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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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③蓉外省级单位采购表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的,按单位所在地有关要求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标准》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在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
前述“采购品目”以《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川财采〔2020〕5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为准。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规定。
多年来,财政厅按照机构职能,代省政府研究起草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政府审定发布。
现行的《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将于2020年执行到期,为做好以后年度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现需拟定新一期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今年初,财政部印发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指引》),明确要求从2021年起实现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统一。
为此,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标准指引》,学习借鉴了中央及其他省、市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四川实际,草拟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
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
二、主要调整变化情况
《目录及标准》与我省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比较,主要调整情况是:
(一)适用期限。
一直以来,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
本次《目录及标准》取消了适用期限,如没有新的目录和标准出台,《目录及标准》颁布后将长期有效。
(二)集中采购项目。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
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为此,《目录及标准》中集中采购项目尽可能与国家确定保持一致。
1.货物类。
取消“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信息系统集成(货物类)”、“照相机及器材”、“电动自行车”、“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等项目;增加“显示设备”、“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不间断电源(UPS)”等项目。
2.工程类。
增加“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等项目。
3.服务类。
取消“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增加“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60万元。
为此,《目录及标准》对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调整为:
1.货物、服务类。
将除成都市之外的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工程类。
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成都市之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
即: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
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400万。
三、对照比较
(一)与财政部《标准指引》对照。
我省《目录及标准》是基于财政部《标准指引》拟定的,但在制度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考虑操作和管理的便利,在内容表述上适当调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同:一是我省《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有三个品目名称不同,分别是打印设备、显示设备、计算机软件,原因在于我省《目录及标准》是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川财采〔2020〕5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制定,而财政部《标准指引》是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品目名称”制定,因此这三个品目存在名称不同,但其产品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二是我省《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增加了四个品目,分别是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原因在于拆除、装修、修缮和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标准统一、具有通用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2019年底省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大量工程
项目须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
三是我省《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有备注,而财政部《标准指引》没有备注,原因在于历年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都有相应的备注规定,为保证集采目录的一惯性和延续性,《目录及标准》也保留了相应备注要求。
四是我省《目录及标准》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而财政部《标准指引》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不低于60万元,原因在于我们参照了中央及重庆等省、市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程实际,在《目录及标准》中将工程项目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
五是我省《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而财政部《标准指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主要是基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
经测算,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后,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比重将由原来的34.82%降低至8.44%。
(二)与其他省(市)现行限额标准对照。
四、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