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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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分析
一、我国部分省市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文本分析
目前,各地依据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由各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现以省级层面为例,抽取较为典型的北京、上海、山东等10省市(东部6个、东北1个、中部1个、西部2个)所颁布的普遍意义上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以下简称测试标准及办法),对其中的几个重要要素进行分析,见表1所示。本次统计并没有涵涉全国所有省级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文本情况,但其基本上可以反映出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测试标准的状况。通过对这些制度文本的分析,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依据
各地测试标准及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各省自行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其中《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各省测试标准及办法共同的法理依据。其他依据各省有所不同,这也是造成各省测试标准及办法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之一。
(二)基本条件
多数标准及办法规定教师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是: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思想品德和学历要求,身体条件合格,普通话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这与该标准及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关。但也有少数省市标准及办法要求教师资格笔试科目有所不同,如山东、四川要求非师范生须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上海则要求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成绩合格。
(三)测试方式及标准
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各省基本上按照制定的标准通过试讲(说课)、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但也有较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1.测试所遵从的标准。有的省只有一个标准,如浙江、江苏等,而有的省按照教师类别分别制定了两类、三类、甚至六类标准,如甘肃、湖南、北京。还有的省制定了试讲和面试标准,如黑龙江的《基本素质面试测评标准》和《试讲测评指标及标准》。2.试
讲、面试的顺序安排。大多数省把试讲放在前、面试放在后,少数省则把面试放在前、试讲放在后。3.试讲、面试所占比例。这部分差别最大,有的省规定试讲和面试共100分,如北京、山东等;有的省规定试讲和面试分别为100分,如江苏、黑龙江等;有的省规定试讲和面试只占一定比例,如上海试讲和面试占50%,甘肃试讲和面试占70%;还有的省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只确定“合格”与“不合格”。以上差异之所以很大,很可能是因为各省市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测试办法及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所致。
(四)测试内容
各地能够按照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考察申请人的仪容仪态、行为举止和思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运用专业基础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实施教学、运用教学语言和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1]
(五)测试步骤
测试的程序虽然各省市存在着一些细微差别,但基本程序包括: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布测试的程序及具体时间、地点并提前若干天通知申请人;2.申请人按时到达测试地点,抽签确定试讲内容,在一定时间内写出教案并提交专家评议组;3.申请人根据确定的内容面对专家评议组试讲,大约20~30分钟;4.专家评议组提问,申请人答辩,10分钟左右;5.各学科专家评议组按照标准评分、给出评语,汇总后得出结果;6.专家评议小组组长将测试结果填入申请表,并签名;7.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面试、试讲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六)管理要求
为加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大多数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成立了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并下设了各学科专家评议组,另外还对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学科专家评议组成员的人数、资格、组织管理等方面作了粗略规定。少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相关方面专门制定了详细规定,如《江苏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苏教师[2002]15号)、《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川教[2004]296号)、《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等。
二、基于文本的评价
(一)对测试标准及办法的革新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各省市的测试标准及办法虽有所不同,但均对基本条件、测试方式、测试内容、测试程序等方面作了说明与规定,为教师资格认定中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提供了确切的依据,并且在规定上体现了以人为本、严格管理、规范程序的原则,有不断完善的趋势,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1.笔试内容增加。测试标准及办法通常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而上海要求申请人员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三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三年内有效,并且把笔试成绩作为测试最终成绩的35%。这对于我国教师资格认定中笔试的内容、成绩的有效期来讲,均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2.测试范围更广。测试从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到职业道德、教育理念、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教学潜能,将职业道德、心理素质、综合表现等纳入测试范围。如北京市制定的六类标准都在第一条规定了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最后一条增加了综合表现一项内容,特别是综合表现,为申请人潜在素质的发挥、评委们综合评价留有一定的空间,突出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特点。3.管理相对规范。各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了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并下设若干个学科评议组,由学科评议组成员对申请人进行测试,以防止出现“外行测试内行”、“以权谋私”等现象,并对审查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人员的人数、资格、管理及培训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北京市、黑龙江省。同时在测试程序上,为使申请人的水平正常甚至是超水平发挥,如湖南规定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的试讲内容,以便于申请人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试讲的内容选择上,为了给申请人一定的自主权,北京规定可以选择教案中最能代表自己教育教学技能的部分进行试讲。另外,四川要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民主评议,签署评议意见并存档备查。由此可见,各省市测试工作的组织管理相对规范,体现出了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的执政理念。
(二)各地测试标准及办法存在的不足
在肯定上述各地的测试标准及办法的同时,也要看到这些标准及办法存在一些不足:1.笔试考察内容简单。2001年5月14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2001]4号)文件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