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上海市虹口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上海市虹口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先行者,上海市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人口密集、经济活跃的城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涌入上海市,对城市的住房资源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为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上海市虹口区启动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廉租住房。
本文将对虹口区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及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虹口区户籍居民。
非虹口区户籍居民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并在虹口区已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以上。
2. 家庭收入不得超过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不得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3. 家庭人口状况需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的单亲家庭、孤寡老人、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家庭将享有优先权。
4. 申请人需具备合法住房代位权者,即在长租住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中享有合法居住权的租赁家庭成员,有权利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代位申请。
5. 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购房限制。
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不能拥有自有住房,否则将被列为失去申请资格的条件。
6. 申请人在虹口区没有固定住所。
如果申请人在虹口区内已经拥有固定住所或住房,将不能申请公租房。
二、申请流程1. 了解政策:首先,申请人需要了解虹口区公租房的政策和相关规定,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 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虹口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3. 资格初审: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将进行资格初审,确认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和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 公租房面谈: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接受公租房面谈,届时需将相关证明材料带齐,如家庭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5. 公租房名额抽签:虹口区公租房名额有限,为了公开、公平地分配资源,部分区域的公租房将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候选人。
6. 房源匹配:如果申请人通过了面谈和抽签,将进入房源匹配阶段,在合适的时间内,他将获得一份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房源信息。
公租房管理方案
公租房管理方案是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而制定的方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房源管理:对公租房的房源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的房源信息数据库,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租金等信息。
同时,对房屋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缮,确保房屋质量。
申请与审核:制定详细的申请和审核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获得公租房。
对于申请人的资格和收入水平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违规申请和滥用公共资源。
租赁管理:对已经入住公租房的家庭进行管理,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收缴、居住规定等。
加强对租户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
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不再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家庭,及时进行清退。
同时,对清退的家庭进行妥善安置,避免出现住房困难。
政策宣传与培训:加强对公租房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对公租房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增强居民的公共意识和责任感。
信息化管理: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对公租房的申请、审核、租赁等进行全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监管与评估:加强对公租房管理的监管和评估,确保管理方案的有效实施。
定期对公租房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总之,公租房管理方案旨在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获得公租房,提高公租房的利用效率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租房准入退出和欠缴租金监督模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公租房准入退出和欠缴租金监督模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一个概括和介绍,它需要明确指出公租房准入退出和欠缴租金监督模型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同时,可以简要介绍公租房的背景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下面是一种可能的概述部分的内容:公租房准入退出和欠缴租金监督模型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公租房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问题越来越复杂。
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居住权益的同时,如何合理设定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以及如何监督并处罚欠缴租金行为,成为了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公租房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项目,它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然而,目前公租房管理中存在的准入条件不明确、退出流程不畅和租金欠缴问题严重等种种挑战,给公租房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隐患。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租房准入退出和欠缴租金监督模型,对于提高公租房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和研究公租房准入退出和欠缴租金监督模型,通过对现行管理模式的分析和比较,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
具体而言,我们将首先介绍公租房准入流程和条件,包括申请资格、审核流程等方面的内容;其次,探讨公租房退出条件和流程,包括住户主动退租和违规被清退等情况;最后,深入研究公租房租金欠缴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综合研究和探讨,我们希望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为公租房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指导。
总之,本文将分析和探讨公租房准入退出和欠缴租金监督模型,为提升公租房管理水平和保障低收入人群居住权益提供宝贵的参考意见。
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研究,能够为公租房管理的完善和改进做出一定的贡献,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我们的力量。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公租房准入、退出和欠缴租金监督模型展开论述。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公租房清退条件
公租房清退条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租房成为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有时候需要对公租房进行清退。
那么,公租房的清退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公租房清退条件之一是违反居住合同。
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租户在租期内必须遵守合同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改变用途等。
如果租户违反了居住合同,如私自转租或改变用途,就会触犯公租房的规定,可能会被要求清退。
公租房清退条件还包括收入变化。
公租房的租金是根据住户家庭收入确定的,一般有收入限制。
如果住户的收入超过了规定的收入限制,就可能不再符合公租房的租赁条件,需要进行清退。
公租房清退条件还包括住房需求变化。
有些情况下,住户的家庭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家庭成员减少、生活状况改善等,导致他们不再需要公租房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公租房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他们清退公租房,以便将房源分配给其他需要的家庭。
公租房清退条件还可能与违法行为相关。
如果住户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如盗窃、贩毒等,不仅可能会被刑事处罚,还有可能被要求清退公租房。
需要注意的是,公租房的清退并不是一刀切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公租房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对每个案件进行审查,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为了保障住户的权益,公租房管理部门也会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提供搬迁补贴、重新安置等。
公租房的清退条件主要包括违反居住合同、收入变化、住房需求变化以及违法行为等。
公租房的清退是为了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确保公租房的使用权益。
同时,公租房管理部门也会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以保障住户的权益。
公租房的清退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
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
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公租房住户违规使用、闲置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况,进行腾退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优化公租房资源的利用,确保公租房的公平分配和合理配置。
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违规使用管理:对公租房住户进行规范管理,要求住户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租房,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等。
如发现住户违反管理规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迫使其依法使用公租房。
2. 闲置管理:对于长期闲置的公租房进行管理,要求住户合理利用房屋资源。
如有住户长期闲置公租房超过规定期限,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对闲置房屋进行腾退。
3. 审核机制:对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申请条件。
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申请条件,可以取消其公租房资格。
4. 监督机制:建立公租房腾退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租房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5. 补偿机制:对于符合腾退条件的公租房住户,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腾退过程的合法合规。
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优化公租房资源的配置,
提高公共住房的使用效率,同时也保障了符合条件的住户享受公平的公租房资源。
浅谈公租房退出机制及其完善
浅谈公租房退出机制及其完善作者:王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自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以来,公租房逐渐成为“安居工程”中的一项新措施。
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迅速发展,庞大的外来人员涌入城市,公租房暴露出很多自身的不足,尤其是不完善的退出机制,导致住房分配公平有效的目的难以实现。
完善公租房退出机制,不仅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关键词公租房退出机制住房保障作者简介:王捷,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65-03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建立起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作为一项新的住房保障政策,解决了部分城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效改善了社会矛盾,逐渐成为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力军,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但是,回顾近几年我国公租房的发展历程,发现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不完善的退出机制一直是困扰我国住房保障的瓶颈。
确立科学的退出机制,才是促使有限的公租房得到高效利用、落实安居工程的“生命线”。
本文将通过分析公租房“僧多粥少”的现状,探讨退出机制的立法规范,提出从严格准入到后续保障等的一系列完善退出机制的合理建议。
一、公租房目前,我国对公租房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就其特点来看,它是面向城镇中等收入偏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出租的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
建设公租房是政府解决中低收入人群和新就业职工等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过渡性方法。
(一)公租房的产生随着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许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有效的改善。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涌现大量外来人口,导致居民的住房刚性需求随之增长。
房地产市场的畸形繁荣,商品住房价格“高高在上”,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无力购房者,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外来打工人员以及刚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等被称为“夹心层”的社会弱势群体。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政府应将公租房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公租房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安全规范,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六条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分配。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承租人应遵守公租房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九条公租房的维修、保养由政府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条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违反使用规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
第十一条承租人搬离公租房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归还房屋。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租房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行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或者购买,并按照一定管理规则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住房。
为了实现公租房的良好管理和有效分配,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一、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公租房:1. 家庭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限制标准;2. 家庭成员无购房记录或者拥有的住房不符合政策要求;3. 家庭住房条件不满足当地的规定标准;4. 具备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5. 其他特殊情况,如因灾害、拆迁等需要安置的家庭。
二、公租房的申请程序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填写公租房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2. 材料审核:政府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其符合条件的真实性。
3. 排队等候:若申请人符合条件,但公租房供应紧张,可能需要进行排队等候。
4. 安排房源:当有适合的公租房出现时,政府部门会根据申请人的排队顺序进行房源的安排。
5. 面谈核实:政府部门可能会对申请人进行面谈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情况符合要求。
6. 签订合同:当房源分配给申请人后,双方将签订租赁合同。
三、公租房的管理规定1. 租金标准:公租房的租金将根据当地政策制定,一般为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并向社会公开公示,确保租金的公平合理。
2. 缴纳租金:申请人每月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纳的,将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3. 合理使用:申请人应合理使用公租房并遵守当地的居住秩序,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违反法律法规。
4. 定期检查:政府部门会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申请人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房屋。
5. 退出机制:当申请人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或违反管理规定时,政府部门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如限期补缴费用、解除租赁合同等。
四、公租房管理的意义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促进城市社会公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公租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申请人获得公租房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优先分配。
对杭州市公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研究
杭 州市 公共 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赁 住 房 2 O l 2 年 受理 公 告 》 ,要 求 申请 家庭
上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低 于 4 7 , 6 9 1 元 。而 据 杭 州 市 统 计
王姚姚:对杭州市公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研究
局 统 计 ,2 0 1 1 年 杭 州 市 区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已达 到3 3 , 7 0 0 元 ,4 7 , 6 9 1 元 的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虽 比城 镇 人 均
利 、 设 备 齐 全 、 安 全 环 保 的 ,能 满 足 中 等 层 次 住 房 需 求 ,拎 包 便 能入 住 的住 房 。
赁 住 房建 设 至 今仅 有 3 年 ,对 公 租 房准 入 和 退 出机 制 的 设
置 还 不够 成 熟 ,进 一 步完 善 的 空 间较 大 。
二 、杭 州市公租房准 入机制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 新 就 业 大 学 毕 业 生 和 创 业 人 员 三 类 , 并 分 别 设 置 申请 公共 租 赁 住 房 的 申请 条 件 ,三 类 群 体 只有 符合 各 自的 申请 条件 时 才 可获 得轮 候 的机会 。
( 二 )现行 规 定 的不 足
1 、城 市 中等 偏 下收 入住 房 困难 家 庭 第 一 ,户 籍 限制 。要 求 申请 人 具 有 5 年 以 上 的市 区 常 住城 镇 居 民户 籍 ,对 于5 年 的期 限 ,首 先其 计 算 方法 有 待 明确 ,5 年 为 累计 计 算还 是 连 续计 算 ,对于 中途 间 断 的常
品房 又无 资 格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中低 收 入群 体 , 另 一种 是 无 力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房 但 又 无 法 享 受廉 租 房 政 策 的低 收
学校公租房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教职工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公租房是指由学校投资建设或通过政府租赁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教职工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学校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学校正式编制,且在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二)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学校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学校公租房,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二)学校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公开摇号或抽签,确定公租房分配名单;(四)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学校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根据住房面积、设施条件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学校住房保障部门制定。
第七条教职工入住学校公租房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二)合理使用水电等公共资源,节约用水用电;(三)保持公租房内外卫生,维护公共环境;(四)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租房;(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学校公租房的管理工作由学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租房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二)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退出等工作;(三)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确保房屋安全;(四)受理教职工对公租房管理的投诉和建议。
第四章退出机制第九条教职工因以下原因需退出学校公租房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工作调动、退休、离职等;(二)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三)房屋出现严重损坏,无法维修;(四)其他原因。
第十条教职工退出学校公租房,应提前向学校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核准制度分析
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核准制度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住房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我国实行了公租房政策。
而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核准制度作为公租房政策的核心内容,对于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核准制度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如何优化公租房管理,提高其效益。
一、公租房准入核准制度公租房准入核准制度是指对申请人的资格、收入和家庭状况等进行核准,确定其是否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制度。
公租房的准入条件是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住房需求和政策取向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群可以享受公租房政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有长期居住证明或者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家庭成员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较差等。
公租房的准入核准制度不仅要保证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还要确保住户的真实需求。
在申请入住公租房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
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才能入住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住房资源被滥用或浪费。
公租房退出核准制度是指对已经入住公租房的住户进行核准,确定其是否符合继续入住的条件的制度。
公租房的退出条件主要包括住户自身条件改变、违规使用公租房等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住户的家庭收入已经超过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取得了自有住房或已经不再符合公租房政策的其他条件,就需要退出公租房。
公租房的退出核准制度是必要的,它有利于避免住户滞留、浪费公共资源和确保公租房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对于那些违规使用公租房的住户,可以通过退出核准制度将其迅速剔除,减少犯罪的发生。
尽管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核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很多地方对于公租房申请的审核过于严格,导致一些真正需求住房的家庭无法享受公租房政策的优惠。
对于已经入住的住户,一些地方缺乏有效的退出核准机制,导致住户滞留、浪费住房资源的情况屡见不鲜。
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租房多渠道退出机制的提案
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租房多渠道退出机制的提案引言公租房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租房体系在退出机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退出机制,以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实际需求。
本提案旨在探讨公租房多渠道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以期为改善现有公租房体系提供参考。
1. 问题背景目前,公租房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租期到期、购买其它住房、因家庭收入增加等方式进行。
然而,这种单一的退出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公租房租期结束后租户需要重新寻找住房,给他们带来不便;•家庭收入增加后,原本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可能会因为不满足低收入条件而被迫退出公租房,不能有效解决其住房问题;•公租房的购买权等产权属性不明确,导致产权纠纷等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公租房多渠道退出机制迫在眉睫,是解决当前公租房问题的关键。
2. 建立多渠道退出机制的必要性2.1 提高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选择权建立多渠道退出机制可以提高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选择权。
通过多种方式退出公租房,低收入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方式,从而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2.2 促进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建立多渠道退出机制,可以促进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对于那些不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可以通过退出公租房,将资源让给更有需要的家庭,提高公租房资源的使用效率。
2.3 保障公租房产权的明晰性建立多渠道退出机制也可以保障公租房产权的明晰性。
在多渠道退出机制下,公租房的产权规定明确,可以减少因产权纠纷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3. 多渠道退出机制的具体措施和建议3.1 增加租期选择和延长租期为了减少公租房住户租期结束后需要重新寻找住房的不便,可以增加租期选择和延长租期。
例如,可以引入短租和长租的选择,让租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租期。
3.2 设立购买公租房的机制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加后被迫退出公租房的问题,可以设立购买公租房的机制。
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
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增大,公共住房成为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各地纷纷出台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对公租房的入住、使用和退出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从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公共住房是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资源,是为了解决城市住房困难而设立的保障性住房。
然而,由于低收入人群众多,公共住房的需求量大,而供给量有限,因此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公租房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各地纷纷出台了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对公租房的使用和退出进行规范管理。
二、目的1.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公租房是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其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合理利用,不能让一些家庭长期占用而其他有需求的家庭得不到住房保障。
2.保障公租房资源的公平分配。
公租房资源的分配应该公平公正,不能因为一些家庭的特殊情况而偏袒其长期占用公租房资源,而忽视其他有需求的家庭。
3.规范住房管理秩序。
通过出台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对公租房的使用和退出进行规范管理,能够促使住房管理单位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管,防止滥用公租房资源、倒卖租约等现象的发生。
三、内容1.入住审核制度。
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中应该包括对入住公租房家庭的审核制度,要求申请入住的家庭必须符合一定的住房保障条件,如家庭收入、人数等,不得有违法违规记录。
2.住房使用期限制度。
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公租房的使用期限,通常为一定的合同期限,到期后需要重新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如不符合则需要腾退公租房。
3.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应当要求其及时主动放弃公租房资源,并协助接受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的安置方案,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及时回收。
四、实施效果1.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公租房腾退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及时发现和清理长期占用公租房资源的家庭,有助于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事业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需求,提高职工生活品质,根据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正式编制人员、聘用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公平、合理、高效分配。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事业单位公租房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本地区城镇户籍;2.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在事业单位工作,具有稳定收入来源;4.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5.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6. 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公租房:1. 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2. 单位审核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3. 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4. 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分配与使用第六条公租房分配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以下条件进行:1. 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2. 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工作性质等因素;3. 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获得公租房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2. 不得转租、转借、买卖公租房;3. 不得拖欠租金;4. 不得违反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八条公租房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1. 获得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2. 调离本地区;3. 被取消公租房资格;4. 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退出公租房的程序:1. 承租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退出申请;2. 单位审核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3. 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情况,确认退出;4. 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事业单位公租房管理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公租房管理制度;2. 审核申请人资格;3. 组织公租房分配;4. 监督公租房使用;5. 处理公租房退出事宜。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政策规定(一)、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条件为不高于1656元。
(二)住房标准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条件调整为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24平方米。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原有住房人均面积超标,但原有住房抗震设防等级低于7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若满足户籍身份、申请人年龄、住房状况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相应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三)户籍年龄标准条件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申请人年龄标准条件为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四)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全市统筹保障,具有汉中市城镇户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汉中市行政区域内任意县区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流动人口持有有效居住证,满足除户籍外其他申购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汉中市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政策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我国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朱思慧来源:《管理观察》2015年第32期摘要:随着公租房制度的不断发展,其管理问题备受关注,而在管理的众多环节中又以准入与退出机制最为复杂,存在问题最多也最为重要。
本文从我国现行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出发,分析其现存的问题,进而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四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建议,希望能在公租房管理过程中发挥较好的作用,促进我国公租房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公租房管理准入退出众所周知,近年来,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公廉并轨政策的大力推行,公租房未来将成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主体。
而随着公租房的大规模建设与使用,我国公租房工作已迈入“建管并重”的攻坚阶段,管理问题日益重要。
在管理的各项机制中,又以准入与退出机制最为复杂,存在问题最多,但也最为重要。
故本论文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拟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就我国公租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来说,虽全国各地市存在具体措施的不同,但基本都是以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政策制定蓝本的,本文也是结合该《办法》来进行分析的。
准入机制,主要包括申请和审核这两大部分。
就申请而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即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低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而审核主要是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公示。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申请材料方面的规定,在此就不加详述了。
在租住公租房达到租期(一般是五年)之后,就需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续租或退出,由此便涉及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中主要包括惩罚性退出和正常退出。
惩罚性退出包括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等共计五种情况。
而提出续租申请但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等其他两种情况属于正常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引言公租房管理制度是指为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促进住房公平,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一项政策和管理体系。
公租房管理制度旨在提供低租金、长期稳定租赁的住房选择,以满足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益。
1. 公租房的定义和范围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引导社会资本兴建或改建的、采取租赁方式供特定人群居住的住房。
特定人群包括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群体。
公租房范围包括新建的公租房项目、既有住房改建的公租房项目以及由开发商配建的公租房项目。
2. 公租房申请和分配2.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的年收入必须在一定的限额之内;•住房情况:申请人家庭必须没有住房或住房不符合居住条件;•居住地条件:申请人必须在公租房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居住地范围内。
2.2 申请程序公租房申请通常分为在线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
申请人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2.3 分配原则公租房的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
分配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和申请条件,按照一定的权重和优先级原则进行评估和排序,然后依次确定申请人的租赁顺序。
3. 公租房的租赁管理3.1 租赁期限公租房的租赁期限通常为5年或更长。
租赁期满后,根据相关政策可以续租或转为购买。
3.2 租金政策公租房的租金通常较低,必须以保证收支平衡为原则,不得盈利。
3.3 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是申请人和房屋管理机构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条款。
4. 公租房的管理维护4.1 公共设施维护公租房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障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4.2 安全管理公租房的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3 投诉处理公租房住户有权利向管理机构提出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得到回应和处理。
5. 公租房的退出机制5.1 租期终止公租房的租期到期后,住户可以选择续租或购买其他住房。
我国主要城市公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现状研究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 1 第 7期 0 2年
我国主要城市公租房准人和退出机制现状研究
方 琴
( 庆 大学建设 管理与房地 产 学院, 庆 404 ) 重 重 0 0 5
2 2 1 准 入 标 准 ..
公租 房的准入标准无 疑是 政府 在制定 政 策时 的首 要议 题 , 时也是人们关 注的焦点 之 一 , 为 它将 直接决 定 公租 同 因 房惠及人群 。本文将其要 点归纳 如下 : () 籍 。 1户 公 租 房 建 设 的 主 要 目的 是 要 将 住 房 保 障政 策 惠 及 更 多 的群体 , 特别是“ 心层 ” 而他 们 由于工 作 性 质 的限 制 , 夹 , 通 常 都 不 具 有 当 地 户 籍 , 者 暂 时 还 未 取 得 当 地 户 籍 , 以 是 或 所
N O. 07, 2O1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1 0 2年 第 7期
否 有 户 籍 的 限 制 , 他 们 能 否 申请 到 公 租 房 至 关 重 要 。 目 对 前 , 国公租房 准人标 准对于户 籍的要求 可分 为三种情 况 : 我 ① 需 持 有 当地 户 籍 。 作 为 拥 有 大 批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的 广 州 , 前 仍 然 只 有 具 目 有 广 州 市 区 城 镇 户 口人 员 或 家 庭 才 能 申 请 公 租 房 , 是 据 但 广州 市住 房保障 办消息 , 广州 拟降 低公 租 房 准入 门槛 , 只要 符 合 收 入 、 产 、 房 等 准 人 条 件 , 来 人 员 交 足 一 年 社 保 资 住 外 或可 申请 广州公 租房 。 ②符合 一定 条件 , 可不用持 有 当地 户籍 。 拥 有 严 格 户 籍 制 度 的 北 京 、 海 , 公 租 房 申 请 户 籍 政 上 在 策 上 均 作 出 了放 宽 :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申 请 、 核 及 配 《 审 租 管 理 办 法 》 于 无 北 京 城 镇 户 口 人 员 规 定 : 连 续 稳 定 工 对 “ 作 一 定 年 限 ,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庭 收 入 符 合 上 款 规 具 家 定 标 准 , 够 提 供 同期 暂住 证 明 、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证 明 或 社 能 缴 会 保 险 证 明 ,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在 本 市 均 无 住 房 的 人 员 ” 上 本 ; 海市 住房保 障和 房屋 管 理局 印 发《 筹 公 共 租赁 住 房 准人 市 资格 申请审 核实施办 法( 行 ) , 中对不 具 有常 住户 口者 试 》其 的 规 定 为 : 持 有 《 海 市 居 住 证 》 到 二 年 以 上 ( 前 持 有 “ 上 达 之 《 海 市 临 时 居 住 证 》 限 可 合 并 计 算 ) 在 沪 连 续 缴 纳 社 上 年 且 会 保 险 金 达 到 一 年 以 上 ” 。 ③ 无户籍 限制 。 公 租 房 建 设 规 模 、 租 率 均 居 全 国 榜 首 的 重 庆 市 , 于 配 对 申请人 员的户 籍未做 任何限 制 , 目前来 看 , 样 的政 策是 就 这 符 合公 租房兴建 初衷 的。 () 入 。 2收 公 租 房 主要 目标 人 群 为 城 市 中 的 “ 心 层 ” 其 组 成 和 夹 , 收 入 水 平 不 是 单 一 的 , 州 便 将 申请 人 划 分 为 三 类 , 括 城 杭 包 市 中等 偏下 收入住 房 困难 家 庭 、 就 业 大学 毕 业 生 和 创业 新 人 员 , 分 别 设 置 收 入 标 准 。 因 此 , 夹 心 层 ” 收 入 标 准 不 并 “ 的 能 “ 刀 切 ” 这 对 公 租 房 准 人 标 准 的 科 学 合 理 性 提 出 了 挑 一 , 战 , 文 暂 将 我 国 公 租 房 准 入 标 准 对 申 请 人 收 入 要 求 归 纳 本 为 以下 两种情况 : ①按 一定方 式划分 申请人类别 并分设 收入标 准 。 是 上 文 提 到 的 杭 州 将 申 请 人 划 分 为 三 类 ; 是 根 据 二 家 庭 人 口分 设 收 入 标 准 , : 《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申请 、 如 据 北 审 核 及 配 租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申 请 人 无 论 是 否 拥 有 城 镇 户 中 , 籍 均 需 符 合 : 口及 以下 家 庭 年 收 人 l 3 O万 元 ( ) 下 、 口 含 以 4 及 以上家 庭年收 入 1 3万 元 ( ) 下 , 于 非 户 籍 人 员 , 含 以 对 可 由各 区 县 人 民政 府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州 、 汉 、 广 武 重 庆 等 地 均 根 据 家 庭 人 口分 设 收 入 限 制 。 ② 无 收 入 限 制 为 覆 盖 更 多 人 群 , 海 市 未 对 申 请 人 的 收 入 水 平 作 限 上 制。 然 而 由 于 无 收 入 上 的 限制 , 盖 更 多 人 群 的 同 时 , 部 覆 一 分 人 群 的 申请 资 格 有 可 能 被 不 合 理 侵 占 , 以 这 种 方 式 的 所 科 学 性 有 待 实 践 的认 证 。 () 有居住 条件 。 3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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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租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摘要】公租房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中新生事物,在诸多方面发展不够完善,尤其表现在准入和退出机制上。
运作良好的准入退出机制是该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本文拟研究北京市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公租房;准入;退出公租房,是北京保障性住房市场中的新生事物,定位是作为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家庭财富积累期间的过渡性住房,所以准入门槛放宽。
使过去不够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标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家庭,有了新的选择空间。
公共租赁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夹心层”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因其“覆盖人群广泛,补贴对象明确、操作透明,适于建立退出机制”等优点,得到了各级政府以及民众的普遍认同与支持,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高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才是这一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是促使有限的公租房得到高效利用、落实安居工程的“生命线”。
在北京,部分公租房似乎变成了新时代的“福利房”,有的是“人才福利”,有的是“国企福利”。
《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北京经济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已经成为目前北京公租房建设的主力军。
鹿海园四里公租房小区内的800多套住宅应分配给诺基亚、奔驰汽车、中铁十九局等公司的员工,这些企业都是开发区的纳税大户。
亦庄管委会有关部门称:“开发区根据企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程度等条件向有关企业分配房源数额,各有关企业根据本企业自身员工住房困难等情况确定承租员工。
”一、北京公租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一)准入条件。
就目前北京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来看,北京市的公租房主要向三类人群开放:(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从以上规定来看,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轮候家庭纳入公租房的保障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已确定住房困难者的住房难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应急式”做法会导致住房保障体系的恶性循环,有拆了东墙补西墙之嫌。
在未对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整体运转进行调整前,这部分廉租房申请者进入公租房系统显然占据了本应划给中低收入的公租房申请者的名额,对于这部分本能住进公租房而最终徘徊在界限之外的申请者,其公平获得配租的权利必然受到损害,公租房制度设立之初也不能真正实现,分类别、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良好运行秩序也会遭到威胁。
再者,收入、住房等准入条件规定不够合理。
准入条件是公租房制度保障范围的具体化考量标准,是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进行区分的主要因素,也是防止“开着宝马车住着保障房”等寻租现象发生的手段之一,所以收入、住房等方面的限制条件规定肯定是必要的。
但是《办法》中,仅对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和人均收入作了规定,对其他财产性收入未做进一步的规定,如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车辆等。
虽然《办法》放宽了户籍限制,但是未充分体现出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平等对待。
在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条件设计时,规定“来本市连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社保和税收缴纳达到一定年限”,但对于具体的年限标准并未做明确规定,这造成公租房制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具体范的围模糊化,也使审核申请人资格的环节缺失参照标准,不利于提高审核环节的工作效率。
(二)准入程序。
目前我们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公租房的程序,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
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对于不符合公租房的家庭申请公租房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力度不够。
根据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的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这一规定为打击骗取公租房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
但是1000块钱,对于铤而走险的公租房申请者而言,成本太低。
我们已经看到“开着宝马住保障房”的现象,也对保障房被其实经济还算殷实的市民占据的现象司空见惯,于是,法不责众的后果是更多人涌向申请大军,更多其实并不符合条件的人占据了原本给”夹心层”的公租房。
为社会底层群众提供保障性住房,这是政府为民众办的实事、好事,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一个方面。
而如何将这些保障性住房分配给最迫切需要的群众手里,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另外一面。
符启林教授在《人民日报》的评论中曾说:“骗取保障性住房,无异于小偷盗窃别人的财物,官吏贪污公帑。
一个小偷偷几千元,一个官吏贪污几千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骗取一套房子,远不止几千元、几万元,可能涉及几十万、上百万的利益。
这么严重的行为,怎能罚款了之?”公租房作为民心工程,在准入上要有严格的处罚措施,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更多的人铤而走险。
严格的处罚措施也是政府的工程真正惠及人民、取信于民的保障。
(三)退出机制。
从下图可以看出,公租房的的退出有三个节点:审核时不符合资格要求,公示不通过,监督审查时不符合资格。
其中,在监督审查中因不符合公租房的续租条件而退出是最复杂的状况。
这时承租人已经占据公租房,要如何实现及时腾退承租住房是难点。
《办法》中明确了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过超过5年,可以说为租满退出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在租赁期间因为承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而不满足条件的情况,尚无具体清退措施。
目前规定中的征收双倍租金和记录不良信用两种办法显然在力度上仍有欠缺,难以切实保证公租房的及时收回。
考虑到每年都有大量家庭轮侯,公租房循环周期的延长,将迫使政府建设或收购更多的保障性住房,极大地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借鉴域外经验,奖惩并举,势在必行。
二、域外经验借鉴自1953年圣诞夜大火后,香港政府开始介入公共住房供应。
从早期的房屋生产者资助办法直接提供廉价住房,到十年建屋计划全面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再到近期经济衰退、贫富分化情境下的有选择保障,50多年来,香港政府对公屋的保障对象和分配机制进行了数次调整。
目前香港公屋主要面向符合资格的有需要人士提供住房保障,并不局限于极端贫困人群,在收入、社会阶层方面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混居。
至2010年第一季度,有47.5%的香港居民居住于公屋中。
在有关准入退出机制方面,香港公屋体系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通过全面经济状况评审限定申请人资格。
在申请家庭的身份、居港时间、收入、资产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并且依据不同家庭情况(如老年人家庭)和规模而对标准有所调整,如规定家庭中有两位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享受“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这类申请能比一般家庭申请更早获得处理;第二,以多种指标对申请人进行归类和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第三通过“奖”和“惩”两类办法实现退出,即主动退出者享有优先购买居屋等优惠而恶意占有公屋则面临起诉等风险。
三、完善北京市公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在准入的条件和程序上,有以下建议:第一,在准入原则上,加入对申请家庭总资产的限制以及对家庭收入上限的动态调整机制。
该资产限额的标准也可纳入后期的追踪管理中,对于租住公租房一段时间之后资产总额超过限额规定的家庭,应当适当增加租金或退出公租房。
另外,考虑到近3年来北京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保持在8%以上的增长速度,对家庭收入的上限设置也应以弹性机制来约束,譬如上一年度家庭收入少于城市平均家庭收入的40%。
具体标准可根据筹集公租房房源情况和申请规模,在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度公租房摇号配置计划。
第二,对非北京户籍的人口的工作年限、居住年限等有一个具体、量化的标准,而不是“一定年限”这样模棱两可的概念,这样也给监督部门以具体可操作的标准。
第三,公租房的准入和配给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过程,是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公平的途径之一。
公开透明优化的准入程序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防范权力寻租行为,也有利于事前、事中纠错,最大程度避免结果不公正。
如图一所示,公租房制度的准入程序主要由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和配租几个环节组成,在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坚持行政公开。
此外,加大处罚力度也是当务之急,当处罚力度只有1000块钱时,根本不足以构成对铤而走险者的震慑效果。
我们甚至可以考虑依据数额将其纳入刑事责任范围,因为在房价上涨而房子是必需品的时代,投机者的获利往往巨大。
这也是避免承租人转租、出借等行为的有力保障。
在准入上,正如本文开头提及的,很多公租房已经变质成公司的“福利房”。
在由于公租房完全由政府出资,政府负担较重,进而鼓励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
但是如果对此种行为不严加规范,很容易走样。
实践中一些企业利用工业用地以给企业职工建公租房为名,实际上在进行房地产开放。
个人认为,要想让公租房真正惠及百姓,不仅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还需要明确企业的义务。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不对其严格规范,企业建公租房就很容易异化为投机的手段。
是企业在自用土地上建公租房,承租人不能获得产权,这样公租房容易过滤给最需要的群体。
住宅市场通过“过滤”,使住房在市场中不同层次的需求者间流通,从而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
公租房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在企业破产或企业将公租房产权进行移转时,公租房用途也不得更改。
最重要的是,加强对企业职工的监督,因其并不一定符合申报公租房的标准。
在退出机制上,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采取奖惩并举的方法,以配套机制和利好措施鼓励主动退出公租房的家庭,如及时退出者,在购房时可以享受优惠价格或者政府补贴等。
同时以经济和法律手段打击滥用公共资源者。
但是除了在行政惩处方面下功夫外,还应注意如何与司法系统形成联动,将骗租骗购的行为作为滥用公共资源罪纳入法律惩处的范围。
在承租人的经济条件好转之后,也应及时退出,以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这一点上,目前立法缺失。
可以考虑每年的财产申报制度,动态申报制度让监督机关及时有效监督承租人是否满足承租条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总之,公租房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中国这项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在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尚有许多待完善之处。
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些不足逐渐被更完善的制度取代,最终实现公租房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