述套利活动中,数量定额也会变得毫无意义。

与价格限制相似的还有一种服务限定,即制造商在契约中规定零售商推销努力的水平,并为零售商留下一定利润予以适当鼓励。这些包括售前信息、购物优惠、免费更换、送货、消费信用、购物环境改善等内容的服务,有利于增加对制造商产品的需求。如果没有制造商的限定和奖励,零售商决策时只看到服务成本,不会考虑增加服务带给制造商的利润增加的外部性,会导致对商品需求过少。

5.进场费

在现代流通中,零售商尤其是大型连锁零售商往往向供应商收取大量附加费用。包括一次性的渠道占用费用(进场费)和一系列的促销费用,如节日促销费、店庆费、新店开张费、上架费、中柱费、特别位置费、合作广告津贴、特别促销费等。这些费用有强迫性,而且一般与销售业绩不挂钩,构成一定的渠道进入壁垒。一般经济越是发达,连锁店的规模越大,进场费也就越高。

6.“延迟毛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