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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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政策

摘要

2005年4月18日,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持的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在政策法律论坛上正式发布,参与该规范的单位包括亿贝易趣、一拍、卓越、新浪、IGO5、首信、搜易得、云网等电子商务企业。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的第一个直接规范网上交易的文本,该规范的发布引起了消费者、企业、政府部门、学术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数量急剧增多,一些较为成功和知名的交易平台都建立了自己的交易模式,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制度,也不乏几个网络交易平台联合起来制定一些规范制度。但尽管如此,基于和现实交易的差别以及各项制度的不完善,网络交易还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也有很多不法分子趁机钻法律空子试图扰乱网络交易市场,从而谋取不法利益。本文将从网络产业的各方面之一——网络中的反垄断来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反垄断

第一章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盛事。自始,中国的竞争法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以法律方式所订立的市场竞争“游戏规则”给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以确定的行为规范、可以预见的法律后果和明晰的竞争指引。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范和遏制垄断行为、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它的出台意味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再能够肆意行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将得到法律的规制;经营者集中所导致的限制、排除竞争的负面作用将被抵消、化解。反垄断法的颁布是法学界的幸事,也给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了好处。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互联网技术在经济生活的逐步推广和使用而产生的网络经济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传统交易中的行业垄断也在网络交易中日渐增多。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网络经济市场垄

断的各个方面之上,并通过其自身的特点,和传统交易的差异等才能做出正确的反垄断政策选择。

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机关又将如何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加以完善?探讨这些问题的答案将有利于反垄断执法部门对竞争政策的把握和促进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垄断与竞争的界限

1、垄断的含义与范围

垄断的概念来自经济学,经济学中的垄断理论是反垄断法对垄断予以规制的重要理论依据。关于垄断的含义,经济学界的认识表现为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不同的竞争理论对垄断的性质、形态、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垄断对经济生活与社会福利的影响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认识与理解。戚聿东教授在考察西方经济学者关于垄断的各种定义后认为,垄断是指“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地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排他性控制状态”是经济学界对垄断含义的最基本表述,现代经济学对垄断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状态方面。

关于垄断的性质,经济学界表现出两种态度:一是将垄断作为市场竞争中的持久障碍,主张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二是将垄断作为竞争的暂时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垄断地位的取得表明该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胜的地位,因此,垄断表现为低成本、高效率企业的良好绩效,体现了社会福利的改进,不应当对其采取反垄断措施。

对垄断性质的不同认识,是来自于垄断的双重性。垄断它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一方面,理论和实践证明,垄断往往是重要的经济祸害,例如,垄断者可以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其竞争对手,从而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垄断者还会规定高于真正成本的垄断价格,使消费者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另一方面,垄断又能带来规模效益,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此外,从社会效益角度来看,某些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过度竞争,并不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道德、公平正义观念的普及与提升,而适当的垄断则能克服上述弊端。

正因如此,一国的反垄断政策总是处于不断的宽严抉择和艰难权衡之中,各

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也都是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是传统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除此之外,基于我国经济中广泛存在着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还专章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因此,我国《反垄断法》所适用的对象主要就包括四方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网络市场竞争与传统物质市场竞争的区别

由于网络存在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现象,在开发出一种新的网络产品后,企业可以享受持续增长的利润,而由于边际成本的降低,网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会随之不断增加,因此,网络产业市场扩张的速度比非网络市场要快得多。

存在网络效应较强的市场上的公司有权选择自己的技术标准,往往是“赢家通吃”的公司。在这样的市场中,存在相差较大市场份额和利润的不均衡。最大市场份额公司的市场份额极可能是第二大公司市场份额的数倍,而第二大市场份额的公司可能是第三大公司市场份额的数倍,以此类推。由于市场份额的不均衡和利润的差异,垄断在网络产业是常态,因此造成市场失衡的行为未必是反竞争的行为。但网络产业的自然常态的市场结构带有严重市场不均衡的“赢者通吃”的事实并不表明该市场的竞争就不激烈。事实上,为了成为创造优势平台并获得最多利润,竞争往往是非常激烈的。在网络产业,为了获得支配地位,经常可以看到熊皮特式的创造性破坏竞争。尽管消除市场进入的障碍可以鼓励竞争,但竞争并不能有效地影响市场结构,这意味着在具有强烈的网络效应的市场上,反垄断执法当局不可能通过消除市场障碍来有效地影响市场结构。

第三章网络经济及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问题

1、网络经济概念

网络经济是在互联网出现以后才受到广泛关注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概念,学术界对网络经济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将网络经济定义为特定的经济活动

盛晓白将网络经济定义为建立在由现代通讯网络、电子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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