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稽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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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行业税务稽查工作的
主要方法和步骤
一、对于检查已竣工决算工程项目
1、首先、企业必须提供合格的《竣工决算工程项目书》。依据《竣工决算工程项目书》所反映的工程成本、费用项目的总金额与账簿中“工程结算成本”科目中的“借方”累计结转的工程成本、费用项目的总金额进行核对,查看是否一致。如实际结转数大于决算数。应进行进下一步核查。
2、依据《竣工决算工程项目书》所反映的工程成本、费用项目数量和金额与企业账簿中“工程施工”科目所归集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比对,查看和比对具体的项目的差异。
3、对于超出决算部分的成本、费用数量和金额原则应区别下两种情况处理:(1)、能提供有关权力和资质部门鉴定结论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2)、不能提供有关权力和资质部门鉴定结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4、结合《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2009年版)的中公布的建筑安装业成本、费用指标:“一般来说,在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中:人工费约占15%;材料费占60~65%;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占20%~25%。在材料中其参考值是七层以下的普通住宅需钢筋30~35公斤/平方米;小高层每平方米需钢筋50~60公斤。”
5、检查时充分利用以上指标与企业“工程施工”科目中实际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金额进行对比,查看是否大体一致,如发现企业
某成本、费用项目与指标金额差异较大,有可能企业存在将改项工程暗中分包收取管理费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不按规定取得建筑业工程成本、费用发票的问题。一但发现上述问题存在,就要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二、对于检查未完工程项目
1、对于跨年度的未完建安工程,要严格执行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在检查企业未完工程时,企业应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被查项目的《中标书》、《工程合同书》、被查年度终了的《工程施工进度明细表》。如企业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以上资料,检查人员可抽取一、二个在建工程项目到甲方调取。
2、在只取得企业未完工程的《中标书》、《工程合同书》时,检查人员可根据这些资料结合《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0年)中规定的“施工利润”取费标准。按照税法规定的对年度未完工程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年度终了的工程结算收入和施工利润。
3、对于长期以来基层分局采取的“以票控税”的简单错误做法应逐步纠正并加以规范,使之尽快恢复到税法规定的要求上来。对于本次在检查以前年度未完工程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出需企业补缴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在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时,建议考虑从轻处罚。
4、建议市稽查局对建筑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本次检查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对发现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及需要补充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书面报送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发现
基层分局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薄弱环节在书面报送市局征管科同时并建议市局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对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对建筑行业税收征管工作进行辅导与培训,以堵塞征管漏洞强化“以查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