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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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
(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
(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
(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环保部、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检查及试运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说明书和有关图纸;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竣工可投入试运行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总结;
(四)日常监督管理自查总结;
(五)安全措施及风险防范对策。
第十二条环保部、环保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定期跟踪检查情况,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试运行前现场检查,对试运行检查合格的项目,发给“试运行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行期限。
第十三条在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原则,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因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
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接受、配合环境监测站按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实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在验收监测采样时,公司应保证试生产工况必须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司应向环保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自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环保部提出验收申请。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局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第二九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评报告书(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配套落实、运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工作总结);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第二十一条环保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调试运行检测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
(三)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报告书(表)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并具有操作资格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调试运行记录;
(七)符合环保审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