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论文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目录前言 (2)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2.法律的渊源 (2)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3.1.判例的效力 (3)3.2判例的发布 (3)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3.4判例的运用 (3)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4.总结 (4)5.参考文献 (5)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摘要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
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
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
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
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
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精品文档,知识共享!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精品文档,知识共享!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法律的弊端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不足,法律弊端时常显现。
本文将以一起案例为例,分析法律弊端的表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执中,张某用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被警方逮捕,并被依法提起公诉。
三、案例分析1. 立法不足(1)法律滞后。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并未及时调整,导致量刑与实际危害程度不符。
(2)法律模糊。
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例如,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是否属于“致人重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2. 执法不足(1)执法不严。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侦查阶段,警方对张某的取证工作不够严格,导致案件证据不足。
(2)执法不公。
在起诉阶段,由于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矛盾,导致起诉过程中存在人为干预现象,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司法不足(1)司法不公。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外部压力,导致判决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
(2)司法效率低下。
本案从案发到判决,历时数月,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效率产生质疑。
四、解决建议1. 完善立法(1)加强法律前瞻性。
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与时俱进。
(2)明确法律适用范围。
对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等方面进行细化,提高法律适用准确性。
2. 严格执法(1)加强执法监督。
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执法公正。
(2)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3. 加强司法改革(1)保障司法独立。
消除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2)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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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原则出发来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
有关法律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条: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等等。
而从对这几条法律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稳定的。
但是,实际上社会关系是极具动态特征的。
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保守性或滞后性。
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自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必定会出现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要求司法独立。
但是,实际情况是司法在很多的国家很难做到完全独立。
只要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司法不够独立,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法院外之的力量的影响,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显露无遗。
司法不独立,法律就得不到恰当的适用,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公平的处理,法律就失去了其功能。
功能不全的法律当然就是有局限l 生的法律。
浅论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与局限
浅论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与局限摘要:排除从法或者民法的本质角度来研究法律渊源,从法律适用角度考虑具体的民法渊源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研究途径。
判例法作为民法的显性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但是这种选择都是从本国历史和国情出发而进行的。
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在不同的国家会产生不同的优点和缺点。
以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有自己的意义和局限。
我国是否选择判例法作为民法的渊源,需要针对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同时保持谨慎的态度。
关键词:判例;判例法;民法渊源法律渊源的范围确定,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对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于法律应该是应然的还是实然的认识本身会导致对法律渊源理解范围的确定不同。
不过“在事实上,当实践中涉及到探究从哪里找到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的时候,所有的学者的认识其实都是一致的,他们都毫不犹豫去查阅法律、判例、学说,或者还有习惯法”(P187)。
可即使从这种意义上理解,法律渊源也会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显性法律渊源;另一种是不可以作为审判依据但实际对审判起直接影响作用的隐性法律渊源。
这种区分的实质是由于一个国家对法律渊源的选择而造成的。
一、法律渊源的区分标准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编中由于历史原因和体系需要① 首先讨论法律渊源,他说:“一般的法的成立原因、法律制度的成立原因以及通过学说对法律制度进行抽象而形成的一个个法规的成立原因,就被称为法律渊源。
”同时他将法律渊源同法律关系的原因和法律学渊源区分,言明了法律渊源的规范性和时代性。
由于他对法律的认识的历史法学见解,他将法律渊源理解为“法律规则的起源”,不同于我们现在一般对法律渊源是法的形式渊源的理解。
虽然二者相似,可实际不同。
比如“立法”作为法律渊源,在萨氏的理解是作为“法律规则起源”意义的法律渊源;而现在所理解的“立法”作为法律渊源则是将其同立法产生的结果等同的。
同样习惯法和学理也可以从两种意义上使用。
拉伦茨将法律渊源的这两种理解明确表述为:“‘法律渊源’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的产生原因。
浅析法律之弊端及弥补
浅 析 法 律 之 弊 端 及 弥 补
胡 丽 敏
摘 要 :法治理念 决定 了法律具有普遍性与确定性的特点 ,然其特点又致 法律 具有 了诸 多弊 端,导致法之作 用在现 实 生活中难 以如预期 的效果。纵然法律带有这些弊端 ,但法治社会依 旧是迄今为止 最为优 越的社会制度 。故应在发现弊端后 予以弥补 ,以使 法之作 用达到最好的发挥 ,进而有效保障社会秩序 。 关键词 :法律 ;确定性 ;普遍性
一
、
( 一) 法律 的确定性 使法律有 了守成倾 向 ,存在不 周延性 , 导致 其调 整对象 的有 限性 。法 律 的确定性要 求法律 要尽 可能多 地提供法 律规则 ,并涵盖社会 的大部分领域。“ 在法 治 国里 ,国 家活动均 由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秩序 的制约… … 这就 要求人 们 的一切行为 都有法 可循 ,在法 律 的范 同 内获 得 自由,这 一 巨 大的任务对于立法者来说过 于艰难 ” 。立法者并 不具备超 强 的 能力来预测到可能 发生 的一切情 况 ,他 只能 根据经 验来作 出法 律规则 。然社会生 活处 于不断 变化 中,但法 律有其 确定特 征又 要求不可朝令夕改 ,导致法律 不能及 时 的调 整新 出现的社会 问 题 ,“ 修改法律 是程序性极 强的立法 活动 ,其过程 漫长而复杂 , 即使有敏感 的立法者 ,也 无敏捷 的立法 者 ,法律之 不过是 肯定 既有利益关系 的工具” ④。这就使法 律带有 了滞后性 ,也正 如萨 维尼所 言 :“ 法律 自制定公布之时起 ,即逐渐与时代在特殊 的、具体 的个 案中难 以 适用 。法律是普 遍 的、概 括 的,但个 案是 特殊 的 、具体 的。 当 将法律置于整个 社会 中时 ,其是符 合公 平正义 的 ,然事件并 非
法律渊源模式弊端
法律渊源模式导致执法困难
法律渊源模式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指导 性,这往往导致执法者在执行法律时过 于僵化和机械,难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
适当的调整和变通。
在这种模式下,执法者往往难以把握法 律的精髓和实质,对于法律条文的解读
和应用也往往过于表面化和简单化。
此外,由于法律渊源模式对于法律的执 行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往 往导致执法者对于法律的执行具有过大 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加剧了执法困难
法律渊源模式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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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 法律渊源模式概述 • 法律渊源模式的弊端 • 针对法律渊源模式弊端的改进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法律渊源模式在司法 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法律渊源模式存在的 潜在弊端
法律渊源模式对法律 体系和司法公正的影 响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深入剖析法律渊源模式的弊端及 其产生原因,为完善法律体系和 司法公正提供理论支持。
法律渊源模式的类型
根据法律规范的来源不同,法律 渊源模式可分为正式法源和非正
式法源。
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 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 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
些资料。
非正式法源则是指不具有明文规 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 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
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
法律渊源模式的特点
03
法律渊源模式的弊端
法律渊源模式导致立法滞后
法律渊源模式通常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这往往导致法律更注重过去的经 验和传统,而忽视了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求。
在这种模式下,立法过程往往过于缓慢,无法及时应对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 战,导致法律的滞后。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摘要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关键词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刑律法律一、 1.简介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2.形式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
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3.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
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
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4.法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5.令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
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6.典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7.式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
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8.格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
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
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9.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
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
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摘要】中国法律渊源模式是一种古代法律观念的传承和延续,但其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弊端。
渊源模式的局限性在于过度强调传统和历史,缺乏对当代社会实际情况的适应性。
渊源模式的不足之处体现在对于法律发展的阻碍和创新的限制,使得法律无法及时跟进社会变革和发展。
渊源模式的缺点分析表明其容易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过时,无法很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化。
渊源模式的弊端在于其可能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得法律难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对中国法律渊源模式的弊端必须引起重视与反思,以便更好地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和发展。
【关键词】渊源模式、中国法律、弊端、局限性、不足之处、缺点分析、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法律渊源模式是一种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引用历史权威文献和先例法的做法。
这种模式源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为历史中已经存在的法律权威和判例是制定新法律的重要依据。
背景介绍中,我们需要了解这种渊源模式在中国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情况,以及其所带来的一些弊端。
我们也可以思考在当代社会背景下,这种传统模式是否还适用,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和创新。
通过对背景介绍的了解,我们可以更深入地分析和探讨中国法律渊源模式的局限性和弊端,从而为未来法律制定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参考。
2. 正文2.1 渊源模式概述渊源模式是指法律制定过程中借鉴、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验和理念的一种模式。
在中国的法律制定过程中,渊源模式常常被用来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以期提高我国法律水平和效益。
渊源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吸收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避免走弯路,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对比学习,可以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路径,促进法律的更新和发展。
渊源模式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直接照搬外国法律可能导致法律制度不适用于我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造成实际执行困难。
渊源模式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疏漏,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我国法律渊源体系论文
我国法律渊源体系论文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权,规章,法律渊源,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立法实践着实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方方面面的欠缺,比如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只是形式上获得了某种制度上的确定,而如何客观看待这些问题却仍然充满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与困惑。
“行政立法”以及规章在我国的境遇就是对这一张力的生动说明。
围绕着如何看待“行政立法”以及行政规章也是“法”的问题,理论界尤其是宪法学、行政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
2000年《立法法》出台后,规章作为法的渊源之一种以及规章的制定也是一种立法的问题在制度上有所确定。
虽然《立法法》肯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并规定了行政立法的范围,但它并没有真正疏导某些理论认识上的偏颇,同时许多相关规定也未必尽如人意[2].今天看来,行政立法仍是目前中国急需规范的环节之一。
另一方面,暂时抛开理论上正当性的争论不谈,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规章作为行政立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论是从宪法规定、立法制度、行政行为理论,还是从国家生活的实践来看,其地位和作用都不容低估。
对“规章”这一长期存在,并已获得制度认可的法的渊源应如何理解?又该如何看待与之相联的“行政立法”事实上的兴起与扩张?更重要的是,应如何恰当地审视其与我们当下生活世界的相关性?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将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事实:规章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变迁进程改革开放前,规章一般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规则,主要指其内部制度的表现形式。
理论上,它不属于法定制度,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1982年后宪法与法律开始规定国务院部委有权制定部委规章,省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后来的发展进一步扩大了规章的制定主体范围,这样,所谓规章,即行政规章,包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其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2000年《立法法》确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地方有关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后,规章在中国就不仅以内部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更作为“法”的一种形式表现出来[5].以下就是这一变迁进程的时间表。
最新-国内法律的权威缺陷及改善 精品
国内法律的权威缺陷及改善就渊源而言,法律权威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
正如有学人所指出的主体对法律信仰的程度越高,范围越大,表明法律越有权威;反之,如果主体对不信仰法律,虽然不能断言法律没有权威,但至少可以说明法律权威没有被显示出来。
[1]基于此,笔者提出法律权威瑕疵这一概念,用以指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对法律的威信及其公众信任度的损抑;而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就是由于法律内容的频繁变动性而导致的法律威信及其公众信任度的损抑。
从原因方面来讲,法律权威瑕疵的产生是多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法律的不稳定性与内容的不公正性、执法部门的不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司法等,都是影响法律信用,从而使其产生权威瑕疵的现实或潜在根源。
在我国,法律的权威瑕疵现象已相当普遍,产生的根源亦复杂多样,而法律的变动性所引发的权威瑕疵则表现得最为严重和突出。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这一方略在我国的深入实施,我国先后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都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与此同时,我国在加快本国法制建设,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却似乎过分地忽视了法律频繁变动性对法律权威的负面影响,以致与法律的频繁变动相伴随的法律的权威瑕疵现象已日益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产生的根源,探讨其防范或应对粗略,无疑应成为每个法律工作者所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立法的稳定性、适应性及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从根源上来说,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立法者对立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之间关系处理的欠妥当导致的。
那么,立法为什么要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呢?在维系法律权威方面,立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显然是研究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所必需的。
众所周知,保持立法的相对稳定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立法过程中所理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立法的稳定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理念,并进而影响到其对法律的整体信仰,而公众的整体法律信仰则是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一个主要衡量系数。
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摘要:法律渊源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现有的法律渊源的研究缺乏对中国当代法律渊源的探讨。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两种类型。
当代法律渊源的解析有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法律渊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1 法律渊源的内涵法律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效力或约束力的来源,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或社会所形成的,能够成为法官裁判依据或人们行事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解释具有多样性,如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或思想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文献渊源、法的学术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等,总之,只要探讨法律规范从何而来的问题,就涉及法律渊源。
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其中部分习惯法后来被制定为成文法。
封建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法、法律、帝王诏令、官府公告、判例等。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条约、习惯和判例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成文法,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判例法。
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其中法律和宪法居于主导地位。
一般而言,法律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协议法和学理法等五种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研究概述法律渊源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近年来引起我国法学研究者的关注。
冯心明(1993)研究了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渊源,认为香港的法律体系从渊源上看,是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结合英国的成文法、香港的条例和附属立法、中国的习惯法和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的混合体。
熊命辉(2004)研究了清末的法律渊源,认为清末法律渊源以清末法制变革为分水岭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者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主,后者从立法的角度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大纲为核心,包括宪法大纲、全国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近代法律渊源体系。
除了对我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我国清末的法律渊源研究之外,一批研究者涉及了欧美国家法律渊源的探讨。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缺陷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道德法律一体化以德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中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伦理社会存在的一定反映,其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伦理道德,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特有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特有的文化氛围背景,更有自己典型的特征、独特的内容及特殊的社会作用机制。
其不仅在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经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其仍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并为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
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
关键词:古代法律道德法德一体化法律控制型道德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
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一法律起源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比较中西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的形成并不是如同古希、罗马那样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也不是表现为调和旧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它有自己的发展道路。
随着原先部落社会的平等原则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分层”,男子的劳动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资料、资源,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权,在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位于顶端,是最高的权力中心和主宰,所谓“帝,天神也”,这种独特的国家演进模式,对中国法律有重大影响,致使中国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民法总则中法源制度的得与失
中国经济报告 2017年第4期
括进来。如果成文法遗漏的民事法律 关 系 没 有 适 当 的 法 律 进 行 调 整, 就 会使这些社会生活脱离法律调整的轨 道,特别容易发生纠纷 ;发生了民事 纠纷又无法得到解决,就会使社会无 法得到稳定的秩序,民事主体的生活 也就无法得到保障。正因为如此,一 旦出现民事纠纷,法律又没有规定, 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法源,以 习惯作为习惯法,以法理作为没有习 惯的补充,调整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进 行调整的民事纠纷,使其得到解决。 这是民法规定法源的一般含义。
在司法实践中,应 当特别重视民事习 惯的应用。法官应 当增加自己的阅 历,更多地掌握民 情和民事习惯,在 成文法没有规定的 情况下,敢于并且 能够依据民事习惯 作出判决
多的有识之士向往着这个职业,为了 它而献身。
中国最早规定习惯的法律是《物 权法》第 85 条。该条文第一次作出 了可以依照民事习惯作出裁判的规 定,即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 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按照这一规定,例如,在《物权法》 和《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越界枝桠 根系的相邻关系规则的情况下,可以 根据习惯确定这种纠纷的处理方法, 造成损害的要给相邻人予以赔偿。但 是,这一条文确定的仅仅是处理相邻 关系可以适用习惯,而不是一个普遍 适用的规则。只有民法典确立了这个 原则,才能够在处理所有的民事纠纷 中,只要没有成文法的调整规范,就 可以适用习惯进行裁判。因而,在司 法实践中,应当特别重视民事习惯的 应用。法官应当增加自己的阅历,更 多地掌握民情和民事习惯,在成文法 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敢于并且能够依
大陆法系的缺陷
大陆法系的缺陷【摘要】长期以来,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也许永远都不会停止。
不过这些争论给人们带来了深深的反思,反思我们已有社会制度的根基法律,它是否真的如当时立法的目的那样,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
作为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中国也存在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会出现一些特殊案例无法实现社会正义的情况。
归根究底,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在于大陆法系自身在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缺陷,这也是本文旨在分析的问题,并希望能够寻找出一些弥补缺陷的办法。
【关键词】大陆法系;存在缺陷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制度建构能够从最原始的蒙昧,走向现在的高度文明的推动力之一,它秉持着公平正义之心,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社会制度。
在这些制度不断被推翻与重建时,我们的法律也随之而改变,地中海沿岸的罗马帝国为人类社会开启了一扇法制之窗,它改变了习惯法的恶习,通过制定并颁布成文法,让法律成为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看得见,并感受得到它的存在。
罗马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加上日耳曼人的改造,日渐形成世界最主要的法系之一——大陆法系。
现今世界,大陆法系的国家遍布全球每一个大洲,诸如:亚洲的中国和日本、欧洲的法国和德国、美洲的阿根廷和墨西哥、非洲的埃及和马达加斯加、大洋洲的新喀里多尼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特点现今世界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是以宪法的权力来源,从而确立了立法权的决定权威,再从上而下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部门体系。
国家通过严格的程序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之后再由专门的部门颁布正式文件,再在国内实施。
法律条文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只能依靠既定的条文判案,不能造法。
针对法律只能有特定的适用,不能超越法律已有的条文规定,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实体正义被摆在优先位置。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具体政治经济水平差异很大,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内有一种统一感[1],基本上是大同小异。
三、大陆法系存在的缺陷——以中国为例按照历史传统来说,中国的成文法体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了。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经济学院公共管理123班贾星南一、绪论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源远流长,但是如果按法治社会的形成时间来计算,中国只能算是一名刚刚出生的婴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至今仅一个世纪之久,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至今仅仅六十年之久。
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曾导致了许多问题甚至灾难的发生,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去改善。
二、问题1、法律系统不健全法律系统的不健全,与我国法律完善的时间有关系。
截止2011年,我国共颁布: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民法商法30件、行政法76件、经济法51件、社会法13件。
但仅靠这些法律条例来维护和限制我们的生活是远远不够的,生活在以飞速向前发展,一旦法律条例颁布的速度赶不上生活发展的速度,就会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以2006年的“熊猫烧香”蠕虫病毒传播事件为例,这种病毒让国家和企业的损失高大百亿,但由于我国当时在网络方面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法院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合理的判决。
2、法律执行易受舆论和道德影响60年代,文化大革命让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遭到可怕的践踏,也凸现出中国千百年来封建残余,即“人治统治”所带来的危害。
而进入法制社会的我们,一定要防止“文革”现象的反复,这里的反复并不是单单指这种混乱现象,而指的是目无法纪或轻视法纪的行为。
法制体系的完整,一方面也要体现在对法律的强硬上。
俗话说的好,法理无情,但在当下的社会,法外容“舆”的现象却频频发生。
以药家鑫事件为例,公众舆论的影响对案情的进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因为情节的恶劣和舆论呼声的高涨,即便向公安自首的药家鑫依然逃脱不了死刑的制裁,正是媒体的大肆报道和舆论导向的引导,将药家鑫至于死地。
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环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要看看这杆秤是否能符合大众舆论的渴望。
法律的弊端
法律的弊端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逐步推进、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的情况下讨论法律的弊端问题似乎不怎么合乎时宜,但这却又是非常必要的事情。
长期受制于“人治”或“礼治”的束缚,对于“法治”到来,中国人莫不抱以极大的期盼与幻想。
与三十多年前的生活相比,“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目标起码在部分领域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而成为现实,这使人们更有理由相信“法治”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
尽管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也浮现也一系列的负面问题,但人们更愿意将其归结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这些负面问题丝毫没有降低人们对“法治”的热情,相反,多数人认为,这些负面问题正是由于我国法治建设不完善所致,这当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问题却在于,过于强调“法治”的优越性而忽视法律自身的弊端将无助于我国现实问题的解决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极大的威胁。
许多学者都曾对法律的弊端做出过深入的探讨,而美国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先生的分析对我们来讲更具有现实意义。
他将法律的弊端归结为三个方面:①第一,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不可朝令夕改,但是,当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在某些情形下就可能成为进步和改革的羁绊,法律就会对其稳定性付出代价。
在这种情况下,理想的解决的办法是改革法律,但这种改革却并①〔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418-421页。
不容易实施。
因为这会受到既得利益者的阻碍,同时,立法过程也往往是缓慢的而棘手的,再者,立法者也往往倾向于对既时性政治利益做出快速反应,而对修正过时的法典或使充满传统因素的司法法律现代化问题反应迟钝。
第二,法律是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的规则,但人际关系具有无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将给法律在解决每个个别案件时带来因难。
第三,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反对和防范无序状态,这会产生这样一种危险,人们在运用法律规范时可能超越这些制度的法定范围,这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可能会把管理变成强制、把控制变成压制,在这种强制和压制面前,一些有益于社会的拓展和尝试也会因此遭到扼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缺陷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建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缺陷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建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缺陷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建构摘要:中国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并暴露出诸多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实现法制现代化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弊端,建构现代法治理念,对我国实现法制现代化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法制的现代化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制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从法律文化的意义上而言,它不仅包括外在形式层面的法律制度的变革,内在精神层面的法律观念的转变也蕴涵其中。
因此,我国要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不是创设一套崭新的法律制度就万事大吉了,只有法律观念和新的法律制度呈现和谐、统一和适应的关系,才能使法律制度的功能、作用充分实现。
但是,外在形式层面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移植、借鉴等途径在短时间内构架起来,而内在精神层面的法律观念的改变却非易事。
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说过:“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宗教信仰相连的习惯和看法。
”因此,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缺陷,特别是改变传统的法律观念,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法制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传统文化密不可分,是传统文化这棵大树上的一个分枝,并深深植于我国经济基础的土壤里,受到政治、地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实行高度集中的一元化中央集权制,高度集中的专制制度需要一个稳定强有力的思想作为其理论支柱。
同时,中国封建社会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为其生产方式,小农经济的特点是分散、保守、稳定,小农经济条件下养成的人们保守、懒惰的习惯使人们惯于接受权威思想的统治而疏于思考。
所以在这种社会形态中,人们之间在生产上发生的相互关系十分薄弱、稀疏,社会上最强大的组织就是统治集团,最严整的关系就是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关系、以及统治集团对被统治集团的制度化的统治关系。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前言立法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民众的生活。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立法制度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许多不足之处。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立法制度的完善也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1. 法律规范缺乏完整性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主要参照的是苏联的法律体系,导致中国的法律体系规范缺乏完整性。
例如,现在仍然存在四大刑律和七大民法典的分割,民商法律体系不成熟等问题。
2. 立法过程不透明在中国,立法过程缺乏透明性。
一些重要法律的起草、评估、审批、公示等环节不透明,社会公众难以获得全面的立法信息,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3. 法律实施存在问题中国法律的实施过程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问题。
“恶法不执”、“好法难执”等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形成了一些法不尽责、治不严的局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 法律制度落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落后的问题,如法官独立性不足、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等缺陷。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法治的实现。
中国立法制度的完善1. 加强立法透明性加强立法透明度是完善立法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应当通过加强立法信息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2.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是解决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的关键。
与其盲目地破旧立新,不如修缮法律空白和不足,增强现行法律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3. 加强法律实施加强法律实施是完善立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措施。
为了实现法治,必须加强执法机关的能力和道德水平,并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保障法官独立性保障法官独立性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关键步骤之一。
法官独立权的实现需要法官自身的道德水平,以及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支持和鼓励。
结论中国的立法制度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也有其优点,如它能够适应中国的国情,并能够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论文
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论文法律渊源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几乎在各种法学学科中都可以看到,像法理学中讲述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比较法学中都有关于法律渊源的比较; 法制史中也都讲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渊源,宪法学中讲宪法的渊源,经济法中讲经济法的渊源,民法学中讲民法的渊源,诉讼法中讲诉讼法的渊源,行政法讲行政法的渊源,国际法更是在开章就讲国际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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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阅读!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全文如下:【摘要】目前中国的法律渊源呈现出以宪法为统帅单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逐步地显现出来,其最突出表现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
一、当代中国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渊源[1]中国是制定法与成文法的国家,其主要法律渊源有:⒈宪法。
宪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基本特征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无效;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
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⒉法律。
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人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其闭会期间,可以由其会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冲突的进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方面的法律。
⒊行政法规和基本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那么,其合法性根据:一是宪法;二是法律。
国务院各部委所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
但应注意的是,国务院根据人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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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论文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摘要】目前中国的法律渊源出现出以宪法为统领单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历史必定性,同时随着社会的进展其弊端逐步地显现出来,其最突出表现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关键词】中国法律宪法历史弊端社会一、当代中国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渊源[1]中国是制定法与成文法的国家,其要紧法律渊源有:⒈宪法。
宪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的全然大法。
其差不多特点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照,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无效;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最差不多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要严格。
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⒉法律。
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又分为差不多法律和非差不多法律。
差不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其闭会期间,能够由其常委会在不同原法律的差不多原则精神相冲突的进行修改;非差不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差不多法律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方面的法律。
⒊行政法规和差不多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治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那么,其合法性依照:一是宪法;二是法律。
国务院各部委所公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
但应注意的是,国务院依照人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
⒋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是由最高军事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一样只及于军队内部。
军事法规的合法性依据有宪法和法律。
我们把产生于宪法确定体制的军事法规称为自主性军事法规,产生于法律授权的军事法规为授权性军事法规。
从历史上看,我国差不多有最高军事机关立法的传统,目前的中央军事机关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权。
⒌地点性法规。
地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形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范畴制定、公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制定的地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地,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因此,这种地点性法规又能够划分为省级法规和大市级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多个经济特区,其立法是一种专门性的地点性法规。
⒍民族自治地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点规范性文件。
其不同于一样地点性法规的特点是:⑴其立法依据不是一样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点自治权;⑵立法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常委会;⑶其立法权限较大,能够依照地点的实际情形,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差不多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的规定;⑷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并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⒎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点规章。
部门规章是只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权限范畴内公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管辖范畴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点性法规,它只是一种“准法源”或者是“参照性的法源”。
地点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制定的地点性规范文件。
与部门规章处于同一个层次,也是“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
另外,经济特区的规章效力与一样地点规章效力相同,其内容仅限于经济领域,经济特区的规章能够与全国性的法律有所不同。
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间的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现在通常被认为是法律渊源。
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这种国际惯例是在按国际法行为必须的或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
二、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⒈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的必定性[2]。
中国的法律渊源要紧是制定法,是由我国法律进展的历史传统造就的专门法源思维方式造成的。
要紧表现:⑴从历史上,中华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为法的要紧形式,令、格、敕、例差不多上低一级的法的形式。
尽管在历史有过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只是是一种例外而已。
⑵从中国法律形式受外来法律形式阻碍来看,要紧是以日本法、德国法为模式。
而这两者是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其要紧形式的。
大陆法系把制定法作为要紧法律形式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国人所同意。
⑶解放后,中国的政治态度受苏联的阻碍,法制建设多以苏联为榜样,而苏联的法律形式也要紧是制定法。
第四,从理论上讲,新中国的产生既社会主义在东方的胜利,也是中华民族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端。
中华民族以独立的民族国家形式在世界显现,必定强调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威,废止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头上的不平等条约,专门是新中国的政权性质与旧社会的全然对立。
因此,需要制定法巩固国家政权,制定法便成为我国的要紧法律渊源形式。
⒉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模式的要紧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展,社会关系不断地复杂化,使制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进展和变化,制定法的调整和社会需要之间产生了许多矛盾,这集中地表达出制定法法律渊源的要紧弊端,要紧表现在:⑴法律效力的滞后性与社会关系的相对超前性产生了矛盾。
因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个专门长的过程,即起早、审议、讨论、通过、公布等环节,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
这时社会社会关系差不多发生了变化,甚至是庞大的变化。
而这些变化是制定法所无法预见的。
另外,制定法是对往常法律实践活动的时期性的总结,又是针对以后生活规范的预选设计,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现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
因此,制定法对其制定后显现的新情形就失去了相当的针对性,制定法因此不能满足社会的进展需要。
⑵制定法的静态稳固性与社会关系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日益严峻。
由于制定法是对一定时期成熟的社会关系的时期性的总结,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当的稳固性与不变性,因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专门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
这些因素就导致制定法具有更强的静态稳固性。
相反的是,社会关系却是不断地进展变化的,而且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这种绝对意义上的变化性是与制定法的静态稳固性产生了专门大的矛盾。
而且,极有可能造成的是社会关系的庞大变化是对制定法规范的公然违反。
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与社会关系的具体复杂性的之间产生较大的矛盾。
由于制定法是一种具有专门强抽象性和一样性的行为准则,它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尽量地作出一定的规范,再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样性的原则规定,因而具有专门强的抽象性。
然而社会生活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断地进展变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复杂性,也就个案的具体性表达,那么,这两者的之间的矛盾就会产生一定的对抗。
总之,制定法是不能解决那个矛盾的。
⑷制定法的统一性与各地区进展的不平稳性之间的矛盾。
我们明白,制定法是一种普遍性的行为规范,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行为都要作出一定的规范,对他们都有普遍性的约束力,所有的社会成员必须一体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规定。
但是,我国的地区差异专门大,各地情形专门的复杂,专门是沿海与边疆地区的进展极不平稳,专门在文化、信仰、风俗、适应等方面差距庞大。
在如此的不平稳的大环境下,适用具有高度一体化的制定法,而区分各地的具体情形。
假如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统一的制定法,势必什么造成许多困难和其他的一些负效应的。
能够说,制定法所具有的这些一样意义上的弊端是不能运用制定法本身来解决的,不能够运用制定法的自我调剂或者政策来代替法律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的。
三、中国单一制定法法律渊源的一个重大缺陷——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指法律的适用主体把制定法仅仅当成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与工具,他们需要制定法时才予以适用,而制定法本身没有独立性的价值,是处于被他人利用的地位。
制定法的这种工具主义要紧表现为:[3]⑴制定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认为法律是实现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刀把子”,法律的价值第一和要紧的是爱护阶级统治和镇压阶级压迫。
⑵制定法是经济工具,要紧是因为依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那么制定法确实是构成了经济实现的工具。
⑶制定法是国家的工具,是指制定法国家是目的,是爱护国家机器运转的手段而已。
⑷制定法是政策性的工具,表现为法律使政策规范化、稳固化的工具。
⑸制定法是道德的工具,即制定法是爱护统治阶级道德和制约非统治阶级道德的工具。
制定法工具主义的最大弊端是对法治所造成的阻碍,因而,它是法治实现的最大障碍,也能够说,重视制定法也不上重视法治。
其一,制定法工具主义违抗了法治的差不多要求。
法治的差不多要求是:⑴权自法出;⑵法大于权;⑶人从于法;⑷违法有责;⑸立法公平。
这种制定法工具主义与法治间存在专门大的差别,表现为:第一,制定法工具主义宣称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阶级意志在阶级社会的永恒存在。
其次,制定法工具主义为统治阶级乃至个人以及其所代表的权力凌驾法律之上打开了方便之门。
最后,制定法工具主义弱化了责任意识,权力行为的社会制约性大大下降。
[4]其二,制定法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
人治的差不多精神是:⑴法自权出;⑵权大于法;⑶人高于法;⑷责任失衡;⑸立法等差。
这种工具主义要紧表现为:第一,立法公平的思想在那个地点被斥为异端,立法等差仍有坚实的基础;其次,对国家意志的强调也是制定法工具主义强化人治的重要表现;最后,制定法工具主义对法律的制裁功能的无限扩大强化了国家机构的操纵功能,弱化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社会性监督,使人治盛行。
[5]【注释】[1]中国目前的法律渊源差不多上是制定法模式,不论是从历史传统上看,依旧从当前来看,都表达了浓厚的制定法色彩,另外,专门行政区的法律也应该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但考虑到其所具有的专门性,专门是与内地的法律渊源有专门大的不同,我们论述法律渊源时没有把此考虑到里面去。
中国除了制定法法律渊源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但仍旧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地点没有达成一致性意见,他们是否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例如,判例、适应、政策等问题,在此也没有论述到。
为了研究中国当前的法律渊源,仅仅研究其制定法的表现形式,说明我国的法律渊源差不多上是制定法模式。
[2]陈金钊.法律说明的哲理[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99-200.[3]这些表现要紧是依照谢晖先生的观点深化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