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旅游景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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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维度
• :旅游交通;旅游条件;卫生状况;旅游安 全;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环资 保护;场吸引力;年接待规模;旅游资源吸 引力;游客综合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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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评定程序
• 交申报材料 • 审定与报送
申请与受理
初评
• 根据权限进行 初评
• 提出整改意见
• 相应整改 • 推荐
整改
评定
• 书面评定 • 现场评定
第10章
旅游景区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景区概述
学 者旅游界景定区的概念
• 由若干地域上相连的、具有若干共性特征的旅游吸 引物以及交通网络和旅游服务设施组成的地域单元。 其内部具有一致性、关联性与整体性的特征。它可 以受行政区域的约束,也可因地貌、社会文化关联、 经济关系而突破行政区域的约束。它的空间跨度差 别很大,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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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后果严重、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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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 罚 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行政处 分 降级
限期恢复 原状
撤职等
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 所得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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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保护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 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 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 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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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许可证等) 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 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
人的; ➢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 走私文物的; ➢ 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
以景区的质量 等级为标准
以景区的营利 性为标准
观光类
1A
商业性
度假类
2A
非商业性
科考类
3A
游乐类
4A
5A
旅游景区法律制度
宪法层面的立法,旅游景区立法的法源。 法律层面的立法,构成景区立法的骨架。 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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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质量等级制度指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申请的旅游景区评定其质量等级并授予相应证书标牌,以 及进行质量等级监督管理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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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
文物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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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修缮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 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文物的修缮与维护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
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 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帮助; 所有人具备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 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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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关于旅游安全的法律规定
1. 景区流量控制
• 最大承载量;控制方案;公告义务等。
2. 景区安全保障
• 旅游景区开放应具备4项条件: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条件;安全条件; 环境和生态保护条件;其他条件。
3. 景区安全警示
• 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警示:正确使用设施设备和接 受服务的方法;预防危害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应急措施;未开放的 场所或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活动的人群;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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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安全
• 静态要求:景区内的建
筑物、游乐设施、配套设 施安全可靠,安全设施到 位等。
• 动态要求:设施设备勤
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 运行状态。
• 具体措施:例行安检和
全面检修制度;应急、应 变措施等。
软件安全
• 保安人员:数量足够;
资质合格;敬业守纪等。
• 服务人员:操作前规范;
操作中规范;操作后规范。
• 不安全因素的提示、 说明、劝告、协助义 务:事前、事中、事后安
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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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景区应尽的法定义务,经营者未尽此义务而给 旅游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就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 直接责任 景区经营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的,就是直接责 任。其构成要件为: ✓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 ✓ 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 ✓ 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 ✓ 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行为的介入。 ➢ 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 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 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 第三人追偿。
立法历程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及其国家标 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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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
申报资格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 申报质量等级。
等级划分
• 以大写英文字母A来区分,从低到高共5级:分别为1A级旅游 景区、2A级旅游景区、3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和5A级 旅游景区。
自然保护区实施分区管理
外围保护地 带
必要时可划设
实验区
许可考察、实习、 旅游等活动
缓冲区
许可科研活动 禁止进入
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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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护措施 ➢ 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污染或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 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 向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 景区事故救助处置
• 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景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 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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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
旅游设施设备安全; 场地、环境安全; 旅游服务内容、过程安全; 警示安全; 危险防范; 说明、劝告和救助义务; 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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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基 本要求
• 规划先行及审批 • 保护优先,协调发展 • 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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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保护制度
景区保护制度 之法律体系
旅游法
风景名胜区 条例
自然保护区 条例
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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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与景区流量控制制度
法条品析??
《旅游法》第45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 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 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 等方式,对接待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 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 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文物保护法的保护措施 ➢ 明确文物保护范围和文物级别 ➢ 规定文物保护单位 ➢ 明确文物所以权 ➢ 规定了文物的修缮维护 ➢ 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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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
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的 文物
珍贵文物
一般文物
文物保护单 位
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
三级文物
全国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 护单位
市、县级文 物保护单位
法院认为,旅游公司虽以书面形式告知游客注意事项,但该注意事项 未及细化且又无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曾口头告知予以弥补,故仍需担 责。景区方面未能更为全面地履行安保义务,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 任。对于原告本人,法院认为其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于自身的身体条件 有客观的认知,如其不能结合现有风险提示,对自身所能适应的环境、 可参加的游戏种类等作出合理范围内的预判,可视为其自身存在过失, 也需自行承担一定责任。近日,上海市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三方各担 责任,判决旅游公司和景区公司分别赔偿黄女士近6万元及11余万元。
➢ 规定了相关主体的义务: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 进入的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 管理机构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其环境和自然 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检举、控告。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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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法律保护
文物的概念:文物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 、遗迹。属于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因而国家通过专门立法来 保护,即《文物保护法》。
级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全国质评委
• 授权各省级质评委评定3A级以下景区 (含3A)
• 负责4A和5A级景区的评定
省级质评委
• 负责3A及其以下等级景区的评定工作
• 负责向全国质评委推荐4A和5A级旅游 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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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原则、条件和依据
评定原则 • 自愿申办、分级评定的原则。
三大模块 • 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景观质量、游客意见。
法规界定
• 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 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 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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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 的特征
相对 独立性
游览 休闲性
公众 开放性
社会类 景区
自然类 景区
景区 类型
主题公 园类
人文类 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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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的分类
以景区的主导 功能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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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责任的承担
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全符合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 的直接根本原因; ➢ 经营者的侵权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 条件,但非原因; ➢ 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发生竞合。
《旅游法》第105条: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 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 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 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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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不同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景区
旅游者
政府
• 分级向社会公 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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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处理
监管
•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进行监 督检查和复核。
• 主要方式:重点抽查、定期明察和不定期暗 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
处理
• 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 降低或取消等级。
• 景区在受到警告或通报批评后,须认真整改, 整改仍未达标的,将予以降级或取消星级处 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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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旅游景区监管制度
旅游景区 监管制度
旅游景区 规划制度
旅游景区 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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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规划制度
旅游景区 规划
• 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某一特 定旅游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 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旅游规划 的首次入法意义重大。
规划的基 本原则
•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 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 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 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等级标志
•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 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 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等级标牌须置 于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旅游景区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制作 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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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
国家旅游局
• 负责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等的编制 和修订工作,并负责对全国景区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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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法律保护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 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 动的区域。
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 护,不得破坏、污染和随意改变。具体包括: ➢ 土地的保护措施 ➢ 林木植被、动植物物种及其生长、栖息环境的保护; ➢ 古树名木的保护; ➢ 少量采集活动须经批准; ➢ 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性活动; ➢ 规定了管理部门对区内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调查 统计及保护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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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旅游景区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 义务
• 对特定的人身、财产负有照顾、保 护义务的人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以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
法律依据
•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 《侵权责任法》 • 《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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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去宁夏旅游的黄女士在游玩项目“沙漠冲浪车”中造成腰椎体骨 折。经历伤痛的黄女士告上法庭,认为旅游公司及旅游景区应对自己 的受害结果连带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旅游公司则认为,黄女士参 加的沙漠冲浪车属于自费项目,应当自控风险,且公司已在合同的附属 部分提示了风险,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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